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2022年度第一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公布
浙江省2022年度第一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公布【讯】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发布管理办法》,现将2022年度第一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本批案例涉及危险废物非法处
【讯】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发布管理办法》,现将2022年度第一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本批案例涉及危险废物非法处置、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污染物超标排放等领域,在高科技手段运用、基层部门联动、新法新领域拓展等方面作出了有益的探索,请各地认真学习、参考借鉴。
温州市瑞安某医疗排污单位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污染环境犯罪案案例特点
该案件为环保公安紧密联动,采用非现场执法手段查处的浙江省首起重点医疗排污单位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污染环境犯罪案。
案情描述
2022年春节过后,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瑞安分局执法人员在对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数据例行巡检时,发现属温州市重点排污单位的某医疗单位化学需氧量数据从1月31日至2月1日出现间歇性超标,之后很快下降达标;2月2日7时50分至11时20分自动监测数据出现恒值。平台数据的异常引起执法人员的警觉,执法人员当即判断其中可能有猫腻,立即调取该医疗单位近期的污染源视频监控。监控证据表明,2月1日至2月5日期间,为达到规避监管的目的,相关违法人员多次采取了用自来水稀释排放口采样区废水、将排放口黑色废水倾倒至外环境、将采样水泵放入空桶、用塑料袋包裹余氯监测探头等操作干扰自动监测数据。在初步掌握证据后,瑞安分局迅速将线索通报给公安部门并共同研究制定了现场检查方案。2月14日上午,瑞安分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部门对该医疗单位进行突击检查,现场通过调取在线监控视频固定证据,控制操作工,还原演示违法操作步骤等,核实了该医疗排污单位篡改自动监测数据的违法事实。
处理结果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以及《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相关规定,2月14日瑞安分局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当晚公安部门对2名涉案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公安部门已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
典型意义
一、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应加强对医疗机构排污行为监管。当前全国各地疫情仍然反复无常,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阶段。生态环境部门应结合自身职责,严格监管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医疗废水处置行为,特别是要加强医疗机构废水达标情况的监管,防止病毒通过污水传播,发现违法行为给予重拳打击,充分发挥环境监管震慑作用,督促医疗机构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落实污染防治责任。
二、运用好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技术实现对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是加强生态环境监管,提升非现场执法能力,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自动监控数据日常巡检是落实非现场执法监管工作机制的重要举措之一,瑞安分局通过安排专人定期对全市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数据开展巡检,强化大数据分析研判,通过数据逻辑分析、同类企业数据比对、异常数据核查等方式,实现智能监管、问题溯源、高效查处,对排污企业实施“无死角”监督管控,对违法行为实施“零容忍”的精准打击。
三、充分发挥环保公安联合办案机制提高办案效率。本案查处过程中,瑞安分局周密部署,第一时间启动环保、公安联合办案机制。从发现违法案件线索到抽调执法骨干组成专案组召开案情分析会制定行动方案,再到现场分组同步开展有针对性重点的核查,案件查处过程中步步为营,第一时间准确固定相关证据,不给环境违法企业毁灭证据的机会,大大提高了案件查处效率。
金华市永康市查处跨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案件特点
该案是有效落实行刑衔接,借助“精密智控平台”,合力斩断跨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牟利链条的典型案例。
案情描述
