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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达峰碳中和必须关注我国的贸易碳逆差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1-10-11 2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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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达峰碳中和必须关注我国的贸易碳逆差任亚楠清华大学生态文明研究中心博士后,博士毕业于清华大学环境学院。主要从事国际贸易碳排放转移和产业生态化战略方面的研究 为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截至

任亚楠

清华大学生态文明研究中心博士后,博士毕业于清华大学环境学院。主要从事国际贸易碳排放转移和产业生态化战略方面的研究

 
为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截至2021年8月底,全球已经有130多个国家和地区提出了碳中和或“零碳”目标。其中,我国也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上郑重承诺中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并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为全球绿色低碳转型贡献中国力量。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外贸是拉动我国经济的“三驾马车”之一,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四十多年以来,我国对外贸易实现了跨越式发展。

然而,对外贸易隐含大量的碳排放。国际上多项研究显示,在2017-2019年间,国际贸易隐含碳排放约占全球总碳排放的1/4。因此,必须高度重视我国对外贸易的隐含碳排放。

国际贸易隐含碳排放应得到重视

碳减排工作传统上侧重从供给侧减少碳排放,但是需求侧和国际贸易方面的减排潜力已在学术研究中得到充分揭示。各国在生产要素禀赋方面的差异引发了全球分工和国际贸易。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贸易得到了快速发展,驱动商品在全球范围内自由频繁流动,推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加速技术转让和产业结构调整进程,给参与其中的世界各国带来巨大收益。但与此同时,商品的生产过程以及相关的碳排放则通过国际贸易从商品最终消费国转移至商品生产国,从而改变了全球碳排放的时空分布格局和贸易参与国的国内碳排放。进出口商品的生产转移的碳排放又被称为贸易隐含碳排放。国际上多项研究显示,在2017-2019年间,国际贸易隐含碳排放约占全球总碳排放的1/4。

一直以来,国际上通用的界定国家碳排放责任的原则是“生产者负责原则”,即“谁生产、谁排放、谁负责”。在这种语境下,国际贸易直接改变了商品消费国和商品生产国的碳排放责任及碳减排压力。以我国和欧盟为例,欧盟是我国的第一大出口伙伴和第二大进口伙伴。在2009-2019年间,我国对欧盟一直保持贸易顺差,我国国内的部分生产活动最终服务于欧盟国家的消费需求。2019年,中欧贸易顺差高达1637亿欧元,欧盟向我国净出口碳排放1.6亿吨,从而减少了其境内碳排放。一定时期内,若一国在对外贸易中进口的碳排放大于出口的碳排放,则称为贸易碳逆差。我国对欧盟就长期保持了贸易碳逆差,增大了我国的碳减排压力。纵观1980年以来国际贸易的结构演变,呈现出以下特征:出于经济地位、技术水平、环境管制等方面的差异,发达国家把高耗能、高排放、低附加值的生产环节外包给发展中国家,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碳排放的生产者责任,加剧了全球碳减排权责的不公平性。发达国家“高生活水平和低排放水平”与发展中国家“低生活水平和高排放水平”的矛盾现象显然有失公平。鉴于发展中国家通常具有较高的碳排放强度,发达国家通过从发展中国家进口部分商品(最可能是碳密集商品)以替代国内生产活动的减排方式甚至有可能增加全球碳排放。

应对气候变化是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但全球层面气候治理规则尚未确立。推行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即对进口商品征收碳边境税或要求购买碳排放配额,是发达国家一直呼吁的应对气候变化路径。欧盟CBAM法案将于2026年生效,要求水泥、钢铁、铝、化肥、电力等特定种类商品的欧盟进口商,参照欧盟碳市场价格缴费购买相应的碳许可。发达国家CBAM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有较多冲突,并将导致绿色贸易壁垒。事实上,以我国为代表的众多发展中国家仍在负重前行。在现行全球产业分工格局下,发展中国家面临产业“低端锁定”和排放“高碳包袱”的双重困境,在通过国际贸易共享有限经济收益的同时付出了巨额碳排放和生态环境代价。

我国贸易顺差背后是贸易碳逆差

外贸是拉动我国经济的“三驾马车”之一,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四十多年以来,我国对外贸易实现了跨越式发展。统计显示,在1978-2020年间,我国进出口总额从355亿元人民币提高到32.2万亿元人民币,增长了905倍。其中,我国出口总额和进口总额分别增长了1069倍和758倍。2020年,外贸对我国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28%,带动就业1.8亿人左右。而且,党的十八大以来,外贸累计贡献了11%的财政总收入,有力促进了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生改善,助力我国脱贫攻坚任务顺利完成。同时,我国对外贸易产品结构不断优化。我国出口主导产品整体上经历了从资源性产品转向轻纺产品、再逐步转向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的发展历程。2020年,我国机电产品出口占比已提高至59.4%。

