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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13个典型案例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1-12-03 12: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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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13个典型案例【讯】为打击和震慑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吉林省生态环境厅收集整理了十三个典型案例,涉及非法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排放、建设

【讯】为打击和震慑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吉林省生态环境厅收集整理了十三个典型案例,涉及非法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排放、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投入生产、非法收集固体废物等方面违法行为。现予以公布。

案例一:吉林磊盛石材有限公司采用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7月10日,吉林市蛟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举报,反映吉林磊盛石材有限公司通过私设的暗管向外排放生产废水。执法人员立即对吉林磊盛石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检查发现,举报情况属实,该公司利用水泵、水管等将生产废水通过私设的暗管输送至牤牛河中。吉林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同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查处情况

2021年7月20日,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对吉林磊盛石材有限公司下达了《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吉市环责改字〔2021〕JH018号),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该公司接到《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立即停止其违法行为,并按照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蛟河市分局要求,对造成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罚款壹拾万元整,并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三、案件启示

1.寻求专业支持,依法依规收集证据

本案涉及采用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由于案件的突发性、隐蔽性较强,及时委托专业的第三方鉴定机构,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检测标准,对所涉采用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的水污染物予以检测认定,为后续认定生态环境处罚提供基础。

2.符合 “处罚一个,警示一片”的处罚目的。

案件办理过程中,天开区管委会、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蛟河市分局、天岗石材协会及时召开了警示教育大会,进一步强调各石材企业要守法经营,否则会企业和个人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通过该案件的查处,真正起到了“查处一案、警示一批、教育一片、整改一方”处罚目的。

案例二:吉林省固体废物处理有限责任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2日,吉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对吉林省固体废物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扩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及新建污泥处理设施项目》中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项目“70吨/天危险废物焚烧设施”自2020年1月16日至今运行调试已经超过一年。2021年5月6日,该公司在未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擅自运行“70吨/天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经查,吉林省危险废物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扩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及新建污泥处理设施项目》2018年通过省环保厅环评审批,并开工建设。该项目中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项目(70吨/天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于2019年年末建设完成,2021年1月16日开始试生产调试。该公司70吨/天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生产时段为2020年1月16日至5月14日期间断续生产。其中2020年1月16日至2月9日和2020年4月3日至4月8日运行期间,因为疫情原因无法组织调试并进行验收。2020年12月16日至2021年1月28日期间,该公司第一次组织“扩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及新建污泥处理设施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但因焚烧炉改造,未验收完成。2021年5月18日,经吉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批准办理立案(吉市环立〔2021〕ZD1号)。2021年7月21日,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了《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吉市环责改字〔2021〕ZD5号),责令该公司限期90日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吉林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8月2日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吉市环罚[2021]ZD1号),处罚款人民币40万元整。

二、查处情况

吉林省固体废物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吉林市生态环境局曾于2017年针对该公司“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过处罚(吉市环罚[2017]93号),根据《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未验先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第二次及以上被处罚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吉林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8月2日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吉市环罚[2021]ZD1号),处罚款人民币40万元整。

三、案件启示

本案中,执法人员全面查实行政处罚裁量因素,合理裁定处罚金额。调取了相对人以往的生态环境违法记录,证实其第二次实施环境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从而为行政处罚金额的裁量提供了充分的依据。

案件办理过程中,明确办案思路,扎实推进调查取证工作,保证了案件质量。立案调查程序规范,未出现程序违法,保证了案件顺利办结。

案例三:舒兰市正丰牧业有限公司未及时收集贮存畜禽粪污固体废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5月30日,舒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12369举报电话投诉,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1日,去舒兰市正丰牧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调查,该单位位于法特镇杨林村焦家四社,建有4栋猪舍,现使用3栋,现存栏育肥猪1560头左右,预计年出栏3500头左右,办理了“环评”网上备案,建有防渗漏储粪池和储尿池。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在养殖过程中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废弃物(猪粪)直接排放到厂区西南侧外环境中。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录像、并制作了《环境现场监督检查记录卡》、《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于6月1日经局长批准立案。吉林市生态环境局于6月3日对该单位做出责改并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吉市环责改字〔2021〕SL1号。)

二、查处情况

舒兰市正丰牧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舒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21日,对该单位进行进一步核查,该单位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进行整改并主动消除影响。因此对该单位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三、案件启示

实施“包容审慎”四项清单,优化企业营商环境。

舒兰市是养殖大县,畜牧业发展迅猛,为使我市畜牧业良好有序发展,强化养殖业户生态环保意识。对违法养殖业户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符合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应按照“包容审慎”清单及新实施的行政处罚法要求进行量罚。优化企业营商环境。