2021年8月6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永康分局(以下简称“永康分局”)接到网格员举报“永康市西城街道樟塘村有不明固废倾倒”,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取证。经查,发现该村东侧的黄青山(音译)池塘边的一块空地上,停有一辆红色的“大运”牌货车,车上无驾驶员或者其他人员,车辆翻斗倾斜,处于倾倒状态,车上装有大量的编织袋,编织袋内均装有污泥状的泥土,其中部分编织袋已倾倒在池塘边的空地上,部分编织袋尚未倾倒,同时发现有约20只废油漆桶和1袋油漆渣位于车厢最里面,尚未倾倒于池塘边。现场已倾倒的泥土经过磅称重为7.390吨,未倾倒的泥土为7.635吨、废油漆桶和废油漆渣为90公斤。经认定,该车运输的污泥状泥土属于危险废物。
执法人员查看危废倾倒现场
永康分局立即启动行刑衔接机制,将案件通报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并成立专案调查小组协同办案。通过“工业固废精密智控预警平台”对该车辆危废进行溯源,最终锁定该车辆上的危废为永康市某工贸有限公司的废水处理污泥。经调查,自称可代表兰溪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吕某某曾凭相关资质复印件上门联系可委托处置危险废物,8月5日,该公司未按规定填写危废转移联单就将仓库内污泥交由其同伙王某某处置,并倾倒于永康市西城街道樟塘村。
永康市工业固废精密智控预警平台
经深入联合侦查,永康分局发现王某某等人以合法处置为幌子,多次转移、违法倾倒危险废物从中牟利,且连同永康市某工贸有限公司在内的12家公司均存在只签订简单处置协议未按规定填写危废转移联单,将危废交由王某某等人处置的行为。同时,专案小组多次分赴金华兰溪和江西弋阳开展跨区域调查,发现王某某等人曾于2021年7月数次从兰溪(兰溪某厨具制造有限公司、浙江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装运废油漆渣、废油漆桶、污泥等物运到江西弋阳倾倒填埋,经现场挖掘称量,共计危险废物48余吨。
执法队专职副队长周卓带队前往江西弋阳对填埋危废进行挖掘和采样
处理结果
永康市某工贸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未按规定填写危废转移联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先后对以上12家公司予以行政处罚,分别处罚款10万元;王某某等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情形,2021年8月13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永康市公安局当天予以刑事立案,先后采取刑事强制措施9人(其中逮捕5人,取保候审4人)。2021年11月18日,永康市公安局将该案件移交检察机关,下一步永康市检察院将提起公诉。
2022年3月1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与永康市某工贸有限公司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乙方作为永康市西城街道樟塘村环境污染事件的当事人,除主动履行义务、承担涉案危险废物的清运费用、应急处置费用合计43087.5元外,自愿追偿人民币2万元整,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典型意义
一、斩断非法牟利链条,打击危废从严从快。违法犯罪无孔不入,犯罪分子打着合法处置危废的幌子欺骗企业,做着非法处置的恶行。王某某、吕某某以“多面具人”的身份游离在危废处置单位和产废单位之间,在产废单位面前,他们假扮是“有资质处置单位的业务人员”,在危废处置单位面前,他们又是假扮“产废单位”,实则对回收的危险废物进行了非法处置。永康市保持严打高压态势,深挖细查彻底斩断非法处置危废的牟利链条。
二、行刑联动无缝衔接,协作配合更加密切。落实行刑衔接机制,司法部门提前介入,成立专案调查小组,第一时间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置、证据固定,最大程度减少对周边环境的污染。充分发挥行刑联动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通报案件进展,各司其职同步推进,司法联动成效明显,形成了生态环境保护强大合力,查处环境违法犯罪案件更加高效。
三、数字赋能强化监管,固废天网全覆盖。该案依托“永康市工业固废精密智控预警平台”追踪实现精准溯源。目前该平台已打通6个省级业务系统,做到数据共享、集成分析、提前预警。为进一步拓宽感知触角,织密监控网络,永康市加大监控网点布设,实现涉废工业区、涉废企业、重点敏感区域、县际卡点等部位监控全覆盖。
台州市温岭市某金属表面处理厂废水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及不正常运行废气治理设施案案例特点
该案件为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联动执法,采用自动监控数据平台大数据分析研判、无人机热成像等“高精尖”科技手段,事前有效确定目标,现场快速发现问题,实现精准打击的典型案例。
案情描述
2022年2月23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自动监控数据平台大数据分析研判,发现温岭市某金属表面处理厂废水自动监控pH值近期出现大幅异常波动,立即邀请自动监控、污水处理相关专家进行会商,初步认定该厂存在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的嫌疑。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第一时间组织市县两级执法人员、监测人员、相关专家赶赴现场开展突击检查。抵达现场后,检查组迅速拟定行动方案,成立执法组、自动监控组、采样组、无人机组。无人机组对厂区进行高空侦查,一方面准确定位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位置,另一方面利用热成像功能扫描厂房顶部废气排放情况以及废气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根据无人机传回画面,执法组兵分两路,一队从正门进入正常检查,另一队从靠近污水站的后门直插排放口。进入厂区后,分组负责现场采样、检查污水站运行状况、检查自动监控站房。
