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规程(征求意见稿)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规程(征求意见稿)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规程(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跨省移出许可条件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规程(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跨省移出许可条件,跨省移入同意条件以及跨省转移应当提供的材料等内容。详情如下: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规程(征求意见稿)
一、审批依据
为规范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及审批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二、审批事项
受理内容:江西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和一般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贮存、处置事项。
不予受理情形:非法跨省转移固体废物违法行为事实处于调查取证期间的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情形。
三、审批条件
(一)跨省移出许可条件
1.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其授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移入;
2.固体废物接受人具备相应贮存或处置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
3.危险废物接受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相关证明文件)有效;转移的危险废物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范围;危险废物接受人具备相应的处置、利用、贮存能力;
4.不属于政策法规等禁止跨省移出的情形。
(二)跨省移入同意条件
1.跨省移入事项不属于政策法规等禁止的情形,如拟移入固体废物不属于省内政策文件严禁移入或处置能力不足的情形等;
2.拟移入固体废物有害成分含量满足接受人环评文件等对原料的准入管控要求;
3.接受人具备综合利用拟移入固体废物的环境风险防范、规范化管理能力和资质(含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等);
4.依法制定了相应的转移运输突发环境事件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5.接受地设区市级生态环境局同意移入。
四、跨省转移应当提供的材料
(一)跨省移出
移出人应当向省生态环境厅(以下简称“省厅”)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份):
1.《江西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见附件1);
2. 接受人提供的贮存、利用或处置固体废物方式的说明;
3. 接受危险废物人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接受一般固体废物人的相应贮存、处置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佐证材料;
4. 移出人与接受人签订的委托协议或合同;
以上材料如有不全的,根据承诺按期补正等情况,可容缺受理。
(二)跨省移入
跨省移入办理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份):
1.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其授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商请函(红头文件);
2.移出人与接受人签订的委托协议或合同;
3.拟转移固体废物产生工艺流程图(注明原辅材料、固体废物产生节点、固体废物类别代码等)和情况说明;
4.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危险废物成分检测报告(废电路板、废铅蓄电池和废钯铂催化剂除外;对含汞、砷、铅、铬、镉、铊、锑等重金属的危险废物需注明上述重金属污染物含量);有一般固体废物的成分含量相关佐证材料;
5.转移运输过程中的突发环境事件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6.接受一般固体废物人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通过江西省危险废物监管平台提交。
五、审批程序
(一)跨省移出
1.申请
移出人可登录江西省危险废物监管平台提交申请,或提交纸质申请材料至指定受理窗口。
2.受理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省厅立即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移出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审查
省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移出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等信息,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初步审核同意移出的,将向固体废物接受地省级或其授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出跨省转移商请函;不同意移出的,书面答复移出人,并说明理由。
4.决定
省厅自收到接受地省级或其授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复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的决定,并将相关信息通报省交通运输厅、移出地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移入地等相关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其中,批准跨省转移固体废物的决定有效期为12个月(可跨自然年度转移),但不得超过移出人申请开展固体废物转移活动的时间期限和接受危险废物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剩余有效期限。
5.移出
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申请批准后,移出人应按照批准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决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实施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移出人可按照批准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决定在有效期内多次转移危险废物。一般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贮存、处置的,可按有关规定转移。
6.重新提交跨省转移申请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移出人应当重新提出固体废物跨省转移申请:
(1)计划转移的固体废物种类发生变化或重量(数量)超过原批准重量(数量)的;
(2)计划转移的固体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方式发生变化的;
(3)接受人发生变更或者接受人不再具备拟接受固体废物的贮存、利用或处置条件的。
(二)跨省移入
1.材料提交
接受人可通过江西省危险废物监管平台中的跨省移入材料便民服务模块提前提交跨省移入申请材料(1个月内有效)。
2.材料补正
省厅收到跨省转移商请函后,及时通知接受人。如材料不全,接受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再次补正材料。
3.技术审查和函复
省厅收到跨省转移商请函后,在10个工作日(含补正材料2个工作日)内组织技术审查,并做出同意或不同意跨省移入的意见,及时函复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通知接受人。
六、跨省转移审批有关要求
(一)危险废物转移遵循就近原则。省内综合利用能力富余的危险废物,原则上不再批准向省外转移;对省内危险废物类别利用处置能力不足或确需跨省移出的,应当以转移至相邻或者开展区域合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以及全国统筹布局的相应利用处置设施为主。
(二)实施固体废物跨省移入分类审查管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简化审查类:对省内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能力富余量较大,运输、贮存和生产过程环境风险相对可控、综合利用价值高的利用类危险废物(如废铅蓄电池、废催化剂),已建立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白名单”合作机制的,简化审查流程,无需提供危险废物成分检测报告。
2.严格审查类:对电镀废水处理企业废水处理污泥、危废收集企业收集的污泥、有色金属冶炼废渣、表面处理废物等来源和成分较复杂的,应提交有关溯源情况说明。
3.禁止移入类:(1)以下固体废物原则上禁止移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污泥;(2)以下危险废物禁止移入: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医疗废物、工业废盐、废酸、废碱、无机氰化物废渣等剧毒危险废物;酸洗污泥、磷化渣、含铬钝化渣等表面处理污泥;砷等有害金属含量较高的白烟尘;利用价值不高且汞、砷、铅、铬、镉等重金属含量与接受单位环评报告所列原料含量比严重偏高的危险废物;不可再生利用及单纯以焚烧、填埋或水泥窑协同等处置方式处置的危险废物,其他产生工艺不明确、来源不清晰、成分不确定、风险不可控的危险废物;以表面处理废物为主有价主元素最低限值要求不满足:铜为8%(干基),锌为12%(干基),镍为4%(干基)的危险废物。(3)以下情形禁止移入:接受单位次生固体废物得不到妥善处置利用的;接受单位危险废物暂存库已超过70%库存;接受单位贮存危险废物超一年且未准延期的;接受单位存在环境违法行为未查处到位的,正被责令停产、限期整改或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规范化评估不达标或基本达标且未整改到位的。
其他固体废物按正常程序开展审查。省厅根据实际情况,动态更新分类审查管理机制,并适时发布。
(三)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附录豁免管理清单规定,危险废物转移至省外贮存、利用或处置,豁免环节为“运输或利用或处置”的,仍需按本程序办理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行政许可。
(四)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应将危险废物跨省移入接受人的行政执法、环境信访件调查、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五全”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半年内厂区“三废”排放和周边环境质量例行监测等现场核查情况纳入日常监管内容,将其作为出具跨省移入市级审查意见的依据。
七、承办部门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八、收费标准
不予收费。
九、资料受理
联系电话:0791-8673973286739733
受理和邮寄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北龙蟠街993号方楼省政务服务中心3层34、35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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