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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印发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验收要求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1-07-22 12:0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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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印发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验收要求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山东省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验收要求的通知,详情如下: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验收要求的通知鲁环字〔202

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山东省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验收要求的通知,详情如下: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验收要求的通知

鲁环字〔2021〕161号

各市生态环境局,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主管部门:

现将《山东省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验收要求》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市要督促所辖县(市、区)加快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已完成治理的,由所在县级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填写《山东省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验收表》(见附件1、2),报市级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主管部门审核。

二、各市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主管部门需填写《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汇总表》(见附件3),于每月25日前报省生态环境厅。各地在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中,要注意总结提炼典型案例,为全省提供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典型案例材料要内容真实、主题突出、数据详实、图文并茂,与《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汇总表》一并报送。

联系人:土壤处 赵超、张金远,0531-66226828、66226067

邮 箱:sthjtncc@shandong.cn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7月13日

山东省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验收要求

一、总体要求

(一)村民满意度>80%;

(二)水体无异味,颜色无异常;

(三)河(塘、沟、渠)无污水直排;

(四)河(塘、沟、渠)底部无明显黑臭底泥淤积,岸边无垃圾;

(五)水质优于农村黑臭水体监测指标阈值。农村黑臭水体监测指标阈值监测指标(单位) 指标阈值透明度(cm) <25*溶解氧(mg/L) <2氨氮(mg/L) >15*注:水深不足25 cm时,透明度按水深的40%取值。

二、验收程序

(一)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治理单位在完成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程后,向县级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同步提交治理工作方案和工程竣工材料等,以及水体治理前后的相关影像资料。

(二)开展公众评议。县级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发放《山东省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效果公众评议表》(见附件1)的形式,对农村黑臭水体影响范围内的村民进行治理效果评议,发放数量原则上不少于30份。

(三)开展水质监测。县级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主管部门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透明度、溶解氧、氨氮等农村黑臭水体监测指标进行监测。

(四)核查污染治理情况。县级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主管部门重点核查项目治理主体对于治理项目涉及的农村生活污水、水面及岸线垃圾、畜禽养殖粪污、水产养殖尾水、种植业等污染源是否得到有效治理;整治措施是否符合当地实际,是否经济实用;水体是否有异味,颜色是否异常;是否存在污水直排;水面有无大面积漂浮物;水体底部有无明显黑臭底泥淤积;岸边有无堆垃圾放;畜禽粪污是否规范储存;水产养殖是否尾水直排。

(五)核查长效管理机制。县级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主管部门重点核查项目治理主体是否制定农村黑臭水体长效管理制度,包括是否严格按照河湖长制要求落实责任人、责任部门;是否落实农村黑臭水体养护单位及其职责;是否落实农村黑臭水体后期养护经费;是否建立定期监测机制,并于每年第三季度至少开展1次监测。

(六)上报审核及备案。县级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主管部门对完成治理的农村黑臭水体进行验收,填写《山东省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验收表》(见附件2),上传至山东省农村生态环境综合监管平台系统,报市级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附件:

1.山东省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效果公众评议表

2.山东省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验收表

3.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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