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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物统一收运体系建设运行指南(征求意见稿)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1-08-25 12:0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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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物统一收运体系建设运行指南(征求意见稿)日前,浙江发布《浙江省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物统一收运体系建设运行指南(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浙江省小微产废单位危险

日前,浙江发布《浙江省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物统一收运体系建设运行指南(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浙江省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物统一收运体系建设运行指南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1〕47号)要求,以及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指示精神,加快建立健全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物统一收运体系长效运营体制机制,实现危险废物高效收运、安全处置,高质量服务生态文明示范建设与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指南。

一、项目建设要求

(一)准入要求。优先支持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持证经营单位,国有企业,工业园区建设收运平台。收运平台须与利用处置单位签订协议,确保危险废物最终无害化利用处置。列入浙江省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企业或法人不得从事收运平台项目。收运平台应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排污许可登记制度。

(二)选址要求。收运平台选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相关要求,能够提供便利的供电、给排水、货物运输交通条件等基础设施,不鼓励使用租用地或利用原厂房改建贮存仓库。用地历史应清晰,用地性质为二类以上工业用地或危险品仓储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符合建设项目相关用地要求。离地表水体及居民住宅等敏感目标的距离严格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执行。

(三)贮存主体建设。合理规划贮存区、称重区、卸货区、办公区等收运平台功能区域。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与设施须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等环境污染防治和安全性建设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必须密闭,应安装有毒有害气体、温度等探测报警装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宜配套全自动货架式立体密闭仓库、全自动送风系统、全自动棚顶等自动化设施。贮存场所面积应根据收集量及中转周期合理设计,新建收运平台贮存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平方米。贮存设施不得采用地下或半地下式储池、储罐。

(四)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相关污染防治要求。地面应做好硬化及防扬撒、防流失、防渗漏措施。防渗漏一般宜采用环氧树脂、HDPE膜或其他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的地坪涂料,具体可参照浙江省涂料工业协会发布的团体标准《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专用地坪涂料》(T/ZCIA 12001-2020)。应设置导流沟及足够容积的收集池,防止危险废物泄露引起的二次污染。涉及围堰的,围堰高度应与储罐总体积相匹配,围堰应防渗。贮存场所应设置无组织废气收集及处理设施,设置集风罩等确保收集效率,实现微负压。收运平台应配套建设门卫管理岗、称重系统、视频监控系统。

二、运行要求

(五)收集活动。收运平台在开展收集工作时,应与现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合作并取得其授权(收集范围不得超过合作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按照“服务为主、就近解决”的原则,收集范围应限于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明确的区域内,不允许跨设区市收集。除为园区或特定行业设置的以外,其余收运平台收集服务对象仅限于年产生危险废物50吨以下企事业单位,年收集总规模原则上不大于10000吨。鼓励收运平台开展实验室废物及汽修行业废物等社会源危险废物的集中收集工作。严禁收集、贮存反应性和感染性危险废物、废弃剧毒化学品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为不宜收集、贮存的危险废物(收集的实验室废物,应在一周内及时外运委托利用处置);严禁收集长期在产废企业超期贮存、且无明确利用处置途径的危险废物。对服务覆盖的产废单位,收运平台应每半年至少上门服务一次。

(六)转运活动。应满足《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相关要求。按照距离最短、生态环境影响最小,避开医院、学校和居民区等人口密集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敏感区域的原则,合理规划运输路线。在确保危险货物运输过程环境安全和生产安全的基础上,社会源危险废物、固态危险废物及5吨以下密闭容器包装的液态、半固态危险废物,应采用防扬散、防溢漏的密闭车辆收集运输,所有运输车辆应配置GPS定位系统。

(七)贮存活动。卸货前应核对危险废物数量、种类、标签等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收运计划的相符性,入库前应将危险废物进行称重、登记,按危险废物类别、状态、相容性原则分类分区贮存,确保易产生挥发性气体的危险废物包装安全性和密封性。鼓励集中处置单位设立的收运平台开展危险废物预处理工作,其他收运平台原则上仅允许开展破碎、压块、打包等仅改变危险废物物理性状的预处理工作。收运平台最大收集贮存量不得超过贮存能力的30%,收集的危险废物最长贮存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八)安全处置。收运平台须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及时将收集的危险废物委托给有资质单位利用处置,严控将处置费用直接交付运输单位或个人并委托其全权处置的行为,严禁非法转移、倾倒以及将危险废物委托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处理。