案例四:吉林华展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禁燃区内使用燃煤锅炉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4月7日,长春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区分局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吉林华展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正在使用一台0.1吨燃散煤锅炉对办公室进行取暖。该厂生产车间不需要取暖设备,只有办公楼冬季需要取暖,因供热不好,因此私自按装了一台锅炉进行取暖。

二、查处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吉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中“细化标准(1)违法情节较轻,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长春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区分局进行了如下处理:1、申请对其燃煤锅炉进行了查封,解除查封后7日内拆除该燃煤锅炉;2、并处罚金贰万元整。

三、案件启示

1.加强环保宣传。加强禁燃区内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锅炉的宣传力度,使辖区内所有企业明白不止是要淘汰大锅炉,是所有燃高污染燃料锅炉。

2.加强环境监管。从源头抓起,协同各职能部门,加强辖区环境监管,对锅炉、煤炭等经营单位管理。

案例五:舒兰市达兴养猪专业合作社未及时收集贮存畜禽粪污固体废物案

一、案情简介

执法人员王帅、赵立群于2021年6月13日,去舒兰市达兴养猪专业合作社现场检查调查,该合作社位于天德乡宝川村二社,建有4栋猪舍,共约3500平左右,现存栏母猪100头左右,育肥猪1400头左右,预计年出栏3000头左右,取得了环保审批手续,并于2016年6月通过环保验收。建有一座防渗漏储粪池和一座防渗漏储尿池。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将未经过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废弃物排放到养殖场东侧的一空地中。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录像、并制作了《环境现场监督检查记录卡》、《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于6月13日经局长批准立案。执法大队于2021年6月28日向该单位送达了《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吉市环责改字〔2021〕SL2号),责令该单位5个工作日内,将排放到外环境中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废弃物进行全部清除,并妥善处理,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二、查处情况

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舒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23日,对该单位进行进一步核查,该单位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进行整改并主动消除影响。因此对该单位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三、案件启示

实施“包容审慎”四项清单,优化企业营商环境。

舒兰市是养殖大县,畜牧业发展迅猛,为使我市畜牧业良好有序发展,强化养殖业户生态环保意识。对违法养殖业户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符合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应按照“包容审慎”清单及新实施的行政处罚法要求进行量罚。优化企业营商环境。

案例六:四平市万海牧业有限公司利用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9月8日,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西区分局联合区公安局、平西乡政府等部门组织开展水环境专项排查行动,行动中发现位于铁西区102线国道旁的四平市万海牧业有限公司,以软管连接院内厕所粪坑内暗管的方式直接排放废水,存在通过利用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该企业将未经污水处理站处理的生产废水以软管连接院内厕所粪坑内暗管的方式直接排放至小红嘴河支流。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立案调查,9月13日,向该企业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同时向铁西区公安分局受案中心进行移交,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11月2日,对该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已执行完毕。

三、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经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并参考《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鉴于该企业屠宰大鹅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循环利用,冲洗鹅圈的废水排放量及危害较小,对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是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二是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同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四、案件启示

(一)部门联动,提高办案时效。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分局加强与公安部门协同联动,信息共享,现场锁定违法犯罪关键证据,为后续案件调查取证提供关键支撑。同时,与公安部门多次对案件进行会审,对涉及的生态环境、司法专业问题进行对接与沟通,相互提供法律上、技术上的有力支持,进一步理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部门的高效衔接。

(二)全面排查,提升监管效能。此案中,违法企业出于经济利益,认为其生产场所偏远、作案方式隐蔽,且利用执法人员下班时间作案可逃避监管,但违法犯罪终究难逃法律制裁。下一步,执法部门将加强对城区周边,尤其是乡村内较为隐蔽企业监管,加大夜间及节假期间排查力度,坚决杜绝个别企业违法犯罪侥幸心理。

(三)严格执法,严惩违法行为。在开展常态化、严格化的生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下,现阶段,守法经营、依规生产、达标排污已成为大多数企业的普遍共识,但本案中企业仍然铤而走险,利用暗管违法排放污染物,虽造成环境污染影响较小,但主观犯罪性质恶劣,执法部门对主要责任人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的方式,严格惩处,挥出“斩污利刃”,形成最强震慑。

案例七:吉林省晟堂劳务有限公司利用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1月5日,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期间,发现吉林省晟堂劳务有限公司四平项目部在小红嘴河地下管廊施工地点(慧智街与文硕路交汇处),利用暗管向小红嘴河河道排水。随后,现场执法人员对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并对项目经理孙洪新进行现场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经调查询问,该公司未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四环审字【2016】1号)文件中“施工废水不得外排”的要求执行,而是将深基坑内的施工废水利用暗管排向小红嘴河河道,深基坑每天积水量约100立方米左右,排放时间为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6日。

