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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涉及危险废物环境违法典型案件2起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2-05-17 11: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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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涉及危险废物环境违法典型案件2起【讯】日前,江苏宿迁生态环境局公示了2起涉及危险废物环境违法典型案件,详情如下:案件名称:梁静等人非法处置废甲醇案案情简介2019年1月18日

【讯】日前,江苏宿迁生态环境局公示了2起涉及危险废物环境违法典型案件,详情如下:

案件名称:梁静等人非法处置废甲醇案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18日,原泗阳县保护局接宿迁市生态环境局信访交办件称:泗阳县庄圩乡王(码)村有企业蒸馏废甲醇,排污严重,请求处理。

经查,梁静等人在泗阳县庄圩乡王码村合伙经营一甲醇加工厂,在无环评批复和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下,于2018年下半年通过中间人先后分五批,从外地购入100余吨废弃工业甲醇非法提纯。生产工艺简单,生产设备落后,无任何污染防治措施。提纯后的甲醇部分作为该厂锅炉燃料使用,部分卖给其他单位和个人,非法获利数万元。

查处情况

由于涉案人员处置疑似危险废物工业废弃甲醇超过三吨,涉嫌环境污染罪,原泗阳县环保局于2019年2月19日,将案件线索移交泗阳县公安局侦查,并委托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司法鉴定所对涉案的生产原料等进行危险特性司法鉴定,对生态环境损害因果关系进行判定。经鉴定,该案涉及生产原料废弃甲醇为危险废物,同时,生产过程中已造成周边土壤甲苯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造成生态环境实质性损害。

县环保及公安两部门联合办案,在调查清楚本地非法处置废甲醇的相关情况后,办案人员顺藤摸瓜,辗转泰州、徐州、山东等地,侦查上游厂商和中间人的涉案线索,经过近三个月的努力,摸清了整个非法售卖、运输、处置工业废甲醇的利益链条,掌握了相关证据,刑拘包括供货商、中间人、运输人、实际参与处置人员等涉案嫌疑人19人。泗阳县检察院于2019年11月份,向盱眙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梁静等19人因犯环境污染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启示分析

一是公安、检察部门提前介入有利于案件的快速侦破。环保部门在前期调查取证过程中,涉案人员很不配合,对原料来源、数量、生产处置过程以及成品售卖途径均含糊其词,拒不提供相关供货单、合作协议等材料。为加快办案进程,县保护局会县公安局、检察院紧急召开联席会议,专题会商如何办理该案。根据会议商定,由环保部门一方面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污染物性质和生态损害情况进行鉴定,一方面根据污染物来源及性状出具该厂生产原料为危险废物的初步认定意见,并随前期调查材料移交公安部门。公安局迅速立案侦查,控制住参与非法处置的三名涉案人员,进行突击审查。审查过程中,县检察院参与指导,县环保局技术人员全力配合,协助公安部门查清该厂生产处置环节的违法情形。公安部门仅用一天就突破了嫌疑人口供,供述了购买废甲醇的来源及数量,处置的过程,及成品售卖的途径,随即迅速将参与非法处置环节其他三名涉案人员全部缉拿归案,又顺藤摸瓜,查到供货中间人、运输单位及上游产废单位,捋清整条非法售卖、运输、处置废甲醇的利益链条。

二是及时引入专家意见助推案件取得突破性进展。在公安部门调查上游产废单位过程中,由于产废单位生产工艺比较复杂,产生废甲醇的环节较多,各环节产生的废甲醇性质不一,有的并不是危废,产废单位利用这点,不配合公安调查,因此对售出给梁静等人的废甲醇性质认定出现瓶颈。为此,县环保部门立即协调第三方鉴定机构,介入案件调查。通过鉴定机构的专家对产废单位的环评研读,生产工艺的实地调查以及产生的废甲醇与处置地的废甲醇进行比对,断定产废单位售卖给梁静等人的废甲醇就是危险废物。在专家权威认证下,产废企业不得不承认自己的违法行为,使得案件取得突破性进展,不到半年时间,公安部门即调查结束,共逮捕19名涉案嫌疑人。

三是巧妙借助外力促进生态环境损害磋商工作顺利开展。环保部门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苏办发〔2018〕38号)要求,受泗阳县人民政府委托,联合县检察院,召集环保专家、法律顾问,函告三家涉案的产废单位,于2019年9月25日-26日,就该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进行两轮磋商。各方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向赔偿义务人陈述赔偿依据和意见,做到有理有据。但是第一轮磋商中,赔偿义务人对自己承担的责任大小和赔偿金额仍有异议。环保部门联系了赔偿义务人所在地的生态环境部门,协助参与磋商,促进工作顺利开展。其中两家涉案企业为部分涉案人员代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176万元,并按时缴入泗阳县国库指定账户。另外一家企业暂无赔偿能力,后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主动缴纳了59万元的赔偿金。至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全部赔付到位。

案件名称:宿迁市沭阳县汤阳城涉嫌擅自倾倒堆放丢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16日,江苏省宿迁市沭阳生态环境局接沭阳县万匹派出所电话,反映沭阳县贤官镇汤圩村汤圩大桥东侧倾倒污泥。经现场检查发现,位于沭阳县贤官镇汤圩村汤圩大桥东侧20米左右有大量污泥,现场初步核查该批污泥为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颜色为黑色,由司机周凯、周建由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城北工业区印染项目产生后转移而来,转移的污泥约11车,每车约30吨,共计约330多吨。沭阳生态环境局委托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

经查,犯罪嫌疑人汤阳城(系本案固体废物的接收人和责任人)经中间人汤成宵介绍雇佣运输司机周凯、周建由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城北工业区印染项目产生后转移而来。经鉴定该批固体废物不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规定的危险废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害物质”。这一倾倒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影响了涉案地块的土壤环境,造成了事实上的生态环境损害。

查处情况

2021年11月9日,宿迁市沭阳生态环境局将线索移送至沭阳县公安局。11月11日,沭阳县公安局正式立案侦查。此后,生态环境部门多次配合公安机关赶赴万匹乡等地,对涉及的土壤、水源等进行调查取证。嫌疑人于2021年12月13日取保候审,案件仍在侦办当中。

启示分析

此类违法倾倒固废案件的实施通常较为隐蔽,主要表现在过程隐蔽以及倾倒地点隐蔽等方面,短时间内难以被发现,因此要强化危险废物的源头管控,严控固体废物的省间流动,严厉打击“联系货源、组织运输、实施倾倒”违法处置固危废的产业链。同时,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要加强日常巡查检查,重视各种形式的群众举报,及时发现,及时查处。此外还要加强对企业与个人的普法宣传,提高法治观念与环保意识从根源上,人们的意识层面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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