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施行
《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施行【讯】近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一步完善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推动科学有序高效应对
【讯】近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一步完善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推动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按照严重程度,河北省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其中,七类情形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在组织应对中,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在省政府领导下,负责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指导协调、调查处理和环境应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市级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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