二、处理情况

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四环审字【2016】1号)文件要求,施工废水不得外排,该公司将施工废水直接通过暗管排入小红嘴河河道内,涉嫌“利用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证据固定,2021年1月6日,经市局批准,对该企业立案调查,2021年2月23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1年7月16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21年7月29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年10月13日向四平市公安局行移交案件,对实施人予以行政拘留。

该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

法排放污染物的;

经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并参考吉林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规定对该企业做出处理决定,予以处罚20万元,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

四、案件启示

加强行刑衔接,强化企业责任,依法处罚到人。该案在办理过程中,除依法对企业进行罚款外,严格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切实强化对企业的警示教育作用,确保企业深刻领会其违法行为的严重性,避免再次出现同类问题。

案例八:四平热力有限公司(热力热源厂)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环境违法行为案

一、案情简介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有资质公司对四平热力有限公司(热力热源厂)进行监督性监测,2020年12月8日,吉林省正真检测有限公司对四平热力有限公司(热力热源厂)进行监测,该公司启动了2台116MW热水锅炉,当天生产负荷达到75%以上,满足检测条件,并且公司现场工作人员进行确认签字,同意检测。

检测结果显示该公司1号116MW热水锅炉烟尘超标排放,实测值140.3mg/m3,该公司116MW热水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烟尘标准值为80 mg/m3。

现场执法人员对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并对该公司环保工程师朱云峰进行现场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1月26日经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立案。

二、查处情况

该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经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并参考吉林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规定对该企业做出处理决定,予以处罚10万元,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

三、案件启示

接到第三方检测公司监督性监测报告后,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调查处理,确认当时企业生产工况,调阅在线数据、生产运行记录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确定非其他因素干扰后,立即对其进行询问,并第一时间立案。

考虑到该企业为民生企业为四平市区内冬季供暖,结合《吉林省自由裁量权》从轻进行行政处罚,并督促告知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及维护,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稳定达标排放。

案例九:郭家店镇四大家村九组杨凤华养殖户利用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杨凤华养殖户位于梨树县郭家店镇四大家九组主要从事生猪养殖工作,存栏生猪约47头,属于散养户。2021年5月9日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环境行政执法人员日常巡查是发现郭家店镇四大家九组杨凤华养殖户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1吨左右粪尿水用塑料管排放到其南侧没有防渗的自然水坑里,属于违法排污行为。

二、查处情况

该养殖户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1吨左右粪尿水用塑料管排放到其南侧没有防渗的自然水坑里,现场执法人员对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并对养殖户杨凤华进行现场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同时调取了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9日报请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批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2021年5月9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1年5月10日将该案件移交梨树县公安局处理。

处理依据:该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

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

灌注是指通过高压深井向地下排放污染物。

三、案件启示

充分利用四个配套办法,及时查处违法排污行为。该案件由于涉及村屯散养户,村屯散养户养殖过程中畜禽粪污乱排乱放情况比较多,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对散养户约束力较单一,单靠生态环境执法力量很难查处到位,需要与公安机关紧密配合形成合力,才能对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有力打击。在该案办理过程中,为第一时间锁定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由公安机关控制主要当事人,由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及时开展现场勘查、询问等,发现与收集证据,保全现场执法影像资料,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最终确定当事人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十:四平美联热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制定突发环境应急预案未备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6月19日,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西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四平美联热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现场照片为证)。该单位现场提供环评、批复手续,有自制应急预案,未备案;有工商营业执照。该行为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

二、查处情况

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该企业制定突发环境应急预案未备案,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立案调查,6月30日,向该企业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9月15日,对该企业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已结案。

处罚依据: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不处罚依据:(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二)根据《四平市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试行)》1、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第3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经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西区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鉴于该企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三、案件启示

(一)全面掌握信息。熟练掌握《行政处罚法》、“四张清单”等法律法规,要拓宽思路,全面掌握,做到罚、教、改有机结合。

(二)加强业务学习。通过此案,今后将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学习,以案促改,分类总结,形成常态化机制管理。

(三)开展业务培训。加强对企业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专业知识培训,填补企业法律知识空白,杜绝企业因不知法而违规行为。

(四)加强执法监管。在开展常态化、严格化的生态环境执法下,加大巡查监管力度,消除监管盲区,让守法经营、依规生产、达标排污成为普遍共识。

案例十一:四平建国大罐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减少废气排放措施不能正常运行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7月17日,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西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四平建国大罐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开展日常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进行喷涂作业、污染防治设施有损坏现象(现场照片为证),涉嫌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二、查处情况

7月17日,执法人员对现场负责人冷某某进行调查询问,查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冷某某,公司于2008年5月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通过对现场负责人冷某某调查询问得到印证。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23日报请市局批准立案,立案号为四西环立字【2021】1-13号。根据现场检查、询问调查结果表明,四平建国大罐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存在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减少废气排放措施不能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2021年9月7日案件集体讨论通过,2021年9月10日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该公司及时维修好收集焊接烟气的装置,废气排放措施正常运行,2021年9月20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年9月24日该公司履行了缴款手续,2021年9月28日我局对该公司办理了结案手续。

