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生态环境标准化有哪些工作动态?重点已帮您划好!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1-09-15 08: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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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生态环境标准化有哪些工作动态?重点已帮您划好!为进一步推进全省生态环境系统标准化建设,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浙江省环境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2021年8月生态环境领域有关国家标准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生态环境系统标准化建设,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浙江省环境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2021年8月生态环境领域有关国家标准、长三角地区地方标准制修订情况和标准化相关政策进行了收集整理,以便大家了解生态环境领域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
国家标准制修订情况
2021年8月1日起,国家强制性标准《电离辐射监测质量保证通用要求》(GB 8999—2021)正式实施,该标准是对《电离辐射监测质量保证一般规定》(GB 8999—1988)和《核设施流出物和环境放射性监测质量保证计划的一般要求》(GB 11216—1989)的整合修订。该标准规定了电离辐射监测质量保证的通用要求。
8月1日起,《全国生态状况调查评估技术规范——生态系统遥感解译与野外核查》(HJ 1166—2021)、《全国生态状况调查评估技术规范——森林生态系统野外观测》(HJ 1167—2021)、《全国生态状况调查评估技术规范——草地生态系统野外观测》(HJ 1168—2021)等11项生态环境部行业标准正式实施。该系列标准将指导和规范生态状态调查评估,保障调查评估成果质量。
8月7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 1186—2021),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适用于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处理过程的污染控制,规定了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处理的总体要求、处理过程污染控制技术要求、污染物排放控制与环境监测要求和运行环境管理要求;储能类、消费类等其他类型的废锂离子电池,以及锂离子电池生产废料处理过程的污染控制,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8月,生态环境部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印刷工业》《化学品测试基础术语》《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 电解铝》《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 水泥工业》等10项标准公开征求意见。同时,按《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达成的《基加利修正案》要求,对《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关于控制副产三氟甲烷排放的通知》开展了意见征求工作。
8月20日,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发布《化学实验室废水处理装置技术规范》(GB/T 40378-2021),规定了化学实验室废水处理装置的一般规定、功能要求、处理处置方法和环境保护要求,有利于化学实验室废水的就地化、规范化、经济化处置。
长三角地区标准制修订情况
长三角区域地方标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分别于8月1日、8月9日在江苏、安徽两地实施。《公共机构绿色数据中心评定规范》《沿海防护林生态效益监测与评估技术规程》于8月8日在江苏、浙江、上海、安徽同步实施。
江苏省地方标准《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2/ 4043-202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 4041-2021)于8月1日实施。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开展了《太湖沿湖地区设施菜地清洁生产技术规范》《平原河网区入湖河口生态拦截技术指南》《平原河网区浅水区水生植被削减控制及恢复诱导技术指南》等标准的征求意见工作。
浙江省地方标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技术规范通则》《生活垃圾分类评价规范》《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后评价规范》通过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立项。
标准化相关政策
8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规定了“强化制定实施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职能”和“分领域制定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做到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合理、各负其责”等内容。
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正式公开征求意见,这是该法自1997年3月实施以来的重大修订。草案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噪声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可以制定地方噪声排放标准;对国家噪声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噪声排放标准的地方噪声排放标准。
8月25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补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 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环办水体〔2021〕19号),规定了“传染病医疗机构、20张床位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相关规定,并参照《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9)要求,科学确定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工艺,确保出水达标排放”和“医疗机构要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等内容。
8月5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海洋生态预警监测体系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52号)要求建立健全海洋生态预警监测技术标准体系,抓紧制修订生态分类分区、生态现状调查、生态预警等级、生态监测站建设、信息化平台建设等技术标准规范。
8月30日,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意见》(农科教发〔2021〕8号),要求建立完善的源头治理、综合利用、安全处置的技术标准体系,推进农业固体废物相关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制修订。
8月6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行委员会发布《关于支持共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的若干意见》(沪市监综合〔2021〕906号),规定了“支持建立示范区标准化协同工作机制。在申请国家、省(市)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上给予政策指导。支持示范区承担全国和省级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争取更多全标委(分标委)秘书处落户示范区。持续完善示范区标准需求征集和标准供给机制,探索建立标准清单管理制度和满足示范区工作需求的新型标准化组织。协同开展团体标准研制。在生态环境、公共服务、公共数据等领域制定一批示范区内统一实施的地方标准”等内容。
8月24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浙江省“十四五”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规定了“适时制(修)订化纤、制药、汽修、纺织染整、工业涂装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研究出台执行国家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规定”和“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组织协调作用,倡导制定行业团体标准,打造示范企业,推动行业快速发展”等内容。
原标题:8月生态环境标准化有哪些工作动态?重点已帮您划好!
