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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点设在我家楼下,我可以要求拆除吗?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1-08-09 1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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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点设在我家楼下,我可以要求拆除吗?垃圾分类是新习惯、新时尚,看似是小事,却事关千家万户。近日,某小区居民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将设立在他家楼下的集中垃圾点拆除,法院会支持

垃圾分类是新习惯、新时尚,看似是小事,却事关千家万户。近日,某小区居民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将设立在他家楼下的集中垃圾点拆除,法院会支持吗?

不满集中垃圾点位置

居民状告小区物业

因政府推行垃圾分类,某小区按要求开展垃圾分类“撤桶并点”工作。2020年5月10日,物业公司在小区里张贴公告,将在该小区南北两个门设置集中垃圾点。次日,物业公司将8个大型垃圾桶摆放完毕。李某家楼下被确定为集中垃圾点之一,摆放了多个垃圾桶。

李某不满集中垃圾点的摆放位置,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将楼下新增的所有垃圾桶拆除,恢复原样。

摆放位置是否合理

双方各执一词

李某诉称,他家楼下突然变成承担小区一半垃圾的收集点,所带来的卫生、垃圾清运的噪音、气味等问题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并且导致了其合法取得的不动产价值严重贬值。小区物业公司未经小区业主投票同意,铲除绿化、草地,改变用途,建立固定的垃圾回收房,并使用小区公共用电,严重违反了物权法的规定。

物业公司辩称,小区设立垃圾分类点是配合政府工作的行为。物业公司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在收到政府垃圾分类文件后,立即对垃圾分类工作进行宣传,并在街道的指导下开展“撤桶并点”工作。2020年4月至2020年5月7日,物业公司向每家每户发放了《致某小区业主的一封信》,告知业主垃圾分类的好处和垃圾分类点的摆放位置,并下发了对垃圾分类和垃圾分类点设置提出异议的通知,原告已经默认对垃圾分类点无异议。

法院:原告诉请缺乏合理性

不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物业公司作为涉案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南京市有关垃圾分类工作的文件要求,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垃圾分类“撤桶并点”工作,最终设置了诉争的垃圾分类收集点。从现场来看,该处垃圾分类收集点系设置在涉案小区的北门门口位置,并非直接位于李某所居住楼栋的楼下,距离所在楼栋尚有距离,且在目前涉案小区垃圾分类收集点已经设立并投入使用较长时间,亦尚无更为完善的垃圾分类收集点选址方案的情况下,李某单方面要求拆除该垃圾分类点,缺乏合理性,法院不予支持。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京中院依法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二审主审法官市法院民四庭马帅)

垃圾分类工作是新时尚,也是当前南京市大力推进的一项重点工作。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首次将垃圾分类写入了立法。垃圾分类工作中推行的“撤桶并点”(即集中设置垃圾分类收集点)不可避免会对垃圾分类点附近的部分小区业主造成影响,但垃圾分类点的设置关涉小区业主共同利益,该影响只要未超过合理限度,业主应予以适度容忍。

同时,物业公司在选择垃圾分类点的时候,应遵循有关政府部门的指导,充分听取业主的意见,并做好配套服务工作,如合理安排垃圾清运路线和时间、做好垃圾站点卫生清洁、及时维护垃圾投放秩序等,最大限度地降低垃圾集中分类点对周边业主通风、噪音等方面的影响,真正地使垃圾分类工作发挥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治理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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