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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超标排放为何免予处罚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1-08-31 13: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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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超标排放为何免予处罚福建省漳州市龙文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近日对某企业(生产状态)废水排放口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显示:pH值为9.89、cod浓度96mg/L、氨氮浓度0.93mg/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近日对某企业(生产状态)废水排放口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显示:pH值为9.89、cod浓度96mg/L、氨氮浓度0.93mg/L、总磷浓度5.47mg/L,其中pH值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排放标准(pH≤9)。

漳州市龙文生态环境局认定企业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对其违法行动依法立案,并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涉事企业要求听证,提出企业有废水收集处理配套设施,生产废水处理后经市政管网排入东墩污水处理厂,说明主观没有违法机动,要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如果是违法行为轻微,并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却难以提供企业的违法行动上“何为轻微、何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等相关举证。案件进展一时陷入僵局。

对照优化企业营商环境、松绑减负疫情期间生产加工企业、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的相关要求,同时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精神以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闽环保法〔2020〕9号)第七条第二款(免予处罚情形之超标排放污染物: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0.1倍)规定,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查该案件时,核实了责令改正整改情况及后督察监测数据均为达标,最终裁定,可以免予处罚,并下达了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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