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开展无人机巡查
现场检查发现,废水排放口pH自动分析仪被人为拔出放在边上装满清水的塑料瓢内,废水处理设施末端沉淀池内有一根自来水管对废水进行稀释,加药桶均未在加药。经现场监测,末端沉淀池、标排口处pH值分别为1.7、4.3(均超标),而塑料瓢内清水的自动监控pH值为6.9(达标),该行为涉嫌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
自动监控pH分析仪被人为拔出放在标排口边上的塑料瓢内
无人机组在高空侦查时,在热成像画面中发现废气管道及喷淋塔的颜色存在明显差异,两级水喷淋塔的第一级喷淋塔颜色与前端废气收集管道颜色接近,呈亮黄色,温度偏高,第二级喷淋塔颜色明显较暗,温度明显较低。经执法组现场检查,第二级喷淋塔正常运行,第一级喷淋塔配套的水箱已干,未在喷淋。该行为涉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无人机航拍热成像画面显示,废气处理设施第一级喷淋塔温度偏高
处理情况
温岭市某金属表面处理厂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2月23日对该厂立案查处,于2月24日对该厂电箱进行查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其作出处罚款30.4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作进一步处理。此外,该厂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作出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对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实施自动监控是实现“智慧监管”,提升执法效能的重要手段,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仅会误导生态环境部门的管理决策,还会影响政府部门的公信力。环境执法部门必须拥有更高的专业性与敏感度,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监控要上紧发条,监控过程中可采用更多的新型科技手段,来提高查处的效率以及准确性。
在此案件中,台州市生态环境局采用了自动监控数据平台大数据分析研判、无人机热成像等较为“高精尖”的科技手段,事前有效确定目标,现场快速发现问题,行动快速、安排合理,实施了精准打击,在这样的高科技手段和事前精心准备下,企业主的狡辩、案情的复杂,也变得不那么具备干扰性。此案件充分体现了科技手段以及事前充分准备的力量,为类似环境违法行为的执法办案提供了经验。
嘉兴市嘉善县某轧平板厂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案例特点
该案件为充分发挥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机制和部门联动机制,由群众举报发现线索,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部门联合查处的一起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典型案例。
案情描述
2021年7月中旬,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善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嘉善县某轧平板厂非法处置化工桶等危险废物。
接到线索后,嘉善分局立即启动生态环境和公安联动机制,与公安机关对该条线索开展专题会商,研究制定侦查方案:先由公安机关以走访企业的名义掌握企业生产时间和企业负责人、操作工作休息时间等信息,再调取企业资金流水、企业相关人员的通话记录,同步开展路面监控调取、对作案的运输车辆秘密放置GPS定位器追踪、公安警务大数据平台分析、便衣蹲点守候等多种侦查方式。通过近1个月的侦查,最终厘清了涉案人员结构、涉案危废的来源、涉案资金账户、涉案车辆、作案规律等重要信息。
路面监控调取的照片
GPS定位器追踪的轨迹图
8月18日,嘉善县生态环境和公安部门开展统一行动,对该厂进行突击检查,当场控制王某某等犯罪嫌疑人,现场查获大量SRC-22环保型多效切削油空桶、B68导轨油空桶、RP-M防锈油空桶、纯油性切削液空桶等废油桶和已处置的油桶铁皮板,重量共计数十吨。
会同公安部门共同查处的现场照片
经查,该厂无危废经营许可证,从事回收、处置废油桶的经营活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达三吨以上。经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该厂厂区内的土壤、地下水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嘉善分局已启动生态损害赔偿工作。
处理结果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涉嫌污染环境犯罪,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1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典型意义
一、创新发现机制,环保宣传显成效。案件成功破获源于嘉善分局创新发现机制,强化对环境污染问题的发现能力,通过利用微信、微博、电台、报纸、宣传标语等媒介平台加大环境监管宣传力度,强化社会监督,充分调动群众发现问题线索的积极性、主动性、敏锐性。
