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真整改才是责任真落实
问题真整改才是责任真落实【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进一步作出了职责分工,提出
【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进一步作出了职责分工,提出了具体要求。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明确了督察整改的主体责任,规范了程序、完善了机制、强化了手段,对督察发现的问题特别是一些难啃的“硬骨头”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自开展以来,发现和推动解决了一大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但是,几乎在各轮次督察及督察“回头看”中,督察组都曾发现有的地方在推动完成督察整改任务时打了折扣,被督察指出的生态环境问题仍然存在。从中可以看出,督察整改工作仍有薄弱环节,督察整改的成效迫切需要刚性的制度约束加以保障。
《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推进督察整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完善督察整改工作长效机制,形成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督察整改管理闭环,从而为彻底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提供强大动力。
发现问题并不是督察的终点,问题真正得到解决才是落实了整改责任的体现。历次督察发现的环境基础设施存在短板、违规上马“两高”项目、违法开采矿产资源导致生态破坏等问题,对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和绿色转型发展有很大影响,需要各地结合实际,采取扎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
推进督察整改,关键是要压实责任。《办法》进一步明确督察整改的省级主体责任,强化省级党委和政府对督察整改工作的领导监督作用,可谓抓住了破解难题的要害。
省级党委和政府肩负着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的政治责任,主动承担和全力推动督察整改工作是责之所在。因此,《办法》明确,省级党委和政府是督察整改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同志是督察整改的第一责任人。省级党委和政府要建立督察整改领导机制,研究部署、统筹协调、督促推动督察整改工作。要做好组织督察整改方案编制和报批工作,督促有关地方、部门严格落实整改任务及措施,做好验收销号,对督察整改有关情况定期报告和对外公开等。这些规定为省级党委和政府如何落实主体责任作出了具体安排。
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延伸和补充,也是推动督察整改工作的重要抓手。此次出台的《办法》规定,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要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中央和省级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由此将形成层层推进的合力,确保督察整改力度不衰减、责任不空转。
在推进督察问题整改的过程中,督察组发现一些地方存在敷衍整改、虚假销号等问题。《办法》对此也作出明确规定,通过建立问题清单、加强现场盯办、现场抽查、信息公开等方式,进一步固化秩序、严密制度,健全监管链条。这有利于杜绝整改弄虚作假、验收不严不实等行为,确保任务真落实、问题真解决、督察真有效。
督察整改是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环节,是检验督察工作是否有成效的重要标志。督察整改工作是否到位,是主体责任是否充分落实的根本体现。各地要主动承担起督察整改主体责任,做到问题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不落实不放过、整改不到位不放过、群众不满意不放过,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的部署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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