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发布 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1-07-19 15: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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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发布 2022年1月1日起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12-2021,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国家标准《环境卫生技术规范》(GB 51260-2017)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附件:1.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
2.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4月9日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 1 总 则
1.0.1 为在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建设、运行维护过程中,实现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防止二次污染,保障人身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生活 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日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 生活垃圾处理处 置工程的建设。运行维护应遵循有效发挥服务功能、安全生产、保护环境和资源利用的原则,应采用适宜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
1.0.4 工程建设所 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性能的要求。
2 基本规定
2.1 规模与布局
2.1.1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的规模,应根据服务范围内垃圾的现状产生量及其预测量,处理处置技术的可行性、经济性和可靠性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2.1.2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设施设备的处理能力,应根据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及性质波动、设备停机时间、备用设施等综合确定,确保服务范围内生活垃圾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2.1.3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应与城乡功能结构相协调,满足城乡建设发展、环境卫生行业发展等需要。选址跑居民居住区、人奋供水点等敏感日标的卫生防护距离,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且不应设在下列地区:
1 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供水远景规划区;
2 洪泛区和泄洪道;
3 尚未开采的地下蕴矿区和岩溶发育区;
4 自然保护区;
5 文物古迹区,考古学、历史学及生物学研究考察区。
2.1.4 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区域应实施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
2.2 建设要求
2.2.1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应具备下列功能:
1 应在人口设置称重计量设施;计量设施应具有计量、记录、打印、数据处理、传输与存储功能,并应定期对计量设施进行鉴定;
2 关键设备或系统应设置备用,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3 应根据生活垃圾 处理处置工程的特点,配置适用、可靠、先进的自动化控制系统;
4 应以主要生产单元为主体进行布置,各项设施应按生活垃圾处理流程、功能分区合理布置,并应做到整体效果协调;
5 厂房的平面布置和空间布局应满足工艺设备的安装与维修的要求,应有利于减少垃圾运输和处理过程中的恶臭、粉尘、噪声、污水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防止各设施间的交叉污染;
6 厂(场)区道路的设置,应满足交通运输和消防的需求,并应与厂区竖向设计、绿化及管线敷设相协调;
7 应分别设置人流和物流出入口,确保安全,并方便车辆的进出;
8 应具备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功能。
2.2.2 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土壤、 水环境和大气环境的污染,保护好周边的环境。
2.2.3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设置的污水调节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渗沥液调节池容积不应小于3个月的渗沥液处理量;
2 生活垃圾焚烧厂、厨余垃圾处理厂等处理设施的渗沥液调节池容积不应小于5d的渗沥液处理量;
