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长治市空气质量巩固提升2021年行动计划
山西长治市空气质量巩固提升2021年行动计划长治市空气质量巩固提升2021年行动计划为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巩固扩大蓝天保卫战成果,进一步提升环境空气质量,为“十四五”环境空
长治市空气质量巩固提升2021年行动计划
为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巩固扩大蓝天保卫战成果,进一步提升环境空气质量,为“十四五”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开好局、起好步,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主要目标
坚决完成国家、省下达我市的空气质量改善约束性指标。优良天数比例进一步提升,重污染天数力争继续减少,各项指标改善成效得到巩固提升,二氧化氮指标稳定达到二级标准,二氧化硫指标稳定达到一级标准,综合指数在全国168个重点城市排名前移。
各县区目标由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根据国家、省下达的任务另行分解。
二、重点任务
(一)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再发力,协同推进工业领域降碳减污
1.强化源头管控。严格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晋政发〔2020〕26号),细化制定我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和准入清单,严格控制高碳、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建设,为转型发展项目腾出环境容量。除同一企业内部进行的不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外,城市规划区、各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不再新布局包括产能置换项目在内的钢铁(不含短流程炼钢)、铸造(不含高端铸件)、水泥、有色项目,区域内现有产能只减不增。焦化行业在现有产能只减不增的基础上,大力推进企业通过实施产能置换等方式,建设节能环保水平高的大型先进项目。按照布局优化、产业提升、污染减少、能耗降低的原则,开展钢铁、水泥行业优化整合和绿色转型升级。(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按照职责分别牵头,各县区政府,长治高新区管委会落实)
2.坚定不移整治结构性污染。继续推进主城区、各县城建成区及周边重污染企业搬迁退出,加快清理不符合城市功能定位的污染企业,推进重污染企业退城入园。加速淘汰退出炭化室高度4.3米焦炉,已备案“上大关小”新项目一旦投产,被整合替代的老项目同时关停。加速淘汰钢铁落后生产工艺及设施,对于钢铁企业内未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设施,由市工信局制定淘汰关停时间表,2021年6月底前报送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市工信局牵头,各县区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落实)
3.有序引导电弧炉短流程炼钢发展。严格落实《长治市钢铁产业布局意见》(长政办发〔2020〕64号),对短流程炼钢执行差别化产能置换支持政策。(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各县区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落实)
4.发挥主要污染物总量约束引导作用。严格执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确保单个企业或项目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允许的排放总量要求。鼓励各县区开展县城规划区或重点区域环境容量测算。严格落实空气质量超标区域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倍量削减”,严格跨县域污染物消减替代。(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各县区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落实)
(二)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再提升,协同推进绿色引领和深度减排
5.深入实施重点行业超低排放。严格执行山西省《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2249—2020),全面完成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长信工业、兴宝钢铁、太行钢铁要尽快完成铁路专运线建设并投入运行。启动独立焦化(不含备案“上大关小”计划关停的焦化企业)和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改造,按照《山西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晋环发〔2021〕16号)和《山西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晋环发〔2021〕17号)要求,对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及清洁运输等环节开展全过程、高标准、系统化整治,因企制宜建设完善无组织排放监控系统,新建企业全部按照超低排放设计,确保建成后稳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2021年6月底前制定分年度改造计划,2023年底前全部完成。(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区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落实)
6.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以能源、冶金、焦化、建材、有色、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为重点,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自愿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中载明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已达标企业在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基础上,通过清洁生产技术升级改造实现的主要污染物削减量,可按相关规定将富余指标进入排污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或用于企业自身发展所需的产能扩容所需污染物排放指标。(市生态环境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工信局牵头,各县区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落实)
7.实施工业企业环境治理、管理对标提升。鼓励引导企业对标省内、省外先进,全流程、系统化、精细化提升环境治理和管理。创建、筛选并公布一批绿色示范企业,带动全行业的环境治理和管理水平提升。(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区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落实)
(三)散煤清洁替代再扩展,协同推进能源领域降碳减污
8.开展冬季清洁取暖“回头看”。2021年6月底前,市冬季清洁取暖办牵头完成“十三五”及2020年清洁取暖工作评估,评估报告报省清洁取暖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报送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全面巩固主城区、县城建成区及平原地区农村冬季清洁取暖改造成果。对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但不能稳定运行、存在散煤复烧现象的区域,要制定可持续解决方案。(市发改委牵头,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能源局、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各县区政府落实)
9.持续实施清洁取暖改造工程。各县区要按照“3个100%,1个80%”的总体要求,查遗补漏,尽快安排确村确户工作,制定2021年清洁取暖改造计划,报送市冬季清洁取暖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报送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各县区要早安排、早动工、早建成、早见效,要将清洁取暖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乡村振兴工作有机结合,优先采取热电联产、独立供热锅炉房等热源供热,采取工业余热供热的,热源企业应保障环保绩效水平达到B级及以上(列入关停淘汰和产能退出范围的企业不得作为热源)。因地制宜稳妥推进“煤改气”工作,以生物质为燃料的取暖设施需符合节能、环保相关要求。坚持因地制宜、先立后破的原则,在清洁取暖工程不到位的情况下,不得简单拆除群众取暖设施,清缴取暖用煤,确保群众温暖过冬。做好清洁取暖补贴政策延续和宣传,防止补贴退坡导致散煤复烧。(市发改委牵头,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能源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各县区政府落实)
