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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到2023年 40%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到地表水准Ⅳ类标准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2-04-25 11: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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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到2023年 40%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到地表水准Ⅳ类标准【讯】4月12日,山东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排水“两个清零、一个提标”工作方

【讯】4月12日,山东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排水“两个清零、一个提标”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到2023年,80个县(市、区)完成整县(市、区)制雨污合流管网清零,其中南四湖流域所有县(市、区)完成清零。城市黑臭水体动态清零。40%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到地表水准Ⅳ类标准,城市再生水利用量每年增加1亿吨,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50%。

到2025年,城市和县城建成区整县(市、区)制雨污合流管网全部清零。城市和县城建成区黑臭水体全部清零。60%城市污水处理厂完成提标改造,城市再生水利用量每年增加1亿吨,再生水利用率达到55%。

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排水“两个清零、一个提标”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城市排水“两个清零、一个提标”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水利厅

2022年4月12日

山东省城市排水“两个清零、一个提标”工作方案

为做好“城市建成区雨污合流管网清零行动、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清零行动、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行动”(以下简称“两个清零、一个提标”)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系统推进、重点突破,绿色低碳、循环利用,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原则,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强化用水需求和用水全过程管理,加快补齐城市建成区排水设施短板,提高用水效率,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到2023年,80个县(市、区)完成整县(市、区)制雨污合流管网清零,其中南四湖流域所有县(市、区)完成清零。城市黑臭水体动态清零。40%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到地表水准Ⅳ类标准,城市再生水利用量每年增加1亿吨,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50%。

到2025年,城市和县城建成区整县(市、区)制雨污合流管网全部清零。城市和县城建成区黑臭水体全部清零。60%城市污水处理厂完成提标改造,城市再生水利用量每年增加1亿吨,再生水利用率达到55%。

二、工作任务

(一)城市建成区雨污合流管网清零行动

1.开展调查制定计划。各市、县(市、区)要对建成区雨污合流管网开展摸底调查,系统掌握市政和建筑小区排水管网布局、管材管径等信息,运用信息化手段强化城市管网综合管理。各市、县(市、区)要科学编制城市雨污合流管网改造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各设区市实施方案和计划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各市、县(市、区)要制定年度改造任务,列入当地政府年度城市建设投资计划。(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2.科学推进市政雨污合流管网改造。各类城市更新项目必须同步实施雨污合流管网改造。新建城区及各类工程项目必须采用雨污分流制。市政雨污合流管网改造时,应对原有管道进行科学论证,可作为雨水管道或污水管道。对摸排发现的市政排水管线混错接点同步实施改造。新建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要执行国家标准上限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3.因地制宜实施建筑小区雨污合流管网改造。建筑小区雨污合流改造可考虑将原有管道作为污水系统,新建雨水系统;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同时埋设两套管道的,可利用现场地形将雨水通过地面径流排入市政雨水系统;原有合流管道不能满足使用条件的,要整体实施改造。老旧小区实施改造时,必须将雨污合流管网改造纳入基础类改造内容,同步实施。居住小区应加强阳台洗衣污水排放出路的改造,禁止接入雨水管道。在实施市政雨污合流管网改造时,沿线建筑小区必须同步实施改造。对3年内有拆迁改造计划的、雨水可自然排入周边水体或市政雨水管网的、汇水面积小于1万平方米的建筑小区,可考虑不进行雨污合流改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4.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城市排水管网工程要严格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五方主体责任,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开展闭水或闭气实验,竣工验收前必须提交内窥检测等资料,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二)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清零行动

1.持续开展排查整治。对城市和县城建成区内水体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对水质达到黑臭标准的逐个建立台账,按照“一河一策”原则进行整治,明确治理期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完善长效管理机制。贯彻落实河长制,实行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建立远程视频监控,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建立群众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群众“随手拍”,具体奖励办法由各市、县(市、区)政府制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落实水质定期监测机制。省级定期对城市黑臭水体水质开展监测,结果向全省通报。各市、县(市、区)应对城市重点水体设置水质在线监测装置,发现水质恶化,主动快速处置。(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及资源化利用行动

1.加快提标改造。明确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厂地表水准Ⅳ类排放限值要求,其中总氮控制在10-12mg/L。黄河、南四湖、东平湖、小清河、半岛流域及汇入水质目标为地表水Ⅲ类以上水体的优先完成提标改造。新建城市污水处理厂严格执行地表水准Ⅳ类排放限值要求。现有城市污水处理厂具备条件的,鼓励在出水口下游建设人工湿地。现有城市污水处理厂实际出水或出水全部经湿地净化后,水污染物排放日均值达到地表水准Ⅳ类排放限值要求的,以及出水已经用作再生水且不进入地表水体的,可执行现有排放标准,不需提标改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大再生水利用力度。将再生水利用纳入用水计划管理,对按计划应使用再生水而未使用的用水户,要核减其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时,符合条件的要强制使用再生水;城市市政杂用、景观环境、生态补水等优先使用再生水。严禁使用黄河水、南水北调水及当地饮用水水源进行挖湖造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健全再生水市场运营机制。完善再生水价格政策,形成由市场调节供需的良性价格机制。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推动河湖湿地生态补水、景观环境用水使用再生水。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运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建立“两个清零、一个提标”工作协调机制,分管副省长为召集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参加。各市、县(市、区)要强化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简化有关审批手续,形成工作合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二)多方筹集资金。省、市、县三级要加大财政投入,积极争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符合条件的项目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筹措资金。各金融机构要加大信贷服务支持力度。逐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推广特许经营、PPP等建设运营模式。(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青岛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激励机制。按照“分年补助、梯次递减、压茬清算”的原则,对城市建成区雨污合流管网改造清零工作建立以奖代补激励机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对前两年实现整县(市、区)制城市建成区雨污合流管网改造清零的县(市、区)给予通报表扬。(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严格督导验收。建立调度机制,实行月调度、季通报。制订出台验收标准和程序,严格组织验收,确保按期完成目标任务。对工作推进缓慢、履职不力、逾期未完成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督促整改,造成不良影响的启动问责程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纪委监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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