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力量如何参与排污许可监督管理?
社会力量如何参与排污许可监督管理?【讯】社会力量(包括个人、媒体、智库、各类社会组织机构等)是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主体,能够以参与者、监督者和行动者等角色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生态环
【讯】社会力量(包括个人、媒体、智库、各类社会组织机构等)是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主体,能够以参与者、监督者和行动者等角色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生态环境治理效能提升。排污许可制改革推进中,高度重视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参与。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构建企业持证排污、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共同监督的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新格局”,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体参与排污许可证后管理。从顶层制度设计来看,结合已经实施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社会主体参与排污许可监督管理的路径更加明晰,相关制度保障更加全面、具体和有效。
第一,明确社会主体参与权利。《条例》厘清了排污单位、政府部门、社会主体三者的职责和相互关系,在明确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控制的主体责任、政府依证监管责任以外,进一步明确了社会主体的监督参与权责,为社会主体参与排污许可管理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也为推动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参与及良性互动创造了基础条件。
第二,建立完善信息公开机制。信息公开是社会主体参与排污许可的重要前提,关系到后续监督参与的有效性。因此,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体系重点构建了排污许可信息公开机制。
一是明确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的责任和要求。《条例》规定,排污单位申请前应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及拟申请许可事项,审批部门受理或不予受理、排污许可证审查与决定、排污单位违法处罚决定、弄虚作假排污许可技术机构信息等应进行信息公开,并明确建设统一的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充分保障了公众环境信息知情权。
二是建立信息公开的监管机制。《条例》规定,排污单位不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意见》则将排污单位是否依法如实公开信息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畴,有利于解决排污许可信息公开制度落实动力不足、不到位等问题。
三是建立典型案例曝光机制。《意见》提出,建立排污许可典型案例收集、解析和发布机制, 为公众个人、媒体及社会组织等了解排污单位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了“窗口”,有利于解决政府、企业及社会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也对排污单位形成强大舆论震慑,有利于倒逼企业更加守法自律。
第三,建立完善监督参与机制。社会参与既能对政府部门排污许可监管形成有益补充,降低监管存在“真空地带”的风险,也能加大对排污单位的有形或无形压力,促进排污单位改善环境行为表现。因此,在制度机制设计上,重点从参与决策、参与监督等方面做了探索创新。
一是明确监督参与权利。《条例》赋予公众监督举报权,《意见》明确支持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为社会主体合理、有序参与排污许可相关事务创造了良好政策环境。
二是建立公众参与决策机制。《条例》规定,制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范围名录,以及制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均须征求社会公众等的意见,进一步保障公众能够参与排污许可相关决策制定。
三是规范和完善监督参与机制。《意见》强调“完善政府、企业、公众三方对话机制”,将公众意见反馈纳入监督参与环节,旨在构建“监督举报—问题受理—解决反馈”闭环,变单向监督为“双向互动”,使得公众参与监督流程有始有终,有利于提高公众监督参与的积极性。
四是建立参与激励机制。《意见》提出建立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公众参与监督举报,并明确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建立相关制度的时间节点,有利于进一步激发社会主体参与排污许可监督管理的意愿,广泛凝聚社会力量并形成协同监管合力。
总体而言,排污许可制已经初步具备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鲜明特点,即坚持多方共治,促进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排污许可工作的良好格局。然而,由于排污许可专业性较强,公众参与排污许可监督管理不可避免存在技术壁垒,即便是具备专业基础背景的环保社会组织参与也确有一定难度,未来仍需要不断优化或创造条件,引导各类社会主体深度参与和更好发挥作用。
(作者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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