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出台《决定》推动长江保护法实施
云南出台《决定》推动长江保护法实施【讯】近日召开的云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决定》(以下
【讯】近日召开的云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强化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作用,用法治力量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安全屏障。
据悉,该《决定》着眼全面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加强本省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安全屏障,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守护长江母亲河,促进全省高质量发展。
《决定》明确提出,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围绕努力成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目标,健全完善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工作机制,加强地方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和监督,把长江保护法确定的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等重大原则贯穿于流域保护和长江经济带建设全过程、各领域,用法治助力打造世界一流绿色能源、绿色食品和健康生活目的地“三张牌”,推动流域全面绿色转型,促进流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决定》明确,省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决策,统筹协调、研究解决流域保护重大事项、重大问题。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加强行政执法,推动长江保护法落实落地。
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长江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国家长江流域规划体系相衔接的流域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充分发挥规划对推进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
省人民政府制定流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对新上产业一律从严审批,严禁产能严重过剩、污染物排放量大、环境风险突出的产业转移输入,保障产业结构和布局与流域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决定》强调,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等情况。流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推动长江保护法有效实施。
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流域保护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破坏流域自然资源、污染流域环境、损害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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