3 调节池应设计为2个或设置分格;
4 调节池应设置清淤设施或设备。
2.2.4生活垃圾 处理处置工程的污水处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渗沥液处理设施应配置接收及储存系统、预处理系统、主处理系统、污泥和浓缩液处理系统、臭气处理系统等,确保正常运行;
2 渗沥液处理设施应设置渗沥液产生量和排出量计量装置,尾水排放应按照规定设置规范化排水口;
3 应根据渗沥液的进水水质、水量及排放要求等,选取生物处理、生物处理+深度处理、物化处理等主处理工艺;
4 渗沥液处理中产生的污泥应进行脱水等预处理,具体指标应符合后续处理工艺要求;
5 纳滤和反渗透工艺产生的浓缩液应采用焚烧、蒸发或其他方式处理。
2.2.5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设置的臭气控制与收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产生臭气的车间、构筑物、设备等应采取良好的密封措施,需要经常冲洗的地方应设置冲洗水收集设施;
2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的垃圾印受)料设施、卸料部位、贮槽(坑)、 输送设备、分选设备、堆肥发酵仓(容器)、渗沥液调节池及敞开式渗沥液处理设施等部位(情况),应配置局部排风设施用于臭气收集和控制:
3 臭气收集管道应选择抗腐蚀的材料,拼接缝应采取密封措施,且不应设在管道底部;
4 臭气收集和控制用风机应设置备用,抽气风机应具有防腐性能;
5 用于收集可能含有可燃气体臭气的风机,应具有防爆性能;
2.2.6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的臭气处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臭设备的臭气处理能力应根据收集系统的最大风量和最大臭气污染物浓度确定;
2 封闭式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应选择以集中通风除臭为主,除臭剂喷洒为辅的总体除臭方案;
3 集中通风除臭应根据臭气强度及臭源分布情况选择除臭方法;
4 除臭剂不应具有毒性、刺激性和腐蚀性,喷洒系统应有除臭剂流量调节功能;
5 除臭设施(设备)应具有较强的抗负荷冲击能力,且应便于操作和维护;
6 除臭系统主除臭设备的配置数量不应少于2台。
2.2.7 垃圾储坑、渗沥液调节池与生化池等构筑物应采取防渗、防腐等措施。
2.2.8 具有可燃气体产生或泄漏可能性的封闭建(构)筑物内,应设置可燃气体在线监测报警装置,并应与强制排风设备联动。
2.2.9 沼气产生、储存、输送等环节及相关区域的设备、设施应采取防爆措施。
2.2.10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应采取雨污分流措施,并应设置初期雨水储存池。
2.2.11 应配备员工便利设施和设备维修设施,并应提供充足的照明。
2.2.12 设施系统和子系统应确保在发生故障时的待机能力,还应考虑备用水和电力的供应。
2.2.13 应配置对相关工艺流程进行采样的采样口及平台等设施,采样点的设置应确保采样安全,且不影响正常生产。
2.2.14 应设置化验室或委托有检测能力的单位,对生活垃圾物理和化学性质、工艺技术参数二次污染控制指标等进行检测和分析
2.3 运行维护
2.3.1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应制定与生活垃圾特性和工艺要求相适应的操作维护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
2.3.2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应设置道路行车指示、安全标志、防火防爆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志。各检测点以及易燃易爆物、化学品、药品等储放点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
2.3.3 厂房各作业区应合理分隔,应组织好人流和物流线路,避免交叉;竖向交通路线应顺畅、避免重复。
2.3.4 特种设备必须经相关部门检测合格,并应在许可的有效期内使用。
2.3.5 厌氧调试应注意沼气的生产安全,及时监测沼气的产生量,发现漏气现象及时排除。
2.3.6 皮带传动、链传动、联轴器等传动部件必须有防护罩,不得裸露运转。机罩安装应牢固、可靠。
2.3.7 工作人员进入垃圾储坑、 焚烧锅炉、脱酸塔、脱氮塔、袋式除尘器、渗沥液收集池、调节池、生化池、厌氧反应器等受限空间或存在有毒有害气体场所进行检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入作业前必须采取事先通风,有害气体检测及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等安全防护措施;
2 必须使用安全电压照明,
3 作业时应在外部设有监护人员,并应与进人的检修人员时刻保持联系;
4 进出人员应办理工作票,实行签进签出规定。
2.3.8 生活垃吸处理处置工程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解酸化水力停留时间应为2.5h—5.0h; pH应为6.5—7.5;
2 混凝沉淀预处理药剂的种类、投加量和投加方式应根据渗沥液混凝沉淀的工艺情况、实验结果等确定。
2.3.9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除臭系统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长期堆放和储存生活垃圾和渗沥液的设施或场所,在启动风机收集臭气前,应测试臭气中的甲烷浓度,当甲烷浓度超过1.25%时,应先进行通风,并应使甲烷浓度降低至1.25%以下后,再启动风机;
2 除臭系统计划长时间停用时,应对设备及系统管路进行清洗,并对各种传感器、探头及仪表采取保护措施;
3 除臭设备检修前必须停止运行,并应先排除内部气体,通人空气,确认安全后再进人设备内部检修,且进入设备内部检修的人员应佩戴安全防护用品;
