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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关于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奖补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2-04-02 14: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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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关于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奖补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完善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使用工作,激励各地市有效利用财政相关资金,推进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协同

为进一步完善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使用工作,激励各地市有效利用财政相关资金,推进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协同减排,扶持企业纾困解难,激发治污内生动力,切实减少臭氧污染,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及《广东省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粤环函〔2019〕1135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关于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奖补工作的通知》。现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开展“十四五”大气主要污染物减排奖补工作的通知

为全面落实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总要求,聚焦细颗粒(PM2.5)和臭氧(O3)协同控制,加快推进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协同减排,有效减少臭氧污染,持续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及《广东省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粤环函〔2019〕1135号),现将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奖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补范围

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实施以NOx和VOCs减排为基础的大气环境治理和管理能力建设。主要包括VOCs污染治理、工业锅炉、工业炉窑污染治理、移动源污染治理、大气环境监管和污染物排放监测监管能力建设、污染物减排量核算以及相关技术支撑等工作。

二、奖补方式

按照“先拨付、后清算”,工程减排奖补、监管减排奖补、空气质量改善奖补相叠加的方式实施奖补政策。其中工程减排奖补资金必须全额落实到当地具有减排量的对应工程治理类项目,监管减排奖补和空气质量改善奖补可用于符合奖补范围的大气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和污染防治项目。

三、奖补标准

为促进区域协调均衡发展,区分三个档次对各地级以上市实施差异化奖补。其中,广州、深圳市适用第一档次,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等珠三角其他地市适用第二档次,粤东西北地市适用第三档次。

(一)工程减排奖补标准。

第一档:省级资金暂不安排工程减排奖补。

第二档:每吨NOx减排量补贴1万元,每吨VOCs减排量补贴2.5万元。

第三档:每吨NOx减排量补贴2万元,每吨VOCs减排量补贴5万元。

(二)监管减排奖补标准。

根据各地市获取年度工程减排奖补总金额,原则上按1:1给予监管减排奖补。广州、深圳市每年分别安排100万元减排量核算补贴。

(三)空气质量改善奖补标准。

改善幅度奖补:对年度空气质量指数(AQI)达标率改善幅度连续两年加和平均值全省排名第1名的地级以上市给予1500万元省级资金奖励,对于全省排名第2名的地级以上市给予1000万元省级资金奖励,对于全省排名第3名的地级以上市给予500万元省级资金奖励。(连续两年加和平均值的算法示例:某市2021年AQI达标率同比2020年变化A个百分点,2020年同比2019年变化B个百分点,连续两年加和平均值为A与B的算术平均值。)

完成目标奖补:对完成省下达年度空气质量指数(AQI)达标率目标的城市每个奖励100万元,超额完成指标的城市将再度给予适当奖励资金。

四、资金拨付

2022至2024年每年10月上旬前,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财政应汇总本地区当年度(截止当年9月底。当年10至12月份情况汇总到下年度)NOx和VOCs减排任务量、奖补资金使用等情况,填写年度VOCs与NOx减排量及奖补金额汇总表和结算清单(附件3、4)(待广东省固定污染源监管系统优化升级后,将当地企业NOx和VOCs减排量核算有关正式资料如实填报至系统),提出下一年度奖补资金需求,报省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审核。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参考“十四五”国家拟下达我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各地级以上市下一年度NOx和VOCs减排预估任务量、上一年度空气质量改善改善状况,结合当地项目储备、往年资金绩效以及减排措施落实等情况,安排下一年度奖补资金。2026年上半年,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十四五”期间奖补资金进行清算。

五、资金使用管理

(一)统筹谋划奖补资金使用。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以落实NOx和VOCs减排任务为基础,统筹谋划大气污染治理和管理能力建设,及时做好奖补资金预算细化分配、市级项目库建设、项目实施与考评、信息公开等工作,严格落实资金使用范围,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每年制定本地市关于工程减排、监管减排、空气质量改善奖补资金使用计划,印发后及时报省生态环境厅。规范保存企业NOx和VOCs减排量核算有关正式资料6年以上(范本见附件1、2)。

(二)切实做好奖补资金清算。按照《关于指导大气污染治理项目入库工作的通知 》(粤环办〔2021〕92号)相关通知要求,“十四五”期间,2021至2022年工程减排奖补和空气质量改善奖补资金原则上于2022年下半年完成,清算资金来源以当年下达的省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为主;2023至2025年奖补资金原则上在上一年年底前安排;2026年统一开展清算。针对没有完成NOx和VOCs减排任务量的地区,省生态环境厅会同财政厅在进行2026年奖补资金清算时,视情况统一进行奖补资金扣减。

(三)加强奖补资金使用监管。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NOx和VOCs减排任务量、资金用途的真实性和符合性负责,并对资金使用后续跟踪、监督管理、绩效评价、政府审计等负责。省生态环境厅会同财政厅每年对各地级以上市奖补资助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督促年度工程减排任务完成不理想、经费使用范围不符合要求等问题突出的城市及时做好整改工作,并视情收回年度部分奖补资金、压减下一年度奖补资金。对于当年工程减排超额完成的城市,下一年度奖补资金给予重点弥补。

奖补资金使用应纳入各地市项目库管理,地市负责项目库建设和实施,为经费使用和审计负责。获得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地市,省级奖补资金给予适当倾斜。工程减排奖补政策实行奖补资金总额控制,按照奖补资金总额内“先减先补、资金用完为止”的原则执行,鼓励各地市提前完成工程减排措施,尽快改善辖区内环境空气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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