国家标准制修订情况
2021年8月1日起,国家强制性标准《电离辐射监测质量保证通用要求》(GB 8999—2021)正式实施,该标准是对《电离辐射监测质量保证一般规定》(GB 8999—1988)和《核设施流出物和环境放射性监测质量保证计划的一般要求》(GB 11216—1989)的整合修订。该标准规定了电离辐射监测质量保证的通用要求。
8月1日起,《全国生态状况调查评估技术规范——生态系统遥感解译与野外核查》(HJ 1166—2021)、《全国生态状况调查评估技术规范——森林生态系统野外观测》(HJ 1167—2021)、《全国生态状况调查评估技术规范——草地生态系统野外观测》(HJ 1168—2021)等11项生态环境部行业标准正式实施。该系列标准将指导和规范生态状态调查评估,保障调查评估成果质量。
8月7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 1186—2021),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适用于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处理过程的污染控制,规定了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处理的总体要求、处理过程污染控制技术要求、污染物排放控制与环境监测要求和运行环境管理要求;储能类、消费类等其他类型的废锂离子电池,以及锂离子电池生产废料处理过程的污染控制,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8月,生态环境部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印刷工业》《化学品测试基础术语》《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 电解铝》《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 水泥工业》等10项标准公开征求意见。同时,按《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达成的《基加利修正案》要求,对《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关于控制副产三氟甲烷排放的通知》开展了意见征求工作。
8月20日,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发布《化学实验室废水处理装置技术规范》(GB/T 40378-2021),规定了化学实验室废水处理装置的一般规定、功能要求、处理处置方法和环境保护要求,有利于化学实验室废水的就地化、规范化、经济化处置。
长三角地区标准制修订情况
长三角区域地方标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分别于8月1日、8月9日在江苏、安徽两地实施。《公共机构绿色数据中心评定规范》《沿海防护林生态效益监测与评估技术规程》于8月8日在江苏、浙江、上海、安徽同步实施。
江苏省地方标准《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2/ 4043-202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 4041-2021)于8月1日实施。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开展了《太湖沿湖地区设施菜地清洁生产技术规范》《平原河网区入湖河口生态拦截技术指南》《平原河网区浅水区水生植被削减控制及恢复诱导技术指南》等标准的征求意见工作。
浙江省地方标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技术规范通则》《生活垃圾分类评价规范》《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后评价规范》通过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立项。
标准化相关政策
8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规定了“强化制定实施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职能”和“分领域制定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做到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合理、各负其责”等内容。
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正式公开征求意见,这是该法自1997年3月实施以来的重大修订。草案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噪声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可以制定地方噪声排放标准;对国家噪声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噪声排放标准的地方噪声排放标准。
8月25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补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 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环办水体〔2021〕19号),规定了“传染病医疗机构、20张床位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相关规定,并参照《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9)要求,科学确定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工艺,确保出水达标排放”和“医疗机构要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等内容。
8月5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海洋生态预警监测体系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52号)要求建立健全海洋生态预警监测技术标准体系,抓紧制修订生态分类分区、生态现状调查、生态预警等级、生态监测站建设、信息化平台建设等技术标准规范。
8月30日,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意见》(农科教发〔2021〕8号),要求建立完善的源头治理、综合利用、安全处置的技术标准体系,推进农业固体废物相关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制修订。
8月6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行委员会发布《关于支持共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的若干意见》(沪市监综合〔2021〕906号),规定了“支持建立示范区标准化协同工作机制。在申请国家、省(市)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上给予政策指导。支持示范区承担全国和省级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争取更多全标委(分标委)秘书处落户示范区。持续完善示范区标准需求征集和标准供给机制,探索建立标准清单管理制度和满足示范区工作需求的新型标准化组织。协同开展团体标准研制。在生态环境、公共服务、公共数据等领域制定一批示范区内统一实施的地方标准”等内容。
8月24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浙江省“十四五”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规定了“适时制(修)订化纤、制药、汽修、纺织染整、工业涂装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研究出台执行国家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规定”和“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组织协调作用,倡导制定行业团体标准,打造示范企业,推动行业快速发展”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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