4 废弃的除臭塔填料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和处置,不得随意堆放、污染环境。相关资料下载:附件1、2.pdf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12-2021,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国家标准《环境卫生技术规范》(GB 51260-2017)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附件:1.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
2.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4月9日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 1 总 则
1.0.1 为在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建设、运行维护过程中,实现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防止二次污染,保障人身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生活 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日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 生活垃圾处理处 置工程的建设。运行维护应遵循有效发挥服务功能、安全生产、保护环境和资源利用的原则,应采用适宜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
1.0.4 工程建设所 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性能的要求。
2 基本规定
2.1 规模与布局
2.1.1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的规模,应根据服务范围内垃圾的现状产生量及其预测量,处理处置技术的可行性、经济性和可靠性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2.1.2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设施设备的处理能力,应根据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及性质波动、设备停机时间、备用设施等综合确定,确保服务范围内生活垃圾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2.1.3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应与城乡功能结构相协调,满足城乡建设发展、环境卫生行业发展等需要。选址跑居民居住区、人奋供水点等敏感日标的卫生防护距离,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且不应设在下列地区:
1 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供水远景规划区;
2 洪泛区和泄洪道;
3 尚未开采的地下蕴矿区和岩溶发育区;
4 自然保护区;
5 文物古迹区,考古学、历史学及生物学研究考察区。
2.1.4 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区域应实施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
2.2 建设要求
2.2.1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应具备下列功能:
1 应在人口设置称重计量设施;计量设施应具有计量、记录、打印、数据处理、传输与存储功能,并应定期对计量设施进行鉴定;
2 关键设备或系统应设置备用,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3 应根据生活垃圾 处理处置工程的特点,配置适用、可靠、先进的自动化控制系统;
4 应以主要生产单元为主体进行布置,各项设施应按生活垃圾处理流程、功能分区合理布置,并应做到整体效果协调;
5 厂房的平面布置和空间布局应满足工艺设备的安装与维修的要求,应有利于减少垃圾运输和处理过程中的恶臭、粉尘、噪声、污水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防止各设施间的交叉污染;
6 厂(场)区道路的设置,应满足交通运输和消防的需求,并应与厂区竖向设计、绿化及管线敷设相协调;
7 应分别设置人流和物流出入口,确保安全,并方便车辆的进出;
8 应具备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功能。
2.2.2 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土壤、 水环境和大气环境的污染,保护好周边的环境。
2.2.3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设置的污水调节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渗沥液调节池容积不应小于3个月的渗沥液处理量;
2 生活垃圾焚烧厂、厨余垃圾处理厂等处理设施的渗沥液调节池容积不应小于5d的渗沥液处理量;
3 调节池应设计为2个或设置分格;
4 调节池应设置清淤设施或设备。
2.2.4生活垃圾 处理处置工程的污水处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渗沥液处理设施应配置接收及储存系统、预处理系统、主处理系统、污泥和浓缩液处理系统、臭气处理系统等,确保正常运行;
2 渗沥液处理设施应设置渗沥液产生量和排出量计量装置,尾水排放应按照规定设置规范化排水口;
