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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将设管理责任人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1-06-01 2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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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将设管理责任人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共八章

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共八章、六十一条,将于9月1日起实施。通过立法,明确建设固体废物处置设施、治理跨界非法倾倒固废危废、规范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等的利用和处置、集中处置医疗废物和建立重大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保障体系等。

建立统一固体废物信息化管理平台

办法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固体废物填埋量。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省危险废物等统一的固体废物信息化管理平台,实行信息共享,推进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每年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管理信息

办法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每年6月30日前向社会发布上一年度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能力、利用处置状况等信息。

固体废物出省入省,有了严格规定

近年来屡禁不止的跨省倾倒垃圾、化工废物等恶性环保事件,受到社会各界关注。值得关注的是,办法对外省固体废物转入我省利用作出既符合上位法又有利于我省环境保护的具体规定。

其中明确,转移固体废物出本省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转移固体废物出本省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转移固体废物入本省行政区域利用的,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接受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核实,并及时反馈核实情况。不符合利用条件或者不具备利用能力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退回。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改进燃料结构,发展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清洁能源,减少燃料废渣等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管理,避免过度包装,组织净菜上市,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

政府统筹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确定设施厂址。同时,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要求,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对投放人的分类投放行为进行指导。

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

办法规定,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推进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分类存放、分类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家庭装饰装修的建筑垃圾实行定点堆放,及时清运,不得随意丢弃。

收集、拆解、利用和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禁止未依法取得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经营活动。

此类危险废物不得转入本省处置

办法规定,危险废物实行资源化再利用的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危害环境或者没有利用价值的危险废物不得转入本省处置。同时,规定易燃性或者反应性危险废物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

办法要求政府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建立重大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保障体系,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等纳入应急处置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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