10.巩固扩大“禁煤区”建设成果。巩固扩大“禁煤区”建设成果,已完成冬季清洁取暖改造的区域纳入“禁煤区”管理,严格散煤源头管控,“禁煤区”内严禁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和销售民用散煤,清洁取暖改造已完成的区域,市县政府不得再补贴使用煤炭。(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能源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落实)
11.巩固提升锅炉综合整治成效。持续开展排查检查,巩固全市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清零”和全市燃气锅炉低氮改造“清零”成果;对已停用未拆除的燃煤锅炉要建立清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防死灰复燃。(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各县区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落实)
12.加强清洁低碳能源体系建设。严控煤炭消费,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优化能源消费结构。严格执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政策,完成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目标任务,大力推进新能源产业发展,加大清洁能源替代力度。(市能源局、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各县区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落实)
(四)运输结构调整再突破,协同推进交通领域降碳减污
13.加快推进“公转铁”改造力度。进一步扩大干线铁路运能供给,全面推进煤炭(焦炭)、钢铁、电力、水泥、煤化工等大型工矿区企业以及大型物流园区、交易集散基地新建或改扩建铁路专用线,2021年底,铁路货运量同比增加100万吨。(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按照职责牵头,各县区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落实)
优化铁路运输组织,优先保障煤炭、焦炭、矿石、钢铁等大宗货物运力供给,完善铁路专用线共建共用机制。(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分别按照职责落实)
大力推广新能源车辆和清洁能源车辆,开展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各县区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落实)
年货运量150万吨以上工业企业在完成铁路专用线建设前,涉及公路运输车辆2021年必须达到国五及以上标准,2022年起达到国六标准。其中,位于城市规划区的电力、钢铁、焦化等行业企业,2021年10月1日起进出厂区大宗物料原则上全部采用铁路或管道、管状带式输送机等清洁方式运输,公路运输采用国六排放标准车辆或新能源车辆,不满足上述清洁运输要求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执行相应的错峰运输要求。(市工信局、市能源局、市发改委牵头,潞州区、上党区、潞城区、屯留区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落实)
初步建成“天地车人”一体化机动车排放监控系统,重点用车单位要规范建设视频门禁系统,并与市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区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落实)
14.加快推进重型柴油车辆升级。自2021年7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生产日期以机动车合格证上传日期为准,销售日期以机动车销售发票日期为准)。(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区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落实)
2021年完成1293辆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目标任务。(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落实)
15.强化在用重型运输车辆氮氧化物减排。持续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绿色运输示范区建设,优化柴油货车运输。(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相关县区政府落实)
加强重型运输车辆车用尿素加注监管,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和企业免费提供车用尿素和加注服务。(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分别按照职责牵头,各县区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落实)
进一步优化城市道路交通,合理利用机动车禁限行管控措施,保持城市道路通畅有序,减少机动车拥堵和污染。(市公安局落实)
16.持续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备案制度,施工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应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向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登记报备计划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相关信息(设备名称、编码),禁止使用未登记编码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城市管理、住建、交通部门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状况的双随机抽检,严格禁止使用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各县区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落实)
17.深入推进油品“储运销”监管。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要发挥好行业带头作用,全面推进实施三次油气回收改造,力争2021年底前全市加油站、油库全面完成三次油气回收建设。(市商务局、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各县区政府,长治高新区管委会落实)
加强企业自备油库和自备加油站管控力度,明确油品来源,规范油品质量管控,严禁使用劣质柴油。(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牵头,各县区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落实)
严厉打击黑加油站点,规范成品油市场。(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县区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落实)
(五)城市降尘整治再精细,协同推进城市环境管理水平大提升
18.持续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城市绿化建设,主城区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5%。(市园林绿化中心落实)
持续开展城市环境大整治大清洗,主城区主街道和背街小巷和街区内部延伸,由城市中心向城乡结合部延伸,持续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清理各类“五堆”。(市城市管理局牵头,潞州区政府落实)
19.深入实施扬尘分类综合整治。严格落实建筑施工扬尘整治“六个百分之百”要求,推行“阳光施工”“阳光运输”,依法整治渣土运输车辆,严查未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沿途抛洒、随意倾倒等行为。(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各县区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落实)