(九)延伸服务。鼓励收运平台向产废单位提供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第三方运维服务,明确收费标准,为产废单位内部危险废物分类、收集、暂存、预处理、申报、建章立制及落实等提供延伸服务。

三、内部管理要求

(十)入场登记制度。配置必要的分析实验室,确保有能力开展必要的入场分析和安全测试,检测记录应规范存档备查。按季制定收集、贮存和转运计划。建立危险废物出入库台账记录、转移联单、经营情况报送等管理制度,清晰记录每批危险废物的来源、收集日期、数量和去向等情况,实现“专人、专库、专账”管理。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应在浙江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进行申报登记,实时记录各类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和转运情况。 贮存区域实现连续视频监控,视频记录至少保存3个月,确保在线视频监控系统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实现实时传输和共享,数据应及时、准确、全面。

(十一)应急管理制度。定期对运输工具、贮存设施、应急设备等进行检查、维护。加强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强化隐患排查跟踪治理、逐项整改销号制度。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到人,明确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包括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的类型分析;制定预防发生意外事故的措施,配备必需的应急设备设施;发生意外事故时的上报程序、联系方式、应对措施和消除污染的保障措施等。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十二)人员培训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制定培训计划,要求受训人员熟悉:应急程序、应急设备、应急系统,包括使用、检查、修理和更换设施内应急、监测设备的程序,通讯联络或者警报系统,火灾、爆炸等突发事故应对等。

(十三)环境监测制度。按照HJ/T55、HJ/T397、HJ/T91、HJ/T373、HJ/T166、HJ819、《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疑似污染地块布点技术规定》等相关要求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加强对特征污染物的监测,保存原始记录。监测方案应包括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

(十四)数字管理制度。鼓励采用智能化出入库等手段动态了解库存明细,建立危险废物数字化链条;运用数字手段为收运平台设定合理的贮存总量上限预警,确保不出现胀库风险;仓库视频信号、有毒有害气体和温度探测报警装置、废气治理设施在线监测、危险废物收运处置库存情况等关键数据上传至管理平台。要求收运平台数字化平台与省系统端口互联互通。建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的全过程监管体系,做到来源可追溯、贮存可查看、去向可跟踪。

四、主管部门监管要求

(十五)严格执法监管。收运平台应主动并及时做好经营活动情况总结。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收运平台的监督管理,确保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顺利开展,按照《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物统一收运单位现场检查表》(见附件1)组织开展考核评估工作,及时发现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如存在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十六)评档分级机制。根据附件1综合评估等级对收运平台环境行为进行记分式量化评估,评估结果纳入省系统,由优到劣依次以绿码(评估等级优秀与良好)、黄码(评估等级合格)、红码(评估等级不合格或出现否决项之一)分档标识,并依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动态调整更新评估结果和分档标识。

(十七)退出机制。收运平台终止现有危险废物收运工作的,应提前3个月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依法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对未处理的危险废物做出妥善处理,并按照要求开展土壤环境(含地下水)调查、 评估等工作。收运平台不能按照规定妥善处理所收集的危险废物的,由与其签订最终处置协议的综合性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相关收运平台负责。

(十八)强化信息公开。通过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部门门户网站和官方“双微”等载体公告本辖区收运平台、处置单位服务能力和服务范围等信息,实时动态更新。以告知书形式(见附件2)在产废企业普及责任和义务,并做好回执归档备查。有效发挥省系统交易撮合功能,指导产废企业发布处置需求,督促收运平台、处置单位发布收集、处置指导价。

(十九)引导市场良性发展。各地在省级生态环保专项资金补助基础上,积极配套。鼓励各地发布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物统一收运指导价,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年度赋码结果,充分利用现有税收优惠政策为连续三年“绿码”收运平台提供优惠便利;对“黄码”收运平台按季度开展监督性监测或现场检查;对“红码”收运平台则要求停止运营整改,若整改不到位则终止其收运活动。积极推动收运平台稳定运行,持续发展,保障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物应收尽收、应处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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