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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阎良、高陵两区厨余垃圾要单独收运处理了!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1-07-22 17:0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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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阎良、高陵两区厨余垃圾要单独收运处理了!环卫科技网讯,近日西安市阎良区、高陵区城管部门相继发布通告,宣布将对厨余垃圾实行单独收运处理,通告称,两区厨余垃圾将运往高陵厨余垃圾处

环卫科技网讯,近日西安市阎良区、高陵区城管部门相继发布通告,宣布将对厨余垃圾实行单独收运处理,通告称,两区厨余垃圾将运往高陵厨余垃圾处理厂处理,并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禁止以厨余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加工食用油及其他食品。

通告全文如下:

关于做好阎良区厨余垃圾收运工作的通告

 为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区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工作,切实提高生活垃圾分类实效,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西安市厨余垃圾收运工作安排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决定对全区餐饮经营企业(门店)、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集贸市场以及居民小区产生的厨余垃圾进行单独收运处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述厨余垃圾,是指家庭、餐饮经营场所、集贸市场等产生的易腐有机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区餐饮经营企业(门店)、企事业单位食堂、集贸市场以及居民小区所产生的厨余垃圾应当交由取得厨余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证的清运企业进行单独收运,并统一运送至高陵厨余垃圾处理厂进行处置。

 三、厨余垃圾产生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倾倒、堆放厨余垃圾,不得将厨余垃圾投放至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得将厨余垃圾交由未取得相关资质的单位(个人)收集、运输和处置。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禁止以厨余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加工食用油及其他食品。

 四、取得厨余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证的清运企业,应当与厨余垃圾产生单位签订《厨余垃圾清运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频次进行收集,并确保作业场地干净整洁,运输过程无遗撒滴漏、随意倾倒等行为。同时清运企业可拒绝接收投放准确率低于70%的小区家庭厨余垃圾;可拒绝接收投放准确率低于90%的餐厨垃圾。

五、凡不按通告要求,违反厨余垃圾收运处置规定的,一经发现,将依据《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予以查处。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高陵区关于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统一集中收运处置通告

2018年至今,西安市高陵区先后建设了生活垃圾焚烧厂、厨余垃圾处理厂等末端处理设施,各类专业设备相继配备到位,已初步具备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闭环”运行条件。目前,取得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清运资质的企业已进驻西陵区,为了进一步规范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运输工作,杜绝垃圾外流,从源头切断“地沟油”产业链,维护市容市貌,保障市民身体健康,现就全区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统一集中收运处置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厨余垃圾是指家庭、餐饮经营场所、集贸市场等产生的易腐有机生活垃圾,包括:居民生活生产、食品加工、餐饮服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中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剩饭剩菜等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能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的总称)。

二、本通告所称的其他垃圾是指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高陵区全区范围内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或政府单位进行统一收运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随意倾倒、堆放、填埋或私运。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禁止以厨余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加工食用油及其他食品。

四、高陵区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实行定时定点收集、集中处置、日产日清。取得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清运资质的企业或政府单位应按照西安市高陵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指定的收运路线,制定合理收运时间(原则上要求“错峰”作业)和点位,每天将收集的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分别运送至高陵区厨余垃圾处理厂、高陵区生活垃圾焚烧厂进行无害化处置。同时,清运单位可拒绝接收投放准确率低于70%的家庭厨余垃圾;可拒绝接收投放准确率低于90%的餐厨垃圾。

五、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产生单位应严格按照《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清运资质的企业或政府单位进行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的收集、运输,并与其签订收运协议。

六、西安市高陵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将加强辖区内从事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力度,规范清运企业垃圾收集类别、收运范围和运输路线,并对清运企业资质进行定期复核。

七、2021年8月1日起,对于未签订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运协议的单位,由西安市高陵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的将按照《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上限处罚。

特此通告。

西安市高陵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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