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十问十答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1-05-27 12: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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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十问十答一、工作的总体要求及目标任务是什么? 答:总体要求:紧紧围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通过追根溯源、精准施
一、工作的总体要求及目标任务是什么?
答:总体要求:紧紧围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通过追根溯源、精准施策、分类整治,切实解决排污口突出问题,推动补齐环境基础设施短板,建立权责清晰、监管到位、管理规范的制度体系,为长江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目标任务:坚持立行立改和长期整治相结合,对能够立即解决的问题,迅速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对涉及管网建设等需要时间的,明确阶段目标,由易入难,分步推进,持之以恒整治到位。原则上,2021年底前,完成排污口溯源、分类命名并编码,基本树立排污口标志牌,印发“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并完成一批立行立改整治任务;经过2-3年努力,基本完成排污口整治工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整治成效,查缺补漏,强化监管信息化建设,到2025年底前建立比较完善的长江入河排污口监管长效机制。
二、省市县责任及部门职责是如何划分的?
答:生态环境部《关于交办长江入河排污口清单的函》(环办执法函[2020]708号)明确: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市州开展整治工作,并加强督促检查和跟踪调度,加强对整治质量的过程管控,对整治方案严格把关,推动工作有序开展。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承担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的主体责任,负责明确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在排污口整治中的职责,依据职责分工,制定相应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强化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整治工作。生态环境部在江苏省泰州市开展了试点,泰州市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如下(供我省各市州参考借鉴):
生态环境部门统筹负责工业企业排污口、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和其他排污口的整治工作,指导各市(区)制定实施方案,统一相关排污口整治标准,督导整治进度,会同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进行整治验收。
住建部门统筹负责雨洪径流排污口的整治工作,指导各市(区)制定实施方案,统一雨洪径流排污口整治标准,督导整治进度,会同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进行整治验收。
交通运输部门统筹负责港口码头排污口的整治工作,指导各市(区)制定实施方案,统一港口码头排污口整治标准,督导整治进度,会同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进行整治验收。
水利部门统筹负责溪流、沟渠、河港等的整治工作,指导各市(区)制定实施方案,统-溪流、沟渠、河港等的整治标准,督导整治进度,会同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进行整治验收。
农业农村部门统筹负责农业农村排污口的整治工作,指导各市(区)制定实施方案,统一农业农村排污口整治标准,督导整治进度,会同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进行整治验收。
三、溯源工作的要求和方法是什么?
答:各地要对照本区域内的长江入河排污口清单,逐一开展溯源,确定污水来源,明确责任主体。对于有明确的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的排污口,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相同的,由其作为责任主体;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不一致的,按“损害担责”原则由使用权人作为第一责任主体,所有权人应配合第一责任主体进行整治。对于尚无明确的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的排污口,地方要查明排污口的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并确定其责任主体。对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或难以确定责任主体的,原则.上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责任单位或由其指定责任单位。
重庆渝北区试点经验:针对每一一个排污口,根据现场核查情况,结合已有监测数据和现场采样监测数据,逐一查清污水来源,确认责任主体;对疑点,难点问题,集中开展现场攻坚,完善排污口溯源台账,并及时将溯源情况录入至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系统。
四、排污口如何分类?
答: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分类规则(试行)》(环办执法函[2020]718号)的通知明确:排污口分为7大类15小类。一是工业排污口,包括3小类:生产废水排污口、生活污水排污口、厂区雨水排口;二是农业农村排污口,包括4小类:水产养殖排污口、畜禽养殖排污口、种植业排口、农村生活污水排污口;三是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包括2小类: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生活污水排污口;四是港口码头排污如,包括3小类:生产废水排污口、生活污水排污口、雨水排口;五是城镇雨洪排口;六是沟渠、河港(涌)、排干等;七是其他排口。特别说明的是,对于污水混合排放的排污口,原则上按执行最严格排放标准的污水性质确定排污口类型。
五、排污口如何命名?
