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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重点排污单位应开展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1-05-28 18: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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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重点排污单位应开展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讯,5月24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印发《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的通知。《改革方案》指出,到2025年

讯,5月24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印发《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的通知。《改革方案》指出,到2025年,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基本形成,企业依法按时、如实披露环境信息;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等应当开展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此外,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将纳入企业信用管理,作为评价企业信用的重要指标。预计该方案将对垃圾焚烧、渗滤液处理等领域产生重大影响。

《改革方案》称,要依法规范有序推进改革,推动企业落实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法定义务,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同时,完善企业环境行为准则,着重加强对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企业的管理,强化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主要目标:到2025年,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基本形成,企业依法按时、如实披露环境信息,多方协作共管机制有效运行,监督处罚措施严格执行,法治建设不断完善,技术规范体系支撑有力,社会公众参与度明显上升。

在明确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主体方面,《改革方案》表示,下列企业应当开展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发债企业;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开展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同时,要完善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形式。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应采用易于理解、便于查询的方式及时自行开展,同时传送至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系统,做到信息集中、完备、可查。

在建立协同管理机制方面,《改革方案》指出,市(地)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企业名单。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管理,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相关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将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纳入绿色工厂和绿色制造评价体系,鼓励重点企业编制绿色低碳发展报告。

最后,《改革方案》要求加强信息披露与执法机制一体化建设,生态环境部门将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情况纳入监督执法,相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加强监督,及时受理社会公众举报,依法查处并公开企业未按规定披露环境信息的行为。同时,将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纳入企业信用管理,作为评价企业信用的重要指标,将企业违反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要求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入信用记录,有关部门依据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以下为《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通知及全文:

关于印发《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

《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生态环境部

  2021年5月24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1年5月24日印发

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

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是重要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基础性内容。深化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是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有关要求,依法推动企业强制性披露环境信息,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聚焦对生态环境、公众健康和公民利益有重大影响,市场和社会关注度高的企业环境行为,落实企业强制性披露环境信息的法定义务,建立部门联动、运作有效的管理机制,强化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加强法治化建设,形成企业自律、管理有效、监督严格、支撑有力的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

(二)工作原则。

——依法推进,落实责任。依法规范有序推进改革,推动企业落实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法定义务,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问题导向,健全制度。完善企业环境行为准则,建立健全引导、规范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制度体系,着力解决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突出重点,强化监督。着重加强对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企业的管理,强化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确保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保障制度有效实施。

(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基本形成,企业依法按时、如实披露环境信息,多方协作共管机制有效运行,监督处罚措施严格执行,法治建设不断完善,技术规范体系支撑有力,社会公众参与度明显上升。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环境信息依法强制性披露规范要求。

1.明确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主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下列企业应当开展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发债企业;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开展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生态环境部负责。以下均需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确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内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明确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内容和范围,全面反映企业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环境治理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改革实践和工作需要,及时完善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内容。落实国家安全政策,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及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的,企业依法依规不予披露。(生态环境部负责)

3.及时披露重要环境信息。强化重要环境信息披露,企业发生生态环境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变更、受到环境行政处罚或者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对社会公众及投资者有重大影响或引发市场风险的环境行为时,应当及时向社会披露。(最高人民法院、生态环境部负责)

4.完善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形式。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应采用易于理解、便于查询的方式及时自行开展,同时传送至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系统,做到信息集中、完备、可查。属于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上市公司、发债企业,应当在年报等相关报告中依法依规披露企业环境信息。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发债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持续披露企业环境信息。(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负责)

5.强化企业内部环境信息管理。引导企业规范工作规程,使用符合监测标准规范要求的环境数据,优先使用符合国家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数据,科学统计归集环境信息。企业披露的环境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生态环境部负责)

(二)建立环境信息依法强制性披露协同管理机制。

6.依法明确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企业名单。市(地)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企业名单。企业名单动态更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所属企业的,由所在地市(地)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将其纳入名单。对不按规定确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企业名单的地方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负责)

7.强化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行业管理。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管理,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相关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将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纳入绿色工厂和绿色制造评价体系,鼓励重点企业编制绿色低碳发展报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带头做好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树立行业标杆。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在金融风险管控体系、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等工作中,落实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鼓励行业协会指导会员企业做好环境信息披露。(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负责)

8.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市(地)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依托官方网站或其他信息平台,设立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系统,集中公布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内容,供社会公众免费查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市(地)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将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情况及监督执法结果等信息共享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转送至同级有关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负责)

(三)健全环境信息依法强制性披露监督机制。

9.强化依法监督。加强信息披露与执法机制一体化建设,生态环境部门将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情况纳入监督执法,相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加强监督,及时受理社会公众举报,依法查处并公开企业未按规定披露环境信息的行为。依法健全严惩重罚机制,对环境信息披露不及时、不规范、不准确的企业,督促其及时补充披露环境信息,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加强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专门监督。充分利用有关工作信息,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升监督能力。(最高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负责)

10.纳入信用监督。将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纳入企业信用管理,作为评价企业信用的重要指标,将企业违反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要求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入信用记录,有关部门依据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负责)

11.加强社会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引导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进行监督。鼓励企业以开放日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开放。(生态环境部负责)

(四)加强环境信息披露法治化建设。

1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在相关法律法规制修订中健全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的规定。生态环境部牵头制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地方性环境信息依法披露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重大环境信息披露请示报告制度。(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负责)

13.健全相关技术规范。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制定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在相关行业规范条件中,增加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要求。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文件格式,将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要求纳入上市公司发行环节,在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中落实相关要求。发展改革、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将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要求纳入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发债企业信息披露有关文件格式。(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负责)

14.落实企业守法义务。强化企业依法披露环境信息的强制性约束,加大对环境信息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所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利益相关者遭受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加强对企业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业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负责)

15.鼓励社会提供专业服务。完善第三方机构参与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的工作规范,引导咨询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第三方机构为企业提供专业化信息披露市场服务,对披露的环境信息及相关内容提供合规咨询服务。鼓励市场评级机构将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纳入发债企业信用评级与跟踪评级指标。(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负责)

三、实施保障

(一)落实地方责任。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层层压实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加大工作力度,完善配套措施,强化经费保障,定期督促调度,确保改革举措落实落地。

(二)形成部门合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统筹推进改革任务。工作中要强化部门协同,加强政策协调和工作衔接,形成责任明确、分工合理、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要坚持问题导向,加强督导调研,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及时总结经验,遴选典型并宣传推广。

(三)细化工作安排。各有关部门要紧抓工作落实,加快相关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的制修订,确保改革任务顺利推进。2021年,印发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2022年,完成上市公司、发债企业信息披露有关文件格式修订。2023年,开展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评估。

有关事业单位的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参照方案相关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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