虽然我国出口产品不断向价值链上游攀升,但是现阶段仍然以高能耗和高碳强度产品为主。2019年,我国碳排放强度比2005年已下降48.1%,但仍然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5倍、美国的2.7倍、欧盟的3.2倍。随着大量“中国制造”走向世界,我国也直接或间接地承担了生产和加工这些产品的碳排放成本。2019年,出口贸易增加我国国内碳排放17.9亿吨,约占我国自身碳排放量的18.0%,同年进口贸易减少我国国内碳排放8.6亿吨。合计而言,2019年,我国2.9万亿元人民币贸易顺差的背后是9.3亿吨贸易碳逆差,约占我国碳排放总量的9.4%。在与世界各国的贸易中,中美贸易转移的碳排放是最多的。2019年,中美贸易隐含碳排放3.5亿吨。其中,由美国消费我国出口的商品而产生在我国国内的碳排放为3.0亿吨,由我国消费美国出口的商品而产生在美国国内的碳排放为0.5亿吨。由于中美贸易顺差,2019年美国向我国净转移碳排放2.5亿吨。

我国应对贸易碳逆差的策略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以欧盟CBAM为代表的“碳关税”机制落地,表明以气候变化为主题的新国际贸易体系和产业竞争格局正在加速形成,给我国可持续发展和参与国际竞争带来新的挑战。为积极应对更趋复杂的贸易争端并促进“双碳”目标顺利实现,我国对外贸易中的碳逆差问题应引起足够重视。建议国家在政策制定中在以下五方面作出充分应对:

一是持续强化绿色低碳技术自主创新。资源能源减量增效等绿色技术手段对降低碳排放强度的贡献率可达到1/3。要加快绿色低碳科技革命,加强绿色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发展,推动支柱产业领域的绿色低碳技术实现突破。加快部署减污降碳、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绿色智慧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基于电力和氢能的低碳化工、基于原料替代的低碳水泥、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等具有推广前景的低碳零碳负碳技术。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和能源的利用效率。同时,要形成推动全产业链及产业体系协同深度碳减排的技术创新体系,为实现长期低碳发展转型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

二是推动产业体系升级和产品结构调整。结构性调整对降低碳排放强度的贡献率约为2/3。在经济新常态下,要坚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设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产业体系。通过出口环境税以及产品和行业准出制度等手段限制高碳、低附加值产品无序出口。改造提升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等传统产业,通过自主创新、外部引进、技术外溢等渠道推动传统制造业产品的高端化和绿色化,打造新的竞争优势。依托现有产业链配套能力和工业体系完备的优势,快速发展低碳产业集群,扩大低碳产品和服务贸易比重。

三是建立完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要加快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完善,以市场机制和政府规制性措施相结合,使之成为对冲和反制发达国家绿色贸易壁垒的有效制度工具。今年7月首先在电力行业启动了全国碳市场上线交易,并逐步覆盖钢铁、石化、化工、建材、造纸、有色、航空等重点碳排放行业。要进一步扩充碳市场覆盖行业范围,丰富交易品种和方式,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逐步完善碳定价机制。此外,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设计时要充分考虑国际协调因素,有效抵御发达国家碳边境调节机制的负面影响。

四是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2019年,消费对我国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57.8%,连续6年成为经济增长的第一拉动力。要确保国内大循环的主体地位,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起来,以创新驱动、高质量供给引领和创造新需求,进而充分发挥国内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和内需潜力。同时,要坚定不移扩大开放,建设高水平开放平台、促进内外贸一体化,支持企业融入全球供应链、提高跨国经营能力和水平,更好地发挥外贸联通国内国际双循环、畅通全球经济大循环的关键枢纽和主渠道作用。

五是加强国际和区域合作。既要加强与发达国家的交流和协商,推进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建设,积极争取制定国际贸易中的碳排放标准和规则的主动权。更要抓住“一带一路”倡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区域合作发展的战略机遇,优化区域产业链分工布局,推动上下游产业链和关联产业协同发展,共同走上低碳经济发展道路。要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互补性贸易,通过绿色投融资和绿色技术贸易等方式,加强气候变化南南合作的广度和深度,成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重要参与者、贡献者、引领者。

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挑战与机遇并存。坚持以上五措并举有助于打造绿色贸易体系、培育绿色竞争优势,并快速拉平我国的贸易碳逆差,助力我国“双碳”目标如期甚至提前实现。同时,也为完善全球绿色治理、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作出中国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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