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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口监督管理 | 立足职责 提升效能 谱写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管新篇章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2-04-05 10: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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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口监督管理 | 立足职责 提升效能 谱写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管新篇章2022年4月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2年4月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实施意见》的宣传贯彻工作,生态环境部组织对《实施意见》进行系列解读,今天推出第2篇《立足职责 提升效能 谱写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管新篇章》。
  “小小排污口”,环保“大文章”。从长江、黄河及环渤海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情况看,水污染问题表象在水里,根子在岸上,入河排污口是连接岸上和水里的关键节点。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将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职责由水利部划转至生态环境部,并组建成立七个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流域局),打通了岸上和水里,陆地和海洋,有利于水陆统筹、以水定岸,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和指导文件出台,进一步明确了流域局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能,也细化了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分类整治、设置审核、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为新时期以流域为单元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遵循,指明了方向。
  一是明确权限,分级分类凸显流域局省际协调作用
  《实施意见》明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审批建设项目的入河排污口以及位于省界缓冲区、国际或者国境边界河湖和存在省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核,由生态环境部相关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充分体现“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明确流域局主要负责重大项目和具有省际影响的排污口设置审核,凸显了流域局的省际协调职能和从流域整体性出发论证重大项目排污的影响。在流域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目前仍有相当数量的入河排污口未办理设置审批手续,部分工业园区、企业对相关规定掌握不清、理解不透、执行不严。流域局将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和“三定”职能,进一步提升履职能力。
  一要坚持规划引领,根据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提出流域内重要水系和重点区域入河排污口布局意见。
  二要规范审批,在参与规划环评审查中充分考虑入河排污口合法规范设置和排污影响,严格按照权限开展重大项目和跨界影响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在充分听取有关省市意见基础上切实履行流域局协调职能,规范省际边界河段的排污口设置。
  三要结合流域管理实际,积极宣贯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新要求,科学指导流域各地方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为精准监管、科学监管、依法监管打牢基础。
  二是明晰责任,多措并举强化流域局监督管理走深走实
  《实施意见》提出各地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流域局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有关单位。《实施意见》聚焦落实主体责任,压实属地管理责任,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解决了过去长期困扰排污口监管的突出难题。在流域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相关管理部门和污水处理厂、排污企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单位责任边界不清,监管存在软肋和漏洞。流域局一方面将按照排污口责任主体清单,联合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责任主体落实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加大问题交办和通报力度;另一方面加强对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入河排污口日常管理情况的指导帮扶,做好流域入河排污口有关监督管理信息的汇集和分析。同时,加大对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多措并举进一步提升污染排放监管实效。
  三是强化统筹,协同共享实现流域管理精准高效
  《实施意见》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依托现有生态环境信息平台,建设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排污口信息平台” “加强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实现互联互通,排污口相关信息及时报送流域局并纳入国家生态环境综合管理信息化平台”。《实施意见》高度重视排污口信息在管理中的基础性地位,要求各省按照行政区域建立统一的排污口信息平台,让数据多跑路。坚持流域-区域协同,构建数据共享和互联互通的高效管理体系,为排污口监管提供信息化支撑和服务。流域局将结合各流域管理实际,加强与流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入河排污口信息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集成整合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核备案、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建立流域信息统计制度,形成动态管理台账,逐步提升入河排污口信息化管理水平。
  四是加强督导,压实责任推动溯源整治全流域覆盖
  《实施意见》明确“2023年底前,完成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太湖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湖泊、重点海湾排污口排查;推进长江、黄河干流及重要支流和渤海海域排污口整治”。自2019年开展长江、黄河入河排污口及渤海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以来,流域局按照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全过程参与专项行动,协助地方完成排查、监测等任务。从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情况看,目前长江流域已完成2.4万公里岸线入河排污口排查,共排查出6万多个排污口,反映出长江流域入河排污口具有量大、面广、类型多样、情况复杂等特点,同时流域各地按照试点工作要求,积极探索推进长江入河排污口监测、溯源、整治后续工作。流域局将与各地加强协同,形成工作合力,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紧盯时间节点,紧抓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重点区域,就整治实施方案编制、整治销号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督导,持续跟踪调度流域各地方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进展,推动各地做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后半篇文章。
  下一步,流域局将认真贯彻落实《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和生态环境部工作部署,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逐步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入河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为建设美丽中国作出积极贡献。
  作者:徐翀(生态环境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分党组书记、局长)
  原标题:排污口监督管理 | 立足职责 提升效能 谱写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管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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