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水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征求意见稿)发布!
北京水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征求意见稿)发布!【讯】获悉,4月11日,北京市水务局发布了关于《北京水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公开征集意见时间
【讯】获悉,4月11日,北京市水务局发布了关于《北京水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2年4月11日至5月10日。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北京水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优化北京市营商环境,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北京市水务局制定了《北京水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2年4月11日至5月10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fazhichu@swj.beijing.gov.cn。
2.通讯地址:北京市玉渊潭南路5号北京市水务局法制处收(邮编:100038)。
3.电话:010-68556590
4.传真:010-68556093
5.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北京市水务局
2022年4月11日
北京水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征求意见稿)
为优化北京市营商环境,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清单。
下列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三、违反《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水土保持设施管护单位未保存水土保持设施清单和管护记录;
四、违反《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取水单位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
五、违反《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
六、违反《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
七、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年用水量3600立方米或日均用水量10立方米以下的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且水质检测合格;
八、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年用水量3600立方米或日均用水量10立方米以下的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九、违反《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排水户在工商登记变更后未在30日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其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水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水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主动实施行政指导,督促当事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避免发生或者减轻危害后果,促进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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