答: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试行)》(环办执法函[2020]718号)的通知明确:长江入河排污口名称原则上不超过25个字,命名规则如下:一是对于企事业单位作为责任主体的排污口,按照”行政区信息+企事业单位名称+排污口类型”命名。行政区信息应包含市州和县(市、区)名称。企事业单位名称中包含行政区信息、排污口类型的,不重复体现。二是对于有固定名称的排污口,可按照”行政区信息+固定名称+排污口类型"命名。行政区信息应包含市州和县(市、区)名称。固定名称中包含行政区信息、排污口类型的,不重复体现。三是对于无企事业单位作为责任主体的排污口、无固定名称的排污口,按照“行政区信息+周边特征标志物信息+排污口类型”命名。行政区信息应包含市州和县(市、区)名称。必要的情况下,须增加距离特征、方位特征等描述。四是对于一个责任主体或同区域含有多个同类型排污口的情况,可在排污口类型前加数字序号区分。
六、排污口如何编码?
答: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试行)》(环办执法函[2020]718号)的通知明确:按照“唯一性、可扩展性”的原则,结合国家相关编码标准和要求,赋予每个排污口唯一的编码。排污口编码由水系代码、行政区划代码、顺序代码、排污口类型代码和扩展代码等五部分组成。采用字母和数字组合编号的方式,编码长度为16位。
(一)水系代码:表示排污口所在区或水系,代码长度为2位。长江入河排污口的水系代码原则上按照《中国地表水环境水体代码编码规则》(HJ932-2017)附录A执行。
(二)行政区划代码:表示排污口所在的省、市州、县(市、区)行政区划,长度为6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执行。在该标准中,没有被赋予行政区划代码的开发区、高新区等,由各市州赋予代码。
(三)顺序代码:表示县(市、区)内所有排污口顺序,长度为4位,代码范围从0001到9999按序递增。后续新发现的排污口,其顺序代码在所属县(市、区)已有排污口总数的基础上顺延递增。
(四)排污口类型代码:表示排污口类型,长度为2位。1.工业排污口:GY;2.农业农村排污口:NY;3.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SH;4.港口码头排污口:GK;5.城镇雨洪排口:YH;6.沟渠、河港(涌)、排干等:GQ;7.其他排口:QT。(五)扩展代码:为动态调整编码,长度为2位。由市州根据工作需要,对排污口信息进行扩展编辑。未定义扩展代码用途前,扩展码使用"00"。
七、标志牌设置要求是什么?
答: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标志牌设置规则(试行)》(环办执法函[2020]718号)的通知明确:原则上,工业排污口、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工厂化水产养殖排污口、港口码头生产废水排污口、大型灌区退水口应设置标志牌。上述以外的排污口,各地可根据其排水状况及对环境的影响等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是否设置标志牌。标志牌应设在排污口附近,一个标志牌对应一个排污口,并尽可能做到安全牢固、醒目便利。设置中,还应注意考虑流域环境整体性,统筹排污口在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等分布情况,尽可能保持美观协调。标志牌信息应真实准确、简单易懂,便于日常监管和公众监督。对于相邻距离过近且属于同一类型的排污口,可用一个标志牌显示多个排污口信息,同时在牌面信息中增加各排污口位置示意图。
八、“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制定原则、要求是什么?整治销号要求是什么?
答:根据重庆和江苏试点经验,在制定"一口一策"整治目标、措施、完成时限时要把握好一个总体原则和三个具体要求。总体原则是:严格质量、务求实效,把排污问题有没有解决、环境质量会不会改善、人民群众是不是满意作为衡量整治工作成效的标准。具体要求是:一是立行立改。对于一时能够解决的,不等不靠,立行立改。二是强化监管。对于符合排污口管理要求、达标排放的,要加强日常监管、确保符合要求。三是系统治理。对于一时难以完成整治的,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施策,加强与“十四五”地方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实施工作的结合、与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结合,坚决防止一堵了之、一关了之等“一刀切”行为。整治方案须以市州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实施。生态环境部《关于交办长江入河排污口清单的函》(环办执法函[2020]708号)明确:市州要建立整治销号制度,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重庆市渝北区和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试点整治销号流程如下(供我省各市州参考借鉴):
渝北区:排污口责任主体等牵头整治工作的单位,在完成整治后,按程序报各排污口行业行政主管部i门申请验收,验收通过后报区生态环境局备案。
泰兴市:整改工作完成后,由政府办牵头,经济开发区(滨江镇)、虹桥工业园区(虹桥镇),相关部门参加,对整改成果进行验收,将整改和验收情况汇总上报“健康长江泰州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九、我省推进工作的机制有哪些?
