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出台审判涉碳纠纷案件实施意见
湖北出台审判涉碳纠纷案件实施意见【讯】湖北是全国七大碳排放权交易的试点地区之一,妥善审理可能发生的碳排放权交易纠纷案件,促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是全省法院面临的新任务。日前,
【讯】湖北是全国七大碳排放权交易的试点地区之一,妥善审理可能发生的碳排放权交易纠纷案件,促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是全省法院面临的新任务。日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服务保障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以“两山”理念为指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理涉碳纠纷案件,为促进湖北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破解难题,依法审理涉碳民事行政刑事案件
碳排放权登记结算(武汉)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作为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公司在处理全国碳市场的注册、登记、结算等工作中,遇到了包括协助执行法院判决、破产企业碳排放权处置在内的各种疑难法律问题。
为破解碳纠纷司法难题,此次出台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凝聚思想共识,增强司法服务保障湖北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行动自觉,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涉碳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为全国碳排放注册登记结算系统规范运行和湖北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序发展提供司法保护。
在涉碳民事案件方面,要抓住民法典实施的有利契机,妥善审理碳排放配额、核证减排量以及其他碳金融衍生品因买卖、质押、抵押等行为引发的合同争议,以及登记主体、交易主体与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等产生的合同纠纷。
在依法审理涉碳行政案件方面,全力支持、依法保障行政机关充分履行碳排放权市场各项监管职责,维护重点排放单位、投资者、第三方机构的合法权益。
在刑事案件方面,秉持谦抑原则,审慎审理碳排放份额、核证减排量和其他碳金融衍生品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可能产生的诈骗类、逃税类、洗钱类、盗窃类刑事案件。
《实施意见》要求,妥善审理涉碳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新型案件,积极探索涉碳新型案件的裁判规则。
积极探索,为环境资源审判实践提供理论支撑
针对涉碳纠纷案件这个司法新领域,《实施意见》提出,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相关案件审判工作,注重收集、归纳涉碳纠纷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层报省法院。法院系统将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等单位的学术合作,定期分析研判碳达峰碳中和推进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联合进行基础性、前瞻性理论研究,为环境资源审判实践提供理论支撑。
湖北省各级法院可以探索将碳排放权交易、碳汇交易相关的碳排放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纠纷、所有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在碳排放登记结算(武汉)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登记、结算、交易的碳衍生品交易纠纷、碳税纠纷、排污权纠纷,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为被告的相关行政纠纷,以及相关公益诉讼纠纷等归口到环境资源审判庭或环境资源审判团队审理,推广涉碳纠纷案件“三合一”“二合一”归口审理。
同时,法院各业务庭之间要加强工作协调,建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牵头,立案、民事、刑事、行政、知识产权、执行相关部门参与的协同审判机制。
在涉碳纠纷案件执行的协作机制方面,《实施意见》强调,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大涉碳案件异地执行协作、配合力度,建立执行信息共享机制、建立重大案件(或者事项)跨区域协调会商机制、强化异地执行统一协调指挥和协作、完善跨区域执行联动机制协作配合,实现执行措施和手段的跨区域覆盖,被执行人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实现相关事宜委托执行和协助执行。
多种方式,以司法手段促进生态环境及时有效恢复
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实施意见》规定,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环境资源案件审理过程中,要积极采取“补种复绿”林木修复、“削填引种”矿山修复、“增殖放流”江河修复等多种方式,助力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建立健全“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结果执行机制,促进生态环境及时有效恢复。
同时,充分发挥湖北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众多的优势,推动建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实践基地的林木、湿地等具有生态产品价值的资源转化为碳汇权,促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在执法司法协作机制方面,《实施意见》提出,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与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金融监管、能源等有关碳排放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准确把握市场主体、监管机构的实践需求,适时出台文件或会议纪要,建立日常联络、信息共享、能力共建、联合宣传的协作机制。
通过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碳排放相关调解组织的协调联动,并依托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机制和诉讼服务体系,探索涉碳纠纷诉讼内委托调解,推动行政机关、专家、社会组织等主体参与环境纠纷解决,形成环境治理合力。
充分发挥司法审判对碳排放权交易的规范引导作用,积极建立与碳排放登记结算(武汉)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的密切联系,加强信息交流共享,畅通互动渠道,就碳排放权交易、登记、结算中发现的突出或普遍性问题,主动提供司法服务,为碳排放登记结算(武汉)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依法行使职能提供司法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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