二、深化办案机制,发挥部门合力。嘉善分局接到线索后,初步分析判定案情较为重大,第一时间与公安部门组成专案组展开调查,充分发挥公安侦查技术和办案优势,通过近1个月的前期侦查,厘清案件重要信息,为后期的证据固定、人员抓捕等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现场精准查获,固定证据扎实。两部门开展突击检查,现场查获大量非法处置的危废,令在场的企业相关负责人无可狡辩。同时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固定现场客观证据,调查询问到位,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宁波市镇海区某化工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例特点
该案件为企业利用凌晨偷排超标污水,在线监测系统自动留样,后对留样污水检测核实超标行为的非现场执法的典型案例。
在线监控自动留样
案情描述
2022年1月13日凌晨,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镇海分局值班人员接到在线监控系统报警,宁波某化工公司废水排放口氨氮超标,自动留样系统对超标排放污水进行自动留样。值班人员早上到达现场检查时企业已停止污水排放。查看在线监控系统数据,发现企业曾于凌晨5:00-8:00排放废水,自动留样系统于当天5:03采样一瓶。值班的执法人员将留样瓶内样品送检,根据检测结果,留样瓶中的废水氨氮超过相关标准。
执法人员对自动留样瓶内废水采样监测
在线监控数据显示超标
处理结果
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在线监测数据可为证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该企业存在超标排放污染废水的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对该企业处罚款17万元。
典型意义
一、在线监控弥补薄弱时段的监管。本案中企业利用凌晨生态环境监管薄弱时段超标排放废水。该企业废水排放口的自动监控系统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中心联网,一旦发现超标数据可以及时报警,通知执法值班人员后续跟进处置,实现对企业废水排放的24小时不间断监管。
二、非现场监管提升执法效能。该企业废水为非连续排放状态,当值班人员接到超标报警赶到现场时,企业已停止废水外排。但在线监控的自动留样打破了执法人员取证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及时对超标废水采样留样,固定证据,提高了执法效能。
三、 数字赋能实现精准执法。通过在线监控的数据报警系统和自动留样系统,有效提高了现场执法的精准性,实现不到现场,远程取证,固定证据,减少现场执法检查频次。宁波市镇海区数字化智能监控的布点密度和建设体量居全省前列,执法人员综合运用各类数据,通过“技防+人防”相结合,精准执法水平不断提高。
金华市婺城区某砖瓦厂倾倒填埋工业污泥案
案例特点
该案件是多部门合作破获历史遗留倾倒填埋工业污泥的典型案件。
案情描述
2021年初,群众举报辖区内某砖瓦厂在厂区内倾倒填埋大量工业污泥的问题。经查,该砖瓦厂早在2016年底就已停产并拆除了主要生产设备,厂区部分土地还进行了复垦。现场调查未发现明显的倾倒填埋工业污泥痕迹,且该厂负责人拒不承认倾倒填埋工业污泥问题,由于案发时间较早,现场调查并未发现有效的案件线索和证据,同时要在占地面积近90000㎡的厂区内准确找到工业污泥填埋点位无异于大海捞针,该案侦办一时间陷入停滞。2021年10月初,中纪委对该砖瓦厂负责人在担任某村书记时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督办,其中涉及其在该砖瓦厂厂区内倾倒填埋工业污泥问题。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抓住契机联合区纪委监委、区公安分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区检察院提前介入对案件办理予以指导。联合调查组通过该厂负责人资金账户往来、通话记录等获得的线索准确查明污泥来源,生态环境部门发挥专业技术优势,通过历史卫星影像变化掌握了污泥填埋的大致点位,第三方单位开展污染场地调查发现现场污泥填埋量约6000-7200吨。最终查明,该厂在2016年底已不具备污泥处置能力的情况下仍清运污泥至厂内倾倒填埋,直至2017年6月,其违法所得污泥处置费超过30万元,且从现场调查发现的污泥量估算,该案造成的公私财产损失也明显超过30万元,相关犯罪嫌疑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处理结果
目前,2名犯罪嫌疑人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2022年2月底该案移送审查起诉。
典型意义
该案件对无有效线索和直接证据的历史遗留固废倾倒案件办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类似案件的调查仅靠生态环境部门一家查处往往十分困难。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婺城分局抓住契机,首次实现纪检监察、公安、检察、生态环境四方联合办案,借势借力外部门的办案手段,同时发挥生态环境部门的专业优势,从多方面找到突破口,在既无直接证据也无供述的情况下,最终准确固定证据,查清了五年前的历史遗留问题,为相关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有益借鉴。
杭州市钱塘区某包装材料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例特点
该案件为通过VOCs走航监测发现案件线索查处的一起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案件。在该案件中,通过对园区及附近道路进行全覆盖的走航监测,排查出了TVOCs浓度异常点位,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对该涉案企业进行了查处,并责令企业于1月11日至21日停产整治。
案情描述2022年1月10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钱塘分局组织对某工业园区开展夜间走航监测。走航监测显示总体情况较好,但发现1处TVOCs浓度异常点位,位于某包装材料公司南侧,主要成分为乙酸乙酯和甲苯,峰值浓度在269.80ppb。经执法人员研判分析,基本锁定污染源头为该包装材料公司。