答:我省建立了五项工作推进机制,以“红旗””蜗牛”项目评选为抓手,强化过程管理,保障工作实效。
一是建立定期调度分析机制。对全省各地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重点工作任务实行“每月一调度、每季一分析”,重点调度排污口溯源、分类命名编码、立行立改及"一口一策”编制等情况,梳理分析当季度工作完成情况。
二是组织实施项目评审评定。将2021年工作细化分解为3个季度内的8项工作任务,进-步明确月度工作重点,按季度开展评审评定,推动各地狠抓工作落实。
三是实行工作进度提醒。对于工作进度缓慢、工作推进不到位的地方,将以省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指挥部专项办公室名义向市(州)人民政府反馈,提醒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关注本地整治工作,加快工作进度。
四是组织开展现场推进。组织各地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针对短板、弱项,开展现场攻坚,精准施策,切实解决排污口突出问题。根据日常掌握工作情况,针对工作推进滞后的重点难点问题,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将派出工作组开展现场调研攻坚,实地研究解决相关问题。五是强化典型示范引领。创建示范区,形成地方经验,每年向生态环境部推选2至3个优秀案例,通过以点带面,营造比学赶帮超的良好工作氛围,带动流域排污口规范整治。
十、工作成效如何评估?
答:分季度评审评定和年度终评。在季度评审评定方面,根据工作安排,细化季度工作任务,明确评审评定标准,每季度组织实施,评审红旗项目、合格项目和蜗牛项目,或者评定工作进展较快项目、进展滞后项目。在年度终评方面,根据省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指挥部《关于印发湖北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拟定《全省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年度工作评估具体实施方案》,统筹季度评审评定结果,明确评分标准,综合评定各市州工作成效。
原标题:湖北省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十问十答
答:总体要求:紧紧围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通过追根溯源、精准施策、分类整治,切实解决排污口突出问题,推动补齐环境基础设施短板,建立权责清晰、监管到位、管理规范的制度体系,为长江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目标任务:坚持立行立改和长期整治相结合,对能够立即解决的问题,迅速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对涉及管网建设等需要时间的,明确阶段目标,由易入难,分步推进,持之以恒整治到位。原则上,2021年底前,完成排污口溯源、分类命名并编码,基本树立排污口标志牌,印发“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并完成一批立行立改整治任务;经过2-3年努力,基本完成排污口整治工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整治成效,查缺补漏,强化监管信息化建设,到2025年底前建立比较完善的长江入河排污口监管长效机制。
二、省市县责任及部门职责是如何划分的?
答:生态环境部《关于交办长江入河排污口清单的函》(环办执法函[2020]708号)明确: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市州开展整治工作,并加强督促检查和跟踪调度,加强对整治质量的过程管控,对整治方案严格把关,推动工作有序开展。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承担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的主体责任,负责明确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在排污口整治中的职责,依据职责分工,制定相应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强化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整治工作。生态环境部在江苏省泰州市开展了试点,泰州市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如下(供我省各市州参考借鉴):
生态环境部门统筹负责工业企业排污口、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和其他排污口的整治工作,指导各市(区)制定实施方案,统一相关排污口整治标准,督导整治进度,会同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进行整治验收。
住建部门统筹负责雨洪径流排污口的整治工作,指导各市(区)制定实施方案,统一雨洪径流排污口整治标准,督导整治进度,会同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进行整治验收。
交通运输部门统筹负责港口码头排污口的整治工作,指导各市(区)制定实施方案,统一港口码头排污口整治标准,督导整治进度,会同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进行整治验收。
水利部门统筹负责溪流、沟渠、河港等的整治工作,指导各市(区)制定实施方案,统-溪流、沟渠、河港等的整治标准,督导整治进度,会同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进行整治验收。
农业农村部门统筹负责农业农村排污口的整治工作,指导各市(区)制定实施方案,统一农业农村排污口整治标准,督导整治进度,会同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进行整治验收。
三、溯源工作的要求和方法是什么?
