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孟清:完善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机制
熊孟清:完善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机制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机制不简单,需要兼顾至少4个方面:①垃圾排放及垃圾处理的外部性,②垃圾处理行业的价格歧视,③垃圾处理体系建设,④垃圾排放费征收制度的
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机制不简单,需要兼顾至少4个方面:①垃圾排放及垃圾处理的外部性,②垃圾处理行业的价格歧视,③垃圾处理体系建设,④垃圾排放费征收制度的建立健全。
垃圾的排放存在外部不经济性,垃圾处理存在外部经济性。排放者应从其排放垃圾所得收益中拿出一部分用于减小垃圾处理的社会成本;社会(消费者)应从其享受垃圾处理服务所得的收益中拿出一部分来补偿企业的损失。
生活垃圾处理行业普遍存在价格歧视现象,各地焚烧处理服务价格尽不相同,且相差悬殊,东南西北中如此,同一区域的不同地区也是如此,同一地区不同区(县)还是如此。导致价格歧视的原因,除“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市场较小”和“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存在差异”的客观原因外,主要是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具有垄断或定价能力优势,而且,企业还具有价格柔性优势,有能力根据具体项目调整供应价格。目前,生活垃圾处理体系不健全,偏向履行“及时处理垃圾,维持社区环境卫生”的基本功能,而轻视“保护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秩序、效率、公平、正义(公序良俗)”“促进社会自治”等溢出效应。
垃圾处理费是确定垃圾排放费的依据。理论上讲,垃圾处理费应由垃圾产生(排放)者全部承担,但亦要考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垃圾产生(排放)者的承受能力,这就需要确定垃圾处理服务的社会刚性需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需求和弱势群体的救济等现实需要。
制定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机制需要平衡各方利益、消除价格歧视、照顾弱势群体的权利、促进垃圾处理体系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此,建议:
1)垃圾处理行业应出台行业定价法,确定一个行业基准价,既消除价格歧视,又引导社会资本理性进入垃圾处理的源头减量与排放控制、物流、物质利用、能量利用和填埋处置细分市场,健全垃圾处理体系;
2)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等客观因素,允许各地垃圾处理价格围绕行业基准价在一定幅度内上下调整;
3)明确施行“管住大众需求价格,放开特权需求价格;管住国企定价,放开社会企业定价”机制,确保行业基准价得以落地和垃圾处理价格存在弹性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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