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建立“十四五”污染减排项目清单的通知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1-07-13 1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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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建立“十四五”污染减排项目清单的通知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建立“十四五”污染减排项目清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局: 为鼓励各地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建立“十四五”污染减排项目清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局:
为鼓励各地持续加大治污减排力度,在完成“十四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约束性指标的基础上,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为高端绿色项目提供环境资源要素保障,现就建立“十四五”期间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清单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扎实推进治污减排。全面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要求,进一步加大投入,深挖减排潜力,大力实施治污、“扩容”工程,在大力开展工业源减排的基础上,广泛开展生活源、农业源减排和各类生态“扩容”工程。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共同研究制定年度减排计划。年度减排计划的制定既要保证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减排任务,又要充分考虑当地新上项目的环境资源要素需求,科学测算年度需要实现的新增减排量,参照生态环境部《“十四五”污染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编制技术指南》(环办综合函〔2020〕 603号)的规定,按照“三可”(可监测、可报告、可核查)要求,筛选确定水和大气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项目,建立减排项目清单。依托全省排污权管理(交易)信息化平台,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将年度减排项目清单进行线上统一填报。
二、严格减排项目管理。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对减排项目进行严格把关,准确填报项目基本情况、许可排放情况、减排类型等各类信息,按照规定格式生成统一的减排项目编号;根据国家发布的减排核算口径和办法,规范开展减排绩效核算,按季度填报项目实际减排量,必要时开展减排项目实地核查,同时做好相关佐证材料留存备查;如实填报减排量的用途,包括:用于完成年度减排目标、纳入政府排污权储备或通过排污权交易市场转让。对已取得排污许可证且已载明许可排放量的排污单位,应及时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许可排放量的相应核减变更或注销,未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减变更或注销的减排项目,其减排量在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核算、排污权储备及排污权交易转让审核中不予认可。“十三五”期间已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减变更或注销的减排项目不再列入项目清单。
三、规范建立排污权储备库。排污权储备库根据减排量来源分县(市、区)单列建库管理,按照“先备后用、多备多用”的原则,鼓励各地在完成年度总量减排任务前提下,将超额完成的减排量经省级核定后纳入本地排污权储备库。除已有规定的支持范围外,储备排污权可用于支持列入年度省、市重大项目清单中属于产业政策鼓励类的项目。加强减排量用途管理,禁止重复使用减排量,已用于完成总量减排任务的减排量不得申请纳入排污权储备库或通过排污权交易市场转让。通过全省排污权管理(交易)信息化平台开展排污权储备、排污权转让申请与总量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的联动审核,在地方申请使用储备排污权或开展排污权交易转让时应同时提交减排项目清单中的减排项目编号。
附件:
1.“十四五”大气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清单填报表
2.“十四五”水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清单填报表
(联系人:周建华)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1年5月28日印发 原标题: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建立“十四五”污染减排项目清单的通知(苏环办〔2021〕184号)相关资料下载:附件.rar
为鼓励各地持续加大治污减排力度,在完成“十四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约束性指标的基础上,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为高端绿色项目提供环境资源要素保障,现就建立“十四五”期间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清单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扎实推进治污减排。全面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要求,进一步加大投入,深挖减排潜力,大力实施治污、“扩容”工程,在大力开展工业源减排的基础上,广泛开展生活源、农业源减排和各类生态“扩容”工程。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共同研究制定年度减排计划。年度减排计划的制定既要保证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减排任务,又要充分考虑当地新上项目的环境资源要素需求,科学测算年度需要实现的新增减排量,参照生态环境部《“十四五”污染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编制技术指南》(环办综合函〔2020〕 603号)的规定,按照“三可”(可监测、可报告、可核查)要求,筛选确定水和大气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项目,建立减排项目清单。依托全省排污权管理(交易)信息化平台,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将年度减排项目清单进行线上统一填报。
二、严格减排项目管理。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对减排项目进行严格把关,准确填报项目基本情况、许可排放情况、减排类型等各类信息,按照规定格式生成统一的减排项目编号;根据国家发布的减排核算口径和办法,规范开展减排绩效核算,按季度填报项目实际减排量,必要时开展减排项目实地核查,同时做好相关佐证材料留存备查;如实填报减排量的用途,包括:用于完成年度减排目标、纳入政府排污权储备或通过排污权交易市场转让。对已取得排污许可证且已载明许可排放量的排污单位,应及时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许可排放量的相应核减变更或注销,未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减变更或注销的减排项目,其减排量在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核算、排污权储备及排污权交易转让审核中不予认可。“十三五”期间已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减变更或注销的减排项目不再列入项目清单。
三、规范建立排污权储备库。排污权储备库根据减排量来源分县(市、区)单列建库管理,按照“先备后用、多备多用”的原则,鼓励各地在完成年度总量减排任务前提下,将超额完成的减排量经省级核定后纳入本地排污权储备库。除已有规定的支持范围外,储备排污权可用于支持列入年度省、市重大项目清单中属于产业政策鼓励类的项目。加强减排量用途管理,禁止重复使用减排量,已用于完成总量减排任务的减排量不得申请纳入排污权储备库或通过排污权交易市场转让。通过全省排污权管理(交易)信息化平台开展排污权储备、排污权转让申请与总量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的联动审核,在地方申请使用储备排污权或开展排污权交易转让时应同时提交减排项目清单中的减排项目编号。
附件:
1.“十四五”大气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清单填报表
2.“十四五”水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清单填报表
(联系人:周建华)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1年5月28日印发 原标题: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建立“十四五”污染减排项目清单的通知(苏环办〔2021〕184号)相关资料下载:附件.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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