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印发2022年水利政策法规工作要点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2-03-16 08: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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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印发2022年水利政策法规工作要点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党组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和全国水利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2022年水利政策法规工作,水利部近日制定了《2022年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党组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和全国水利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2022年水利政策法规工作,水利部近日制定了《2022年水利政策法规工作要点》。
2022年水利政策法规工作要点 2022年水利政策法规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决策部署,围绕强化水利体制机制法治管理要求,统筹推进水法治建设,全面提升水利依法行政能力,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
一、推进水利体制机制法治一体建设
1.统筹水利体制机制法治建设任务。牵头编制强化水利体制机制法治管理年度工作要点,统筹推进水利高质量发展制度体系建设,增强制度建设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实效性。
二、加快重点领域法律法规制定修订
2.推动黄河保护法颁布施行。积极配合做好黄河保护法审查审议工作,力争尽早颁布实施,开展宣传贯彻工作。
3.开展基础性法律修订工作。推进水法修订,开展重大问题研究,积极推动立项、修订草案起草等工作,争取列入国家立法规划。做好防洪法修订前期研究工作。
4.推动重点领域行政法规制定修改。配合做好节约用水条例草案、河道采砂管理相关条例草案审查工作,争取尽早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5.抓好部门规章建设。推动长江保护法、地下水管理条例配套制度建设,完成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水行政处罚实施等方面规章的制修订。
6.指导地方水利立法。支持地方结合本地实际和管理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指导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在水资源节约保护、河湖管理、防洪调度等方面开展协同立法,推动形成协同衔接的地方水法规体系。
三、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
7.加强常态化水行政执法。强化日常执法巡查,加大对妨碍行洪、侵占河湖岸线、违法取水、损害水生态水环境等水事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持续深化水利领域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加大非法采砂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开展珠江流域水行政执法监督。
8.组织实施专项执法行动。开展“防汛保安”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查处妨碍河道行洪、影响水库防洪安全的违法行为。开展黄河流域、海河流域、松辽流域地下水超采治理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查处非法取用地下水、地下水超采、破坏地下水监测设施等违法行为。加强西江干流梧州段网箱养殖清理整治水行政执法监督。持续开展珠江流域片侵占河湖行为专项执法行动。
9.健全水行政执法制度体系。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指导意见,加强涉水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共同发布典型案例,办理典型案件,强化司法震慑作用。联合公安部出台关于加强河湖安全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联合打击涉水违法犯罪行为。健全水行政专项执法与常态化执法、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执法、行刑衔接、执法监督等机制,不断完善水行政执法制度体系。
10.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制定实施水行政执法效能提升行动方案,推动建立权责清晰、运转顺畅、保障有力的水行政执法机制。研究制定全国水行政执法基本装备配备指导标准。加强水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平台建设,逐步实现流域执法信息共享,推进水行政执法数据化、网络化、智能化。搭建全国水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平台,强化执法人员培训。
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服务水平
11.持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抓好《水利部贯彻实施〈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重要举措分工方案》落实,统筹推进水利立法、执法、普法、复议诉讼、“放管服”改革等工作,提升水利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在太湖流域管理局开展法治机关建设试点。
12.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公布中央层面设定的水利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组织制定水利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更新水利部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水利工作举措,实现取水许可证等证照电子化。扎实落实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推进“用地清单制”涉及水利改革、优化水利工程招投标手续、共享取水许可电子证照等措施落实落地。
13.不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进中央层面水利监管事项全面实施,修订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和监管事项检查实施清单,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推进“监管人员”“监管对象”两个数据库建设,加强监管事项实施的计划管理,不断提升监管实效。完善水利部“互联网+监管”系统,提升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化、精准化。
14.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完善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优化“网上办”,建设服务平台移动端,推行“掌上办”。推动电子证照扩大应用,加强政务服务全程监督,打造“宽进、快办、严管、便民、公开”的审批服务模式,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15.扎实做好水事纠纷预防调处。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督促指导流域管理机构健全完善省际水事纠纷预防、排查、调处、联合执法、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长效机制。研究修订《省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全面开展水事矛盾隐患集中排查和纠纷调处化解工作,持续维护良好水事秩序。
16.加强水利重大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强化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范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备案机制,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并按规定程序公布和备案。
17.严格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认真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坚决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监督依法行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
18.推深做实水利普法。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宪法、民法典、长江保护法、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开展“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系列主题宣传活动,举办水利系统司局级、处级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征集发布水利依法行政典型案例,开展全国水利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建设。
19.着力提升水利政策研究水平。紧紧围绕提升水旱灾害防御能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能力、水资源优化配置能力、大江大河大湖生态保护治理能力加强政策研究,完善政策研究项目管理,加强项目统筹和监督,推动成果转化应用,为强化水利体制机制法治管理,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
20.强化政治引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十六字”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强化政治机关意识,心怀“国之大者”,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效,推动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深刻感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弘扬伟大建党精神,扎实做好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政策法规工作。