答:各地要对照本区域内的长江入河排污口清单,逐一开展溯源,确定污水来源,明确责任主体。对于有明确的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的排污口,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相同的,由其作为责任主体;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不一致的,按“损害担责”原则由使用权人作为第一责任主体,所有权人应配合第一责任主体进行整治。对于尚无明确的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的排污口,地方要查明排污口的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并确定其责任主体。对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或难以确定责任主体的,原则.上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责任单位或由其指定责任单位。
重庆渝北区试点经验:针对每一一个排污口,根据现场核查情况,结合已有监测数据和现场采样监测数据,逐一查清污水来源,确认责任主体;对疑点,难点问题,集中开展现场攻坚,完善排污口溯源台账,并及时将溯源情况录入至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系统。
四、排污口如何分类?
答: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分类规则(试行)》(环办执法函[2020]718号)的通知明确:排污口分为7大类15小类。一是工业排污口,包括3小类:生产废水排污口、生活污水排污口、厂区雨水排口;二是农业农村排污口,包括4小类:水产养殖排污口、畜禽养殖排污口、种植业排口、农村生活污水排污口;三是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包括2小类: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生活污水排污口;四是港口码头排污如,包括3小类:生产废水排污口、生活污水排污口、雨水排口;五是城镇雨洪排口;六是沟渠、河港(涌)、排干等;七是其他排口。特别说明的是,对于污水混合排放的排污口,原则上按执行最严格排放标准的污水性质确定排污口类型。
五、排污口如何命名?
答: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试行)》(环办执法函[2020]718号)的通知明确:长江入河排污口名称原则上不超过25个字,命名规则如下:一是对于企事业单位作为责任主体的排污口,按照”行政区信息+企事业单位名称+排污口类型”命名。行政区信息应包含市州和县(市、区)名称。企事业单位名称中包含行政区信息、排污口类型的,不重复体现。二是对于有固定名称的排污口,可按照”行政区信息+固定名称+排污口类型"命名。行政区信息应包含市州和县(市、区)名称。固定名称中包含行政区信息、排污口类型的,不重复体现。三是对于无企事业单位作为责任主体的排污口、无固定名称的排污口,按照“行政区信息+周边特征标志物信息+排污口类型”命名。行政区信息应包含市州和县(市、区)名称。必要的情况下,须增加距离特征、方位特征等描述。四是对于一个责任主体或同区域含有多个同类型排污口的情况,可在排污口类型前加数字序号区分。
六、排污口如何编码?
答: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试行)》(环办执法函[2020]718号)的通知明确:按照“唯一性、可扩展性”的原则,结合国家相关编码标准和要求,赋予每个排污口唯一的编码。排污口编码由水系代码、行政区划代码、顺序代码、排污口类型代码和扩展代码等五部分组成。采用字母和数字组合编号的方式,编码长度为16位。
(一)水系代码:表示排污口所在区或水系,代码长度为2位。长江入河排污口的水系代码原则上按照《中国地表水环境水体代码编码规则》(HJ932-2017)附录A执行。
(二)行政区划代码:表示排污口所在的省、市州、县(市、区)行政区划,长度为6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执行。在该标准中,没有被赋予行政区划代码的开发区、高新区等,由各市州赋予代码。
(三)顺序代码:表示县(市、区)内所有排污口顺序,长度为4位,代码范围从0001到9999按序递增。后续新发现的排污口,其顺序代码在所属县(市、区)已有排污口总数的基础上顺延递增。
(四)排污口类型代码:表示排污口类型,长度为2位。1.工业排污口:GY;2.农业农村排污口:NY;3.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SH;4.港口码头排污口:GK;5.城镇雨洪排口:YH;6.沟渠、河港(涌)、排干等:GQ;7.其他排口:QT。(五)扩展代码:为动态调整编码,长度为2位。由市州根据工作需要,对排污口信息进行扩展编辑。未定义扩展代码用途前,扩展码使用"00"。
七、标志牌设置要求是什么?