3 应根据渗沥液的进水水质、水量及排放要求等,选取生物处理、生物处理+深度处理、物化处理等主处理工艺;
4 渗沥液处理中产生的污泥应进行脱水等预处理,具体指标应符合后续处理工艺要求;
5 纳滤和反渗透工艺产生的浓缩液应采用焚烧、蒸发或其他方式处理。
2.2.5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设置的臭气控制与收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产生臭气的车间、构筑物、设备等应采取良好的密封措施,需要经常冲洗的地方应设置冲洗水收集设施;
2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的垃圾印受)料设施、卸料部位、贮槽(坑)、 输送设备、分选设备、堆肥发酵仓(容器)、渗沥液调节池及敞开式渗沥液处理设施等部位(情况),应配置局部排风设施用于臭气收集和控制:
3 臭气收集管道应选择抗腐蚀的材料,拼接缝应采取密封措施,且不应设在管道底部;
4 臭气收集和控制用风机应设置备用,抽气风机应具有防腐性能;
5 用于收集可能含有可燃气体臭气的风机,应具有防爆性能;
2.2.6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的臭气处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臭设备的臭气处理能力应根据收集系统的最大风量和最大臭气污染物浓度确定;
2 封闭式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应选择以集中通风除臭为主,除臭剂喷洒为辅的总体除臭方案;
3 集中通风除臭应根据臭气强度及臭源分布情况选择除臭方法;
4 除臭剂不应具有毒性、刺激性和腐蚀性,喷洒系统应有除臭剂流量调节功能;
5 除臭设施(设备)应具有较强的抗负荷冲击能力,且应便于操作和维护;
6 除臭系统主除臭设备的配置数量不应少于2台。
2.2.7 垃圾储坑、渗沥液调节池与生化池等构筑物应采取防渗、防腐等措施。
2.2.8 具有可燃气体产生或泄漏可能性的封闭建(构)筑物内,应设置可燃气体在线监测报警装置,并应与强制排风设备联动。
2.2.9 沼气产生、储存、输送等环节及相关区域的设备、设施应采取防爆措施。
2.2.10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应采取雨污分流措施,并应设置初期雨水储存池。
2.2.11 应配备员工便利设施和设备维修设施,并应提供充足的照明。
2.2.12 设施系统和子系统应确保在发生故障时的待机能力,还应考虑备用水和电力的供应。
2.2.13 应配置对相关工艺流程进行采样的采样口及平台等设施,采样点的设置应确保采样安全,且不影响正常生产。
2.2.14 应设置化验室或委托有检测能力的单位,对生活垃圾物理和化学性质、工艺技术参数二次污染控制指标等进行检测和分析
2.3 运行维护
2.3.1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应制定与生活垃圾特性和工艺要求相适应的操作维护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
2.3.2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应设置道路行车指示、安全标志、防火防爆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志。各检测点以及易燃易爆物、化学品、药品等储放点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
2.3.3 厂房各作业区应合理分隔,应组织好人流和物流线路,避免交叉;竖向交通路线应顺畅、避免重复。
2.3.4 特种设备必须经相关部门检测合格,并应在许可的有效期内使用。
2.3.5 厌氧调试应注意沼气的生产安全,及时监测沼气的产生量,发现漏气现象及时排除。
2.3.6 皮带传动、链传动、联轴器等传动部件必须有防护罩,不得裸露运转。机罩安装应牢固、可靠。
2.3.7 工作人员进入垃圾储坑、 焚烧锅炉、脱酸塔、脱氮塔、袋式除尘器、渗沥液收集池、调节池、生化池、厌氧反应器等受限空间或存在有毒有害气体场所进行检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入作业前必须采取事先通风,有害气体检测及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等安全防护措施;
2 必须使用安全电压照明,
3 作业时应在外部设有监护人员,并应与进人的检修人员时刻保持联系;
4 进出人员应办理工作票,实行签进签出规定。
2.3.8 生活垃吸处理处置工程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解酸化水力停留时间应为2.5h—5.0h; pH应为6.5—7.5;
2 混凝沉淀预处理药剂的种类、投加量和投加方式应根据渗沥液混凝沉淀的工艺情况、实验结果等确定。
2.3.9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除臭系统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长期堆放和储存生活垃圾和渗沥液的设施或场所,在启动风机收集臭气前,应测试臭气中的甲烷浓度,当甲烷浓度超过1.25%时,应先进行通风,并应使甲烷浓度降低至1.25%以下后,再启动风机;
2 除臭系统计划长时间停用时,应对设备及系统管路进行清洗,并对各种传感器、探头及仪表采取保护措施;
3 除臭设备检修前必须停止运行,并应先排除内部气体,通人空气,确认安全后再进人设备内部检修,且进入设备内部检修的人员应佩戴安全防护用品;
4 废弃的除臭塔填料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和处置,不得随意堆放、污染环境。相关资料下载:附件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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