21.推进作风建设。全面履行从严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坚持“一岗双责”,不断推进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的深度融合,做到政治建设重在固本、思想建设重在铸魂、组织建设重在强基、作风建设重在塑形、纪律建设重在袪邪,把讲政治、守纪律、负责任、有效率的要求落实到位。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站稳人民立场,坚守人民情怀,坚持立法为民、执法为民、普法为民、复议为民。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
原标题:水利部印发2022年水利政策法规工作要点
2022年水利政策法规工作要点 2022年水利政策法规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决策部署,围绕强化水利体制机制法治管理要求,统筹推进水法治建设,全面提升水利依法行政能力,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
一、推进水利体制机制法治一体建设
1.统筹水利体制机制法治建设任务。牵头编制强化水利体制机制法治管理年度工作要点,统筹推进水利高质量发展制度体系建设,增强制度建设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实效性。
二、加快重点领域法律法规制定修订
2.推动黄河保护法颁布施行。积极配合做好黄河保护法审查审议工作,力争尽早颁布实施,开展宣传贯彻工作。
3.开展基础性法律修订工作。推进水法修订,开展重大问题研究,积极推动立项、修订草案起草等工作,争取列入国家立法规划。做好防洪法修订前期研究工作。
4.推动重点领域行政法规制定修改。配合做好节约用水条例草案、河道采砂管理相关条例草案审查工作,争取尽早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5.抓好部门规章建设。推动长江保护法、地下水管理条例配套制度建设,完成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水行政处罚实施等方面规章的制修订。
6.指导地方水利立法。支持地方结合本地实际和管理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指导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在水资源节约保护、河湖管理、防洪调度等方面开展协同立法,推动形成协同衔接的地方水法规体系。
三、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
7.加强常态化水行政执法。强化日常执法巡查,加大对妨碍行洪、侵占河湖岸线、违法取水、损害水生态水环境等水事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持续深化水利领域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加大非法采砂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开展珠江流域水行政执法监督。
8.组织实施专项执法行动。开展“防汛保安”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查处妨碍河道行洪、影响水库防洪安全的违法行为。开展黄河流域、海河流域、松辽流域地下水超采治理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查处非法取用地下水、地下水超采、破坏地下水监测设施等违法行为。加强西江干流梧州段网箱养殖清理整治水行政执法监督。持续开展珠江流域片侵占河湖行为专项执法行动。
9.健全水行政执法制度体系。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指导意见,加强涉水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共同发布典型案例,办理典型案件,强化司法震慑作用。联合公安部出台关于加强河湖安全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联合打击涉水违法犯罪行为。健全水行政专项执法与常态化执法、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执法、行刑衔接、执法监督等机制,不断完善水行政执法制度体系。
10.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制定实施水行政执法效能提升行动方案,推动建立权责清晰、运转顺畅、保障有力的水行政执法机制。研究制定全国水行政执法基本装备配备指导标准。加强水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平台建设,逐步实现流域执法信息共享,推进水行政执法数据化、网络化、智能化。搭建全国水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平台,强化执法人员培训。
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服务水平
11.持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抓好《水利部贯彻实施〈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重要举措分工方案》落实,统筹推进水利立法、执法、普法、复议诉讼、“放管服”改革等工作,提升水利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在太湖流域管理局开展法治机关建设试点。
12.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公布中央层面设定的水利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组织制定水利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更新水利部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水利工作举措,实现取水许可证等证照电子化。扎实落实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推进“用地清单制”涉及水利改革、优化水利工程招投标手续、共享取水许可电子证照等措施落实落地。
13.不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进中央层面水利监管事项全面实施,修订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和监管事项检查实施清单,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推进“监管人员”“监管对象”两个数据库建设,加强监管事项实施的计划管理,不断提升监管实效。完善水利部“互联网+监管”系统,提升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化、精准化。
14.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完善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优化“网上办”,建设服务平台移动端,推行“掌上办”。推动电子证照扩大应用,加强政务服务全程监督,打造“宽进、快办、严管、便民、公开”的审批服务模式,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15.扎实做好水事纠纷预防调处。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督促指导流域管理机构健全完善省际水事纠纷预防、排查、调处、联合执法、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长效机制。研究修订《省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全面开展水事矛盾隐患集中排查和纠纷调处化解工作,持续维护良好水事秩序。
16.加强水利重大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强化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范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备案机制,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并按规定程序公布和备案。
17.严格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认真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坚决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监督依法行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
18.推深做实水利普法。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宪法、民法典、长江保护法、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开展“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系列主题宣传活动,举办水利系统司局级、处级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征集发布水利依法行政典型案例,开展全国水利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建设。
19.着力提升水利政策研究水平。紧紧围绕提升水旱灾害防御能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能力、水资源优化配置能力、大江大河大湖生态保护治理能力加强政策研究,完善政策研究项目管理,加强项目统筹和监督,推动成果转化应用,为强化水利体制机制法治管理,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
20.强化政治引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十六字”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强化政治机关意识,心怀“国之大者”,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效,推动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深刻感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弘扬伟大建党精神,扎实做好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政策法规工作。
21.推进作风建设。全面履行从严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坚持“一岗双责”,不断推进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的深度融合,做到政治建设重在固本、思想建设重在铸魂、组织建设重在强基、作风建设重在塑形、纪律建设重在袪邪,把讲政治、守纪律、负责任、有效率的要求落实到位。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站稳人民立场,坚守人民情怀,坚持立法为民、执法为民、普法为民、复议为民。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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