关停主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露天矿,并对遗留场地进行生态修复或采取抑尘措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潞州区、上党区、潞城区、屯留区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落实)
及时通报降尘量监测结果(市生态环境局落实),降尘量最高值高于9吨/月·平方公里的县区要开展降尘专项整治。(各县区政府落实)
三、重大专项
聚焦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做到问题、时间、区位、对象、措施“五个精准”。
(一)以PM2.5和O3污染协同治理为重点,实施夏季攻坚行动
持续开展涉VOCs的重点企业排查,按照工业、餐饮、服务、油品等分类建立清单,明确当前采取的治理措施。化工、焦化、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汽修、喷涂烤漆等涉VOCs重点行业要按时完成挥发性有机物自查自评自纠,整治源头替代、过程治理和台账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推进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料生产和替代,改造升级低效治污设施,因企制宜建设高效适宜的治污设施,保证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的收集率、去除率、运行率和达标率。各县区督促各企业按时完成自查自纠问题整改,因工程原因不能及时完工的,要制定减少VOCs排放的应对方案,报当地生态环境分局备案。鼓励引导开展错峰加油、错时作业。(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分别牵头,各县区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落实)
充分运用走航监测等手段,对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排放单位开展专项检查,整治涉挥发性有机物环境违法行为。按照省政府确定的O3污染预警标准,建立O3污染应急响应机制。(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区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落实)
(二)以消除重污染天气为核心,实施秋冬季大气综合治理攻坚行动
秋冬季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实施差异化错峰生产。(市工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各县区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落实)
实施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聚焦重污染天气,进一步加强监测预警和空气质量分析研判能力,修订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分类管控清单,强化差异化和精准管控;重点用车单位要建设视频门禁系统,并与市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坚持提前预警、提前应对、定点帮扶、区域联防、突击执法、驻点监督、协商减排、每日调度机制,努力减少重污染过程发生次数,缩短污染时段,减轻污染程度。(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区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落实)
(三)以区域联防联控为手段,深化长治及周边区域生态环境一体化发展
深化应急联动,突出常态化协同,开展县区交叉执法,点对点精准帮扶指导,坚持本地治污与区域联防相协同,积极融入京津冀“2+26”、太原“1+30”城市联防联控,与“2+26”城市、太原“1+30”城市统一启动预警、统一预警级别、统一应急措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区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落实)
(四)以绿色奥运为目标,完成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空气质量保障任务
全面落实国家下达的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空气质量保障任务,制定长治市空气质量保障区域联防联控方案,明确赛前和赛时空气质量保障措施。以潞州区、潞城区、上党区、屯留区为重点管控区,开展分区分时段治理,赛前全面完成工业、散煤、重型柴油车治理任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相关县区政府落实)
(五)以科技治气为支撑,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关键领域攻关研究
开展重污染行业工业园区和城市主要道路、交通干线空气质量监测;加强大气污染传输通道监测能力建设;完善环境VOCs和光化学物质自动监测能力,推进建设环境空气质量超级站、挥发性有机物环境空气质量组分监测站,提升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污染精准溯源能力,提高环境空气质量精细化分析能力。强化自动监控、视频监控、环保设施用电监控等物联网监管手段和无人机、走航车以及卫星遥感等科技手段协同应用。(市生态环境局落实)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气象监测网建设,完善集霾、空气污染气象条件、O3于一体的环境气象预报服务体系,精准化开展环境气象服务。(市气象局落实)
深化大气污染防治科研协作,依托生态环境部驻我市“一市一策”团队,组织开展大气污染形成机制及防治策略、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技术体系、重污染天气预警分析和应对效果评估、重点行业环境治理与管理规范化指标体系研究,强化“一企一策”指导。常态化开展源排放清单编制、源解析等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市科技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落实)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和治理责任。充分发挥市县两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作用,全面落实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的现代环境治理组织领导体系。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将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方案化、项目化、工程化、清单化,纳入本部门“十四五”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合力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落实。(市环委会成员单位、各县区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落实)
(二)强化经济政策激励引导。保持财政资金对空气质量巩固提升的支持力度,集中用于重点区域、重点任务。研究并制定后续清洁取暖补贴政策,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合理统筹本级资金,确保清洁取暖资金投入,保持清洁取暖补贴资金的连续性,巩固清洁取暖成果,防止出现改而不用、散煤复烧的问题。(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落实)
(三)强化帮扶指导和服务转型发展。寓监督于服务之中,既要督促企业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又要深入企业加强指导帮扶和政策支持,主动了解企业诉求,积极向企业送法律、送政策、送技术,帮助解决具体困难和实际问题,做经济高质量转型发展的“助推器”。(市生态环境局落实)
(四)强化依法监管和督查。规范执行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法开展环境执法监督。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排放标准等,坚持铁腕治污、重拳扫污,对超标超总量排污、无排污许可证排污、偷排漏排、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屡罚屡犯的,以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不落实应急减排措施或超标排污的,坚决查处,落实企业治理污染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对不作为、慢作为,导致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缓慢甚至恶化的,严格依法问责。(市生态环境局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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