夜间走航监测数据分析输出的TVOCs异常点位
2022年1月11日,市、区两级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该企业开展突击执法。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涂布工序正在生产,RTO(蓄热式热力焚化炉)焚烧处理装置正在运行。现场RTO区域异味较重,便携式VOCs检测仪测试显示该区域数据明显超标。监测人员对该区域进行采样,经监测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浓度分别为145,305,154,152毫克/立方米,小时平均值189毫克/立方米,超过《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表5规定的限值(监测点处1小时平均浓度限值为10毫克/立方)。
经调查,该企业废气无组织严重超标的主要原因为该企业前期RTO焚烧处理装置检修后,两个1.5米*1.1米的检修口部分螺丝未安装、未拧紧,长时间运行以后检修口出现了松动不密封的情况,企业疏于日常管理和巡视巡检,未严格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导致部分未经处理的废气直接从检修口排放。现场查明上述原因后,生态环境部门责令企业立即停产整治。
处理结果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和《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相关裁量基准计算,决定处罚人民币壹拾捌万元。同时,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2014)》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同步启动了实施程序,并于2022年2月16日开展复查,确认企业已整改到位且监测达标后终止按日连续处罚流程。
典型意义
强化数字赋能,通过走航监测等非现场监管手段,可以在短时间内全面动态掌握整个园区的环境质量现状及VOCs浓度空间分布特征,并迅速寻找出存在异常的点位,为后续执法和环境管理提供支撑依据,同时有效解决了常规执法手段所面临的“监管面广、点多、量大”等问题,为生态环境部门高效精准执法提供坚实保障。
宁波北仑某商贸有限公司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造成河道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案例特点
该案件为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造成河道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件。
案情描述
2022年1月22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检查发现富春江路旁河道呈现大面积红色,经初步监测,河道水质超地表水五类。为防止污染物扩散和查找肇事企业,北仑分局一方面组织应急力量对河道进行封堵,将封堵的河水用抽水机抽至周边污水管网后打到污水处理厂处理;同时连续多日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关注河道水质情况。另一方面在对应辖区中队初步排查重点企业未发现明显排污行为后,落实“局队站”融合机制,扩大执法力量,调动五水办、综合执法局及分局业务科室人员,进一步扩大检查范围。
为扩大筛查范围,分局通过船舶河道巡查、无人机空中检查、执法人员地面踏勘等方式全方位、立体化开展可疑企业检查,同时通过悬挂横幅、有奖举报等多种宣传方式,鼓励群众提供有用线索,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宣贯,强化法律威慑。
在多日的普法宣传、高频巡查和线索征集后,调查有了进展:1月26日,一位热心市民向分局执法人员反映宁波北仑某商贸有限公司雨水井附近有可疑红色痕迹。收到信息后,执法人员立刻对该企业进行仔细检查,细致询问企业人员,调取查看相应时段监控视频。最终该企业主承认了于1月22日向厂区内雨水收集口倾倒红色粉末物质,导致该类物质通过雨水管道最终排入富春江段河道的违法事实。
现场拍摄的雨水井红色痕迹
监控拍摄的企业倾倒红色粉末视频截图
处理结果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结合《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北仑分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对其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步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通过多部门联动、多途径排查、多渠道宣传,借助多方力量,最终查处并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典型案例。一方面生态环境部门及时组织力量开展河道污染治理,减少影响,另一方面强化执法联动、多措并举,最终找到违法企业。而在赔偿磋商中,河道封堵、污水抽取和处理是由区内某企业和某污水处理厂实施,北仑分局也积极协调对接,围绕修复方式、污水处理费用等要素,由处理企业出具具体明细,多方磋商确定合理金额。这起案例既依法严惩了环境污染犯罪、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又充分进行了环保法律宣传,对类似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具有较强的威慑力,有助于提高企业环境责任主体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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