答: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标志牌设置规则(试行)》(环办执法函[2020]718号)的通知明确:原则上,工业排污口、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工厂化水产养殖排污口、港口码头生产废水排污口、大型灌区退水口应设置标志牌。上述以外的排污口,各地可根据其排水状况及对环境的影响等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是否设置标志牌。标志牌应设在排污口附近,一个标志牌对应一个排污口,并尽可能做到安全牢固、醒目便利。设置中,还应注意考虑流域环境整体性,统筹排污口在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等分布情况,尽可能保持美观协调。标志牌信息应真实准确、简单易懂,便于日常监管和公众监督。对于相邻距离过近且属于同一类型的排污口,可用一个标志牌显示多个排污口信息,同时在牌面信息中增加各排污口位置示意图。
八、“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制定原则、要求是什么?整治销号要求是什么?
答:根据重庆和江苏试点经验,在制定"一口一策"整治目标、措施、完成时限时要把握好一个总体原则和三个具体要求。总体原则是:严格质量、务求实效,把排污问题有没有解决、环境质量会不会改善、人民群众是不是满意作为衡量整治工作成效的标准。具体要求是:一是立行立改。对于一时能够解决的,不等不靠,立行立改。二是强化监管。对于符合排污口管理要求、达标排放的,要加强日常监管、确保符合要求。三是系统治理。对于一时难以完成整治的,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施策,加强与“十四五”地方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实施工作的结合、与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结合,坚决防止一堵了之、一关了之等“一刀切”行为。整治方案须以市州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实施。生态环境部《关于交办长江入河排污口清单的函》(环办执法函[2020]708号)明确:市州要建立整治销号制度,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重庆市渝北区和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试点整治销号流程如下(供我省各市州参考借鉴):
渝北区:排污口责任主体等牵头整治工作的单位,在完成整治后,按程序报各排污口行业行政主管部i门申请验收,验收通过后报区生态环境局备案。
泰兴市:整改工作完成后,由政府办牵头,经济开发区(滨江镇)、虹桥工业园区(虹桥镇),相关部门参加,对整改成果进行验收,将整改和验收情况汇总上报“健康长江泰州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九、我省推进工作的机制有哪些?
答:我省建立了五项工作推进机制,以“红旗””蜗牛”项目评选为抓手,强化过程管理,保障工作实效。
一是建立定期调度分析机制。对全省各地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重点工作任务实行“每月一调度、每季一分析”,重点调度排污口溯源、分类命名编码、立行立改及"一口一策”编制等情况,梳理分析当季度工作完成情况。
二是组织实施项目评审评定。将2021年工作细化分解为3个季度内的8项工作任务,进-步明确月度工作重点,按季度开展评审评定,推动各地狠抓工作落实。
三是实行工作进度提醒。对于工作进度缓慢、工作推进不到位的地方,将以省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指挥部专项办公室名义向市(州)人民政府反馈,提醒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关注本地整治工作,加快工作进度。
四是组织开展现场推进。组织各地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针对短板、弱项,开展现场攻坚,精准施策,切实解决排污口突出问题。根据日常掌握工作情况,针对工作推进滞后的重点难点问题,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将派出工作组开展现场调研攻坚,实地研究解决相关问题。五是强化典型示范引领。创建示范区,形成地方经验,每年向生态环境部推选2至3个优秀案例,通过以点带面,营造比学赶帮超的良好工作氛围,带动流域排污口规范整治。
十、工作成效如何评估?
答:分季度评审评定和年度终评。在季度评审评定方面,根据工作安排,细化季度工作任务,明确评审评定标准,每季度组织实施,评审红旗项目、合格项目和蜗牛项目,或者评定工作进展较快项目、进展滞后项目。在年度终评方面,根据省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指挥部《关于印发湖北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拟定《全省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年度工作评估具体实施方案》,统筹季度评审评定结果,明确评分标准,综合评定各市州工作成效。
原标题:湖北省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十问十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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