处理依据:该公司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依据《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五大气污染防治法14.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违法 细化标准(3)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四平建国大罐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影响后果,能及时维修好收集焊接烟气的装置,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启示

一、强化日常检查排查,及时发现违法行为

本案涉及到企业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不重视,没有做到日检查制度,认为只要有污染防治设施,能不能正常运行就不重要;通过加密日常检查排查,得以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并进行制止。

二、强化企业监督帮扶,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作为管理部门不仅切实履行监管执法职责,同时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经常提醒企业做到守法经营,在日常的监督管理中仔细认真排查,针对发现的问题并非一罚了之,而是指出企业问题并积极帮助整改,确保问题及时得到解决。

案例十二:四平市易方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未密闭生产原料煤矸石、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案

一、案情简介

四平市易方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8000万块(折标砖)建筑垃圾空心砖建设项目,主要产品为空心砖,生产原料为建筑垃圾、砂土、煤矸石等。该公司于2016年12月27日经原梨树县环境保护局现状备案,2017年4月26日经原梨树县环境保护局验收。2020年4月26日办理了《排污许可证》登记表。2021年6月22日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对四平市易方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厂区内有生产用原料建筑垃垃圾、砂土、煤矸石等随意堆放,未按环评要求存放在密闭仓库内。存在未密闭生产原料建筑垃圾、砂土、煤矸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密闭生产原料建筑垃圾、砂土、煤矸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违法行为,现场执法人员对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并对该公司现场负责人陈明弟进行现场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同时调取了《工商营业执照》、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于2021年6月24日报请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批准立案调查,2021年9月10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1年8月18日召开案件集体讨论会议;2021年9月22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厂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按照环评审批要求对生产原料建筑垃圾、砂土、煤矸石等采取有效密闭措施,并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

处理依据:该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三、案件启示

(一)注重日常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加强日常检查,发现问题,第一时间固定了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证据,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厂贮存建筑垃圾、砂土、煤矸石等生产原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密闭措施,为查明违法事实起到了关键作用。

(二)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落实执法过程全记录。在该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利用执法记录仪,严格落实执法过程全记录工作制度,对现场进行执法全过程摄录并照相,及时锁定了现场关键证据。同时,四平市生态环境局严格把关审核,证据取证充分、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链条完整、法律法规和规章适用准确。

案例十三:大安市安民纸业有限公司逃避监管污染污染环境案

一、案情简介

(一)线索来源。2021年6月 1日,大安市分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大安市安民纸业有限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生产废水采用泵和软管排放在厂区内,同时我局接到群众举报,该公司利用罐车将生产废水排放到外环境,涉嫌偷排生产废水环境违法。

(二)调查过程。2021年6月 1日,经环境监察人员现场调查发现,大安市安民纸业有限公司于5月24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生产废水,并根据群众举报线索,举报人提供了一段视频,视频显示:6月2日晚12时,该纸厂将生产废水,由罐车运送到永昌粮库牌子旁林地里进行排放的视频。6月3日,再次派环境监测人员到现场调查取证。

(三)调查结果。现该纸厂已停产。7月5日联系承包人李某电话无人接听、运输车辆的司机无法联系【大安市安民纸业有限公司法人桑某于现生产者李某签订租赁合同(2020年11月1日始至2021年10月31日终)】,调查询问承包人李某,在2021年5月24日厂区内垃圾堆发生火灾,消防车队在救火过程中消防用水流入坑中,根据环评批复《大环建字【2008】12号》生产废水要全部进入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后循环利用不得外排的规定。

二、查处情况

我局于2021年8月25日以《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白环罚告知(听证)[2021]DA 07号)告知该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1年9月22日以电话和当面送达方式告知该单位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白环听通字[2021]002号)内容,该单位缺席听证会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我局于2021年10月9日对该单位下达《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环罚字[2021]DA 07号)对该单位实施1.停产整治;2.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的处罚。

三、案件启示

(一)规范的调查取证为该案件的正确处理奠定了基础。该案件是一起群众举报的逃避监管的案件,实施调查、证据收据(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均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形式要求,且收集程序合法。特别是,对于现场证据的调查,均由执法人员当场拍摄照片,视频等,取证内容详实可靠。

(二)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听证并主动公开信息,确保违法企业的知情权和申辩权利。本案在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罚款前,告知对方可以申请听证或申辩,在对案件进行处理之后及时对案件进行公开,积极履行了执法信息公开的职责。符合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职责,也体现了执法者履职的主动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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