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通报海洋环境资源十大典型案例
浙江通报海洋环境资源十大典型案例5月20日,宁波海事法院与杭州、宁波、温州、嘉兴、绍兴、台州、舟山7家浙江沿海中级人民法院在港城宁波共同签署《“1+7”浙江法院保护浙江碧海宣言》(
5月20日,宁波海事法院与杭州、宁波、温州、嘉兴、绍兴、台州、舟山7家浙江沿海中级人民法院在港城宁波共同签署《“1+7”浙江法院保护浙江碧海宣言》(以下简称宣言)。建立这项制度旨在把“两山”理念和《民法典》绿色原则落实到海事审判与普通审判工作当中,以此推动浙江海洋经济绿色高质量发展。
据了解,按照管辖关系,宁波海事法院管辖浙江全省沿海及通海可航水域的环境资源案件,沿海中院及辖区基层法院管辖辖区内陆地及非通海水域的环境资源案件。
长期以来,对于一些管辖权不明确的地方,宁波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和沿海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属地管辖在具体案件中协调互动,缺乏一个常态化工作机制支持。为持久有力发挥司法服务保障海洋生态环境作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环资庭与宁波海事法院通过调研并与各相关中院协商后,决定建立浙江法院“1+7”涉海环资审判合作机制。
宣言包括10方面内容,既倡导陆海统筹的合作理念,又强调案源的管辖与分工,形成保护海洋资源与生态环境的合力。比如在防治陆源污染入江入海和防止海岸线不合理开发利用方面,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要加强协作,对涉及海域、陆源污染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以第一道船闸为限)的环资案件,严格按专门管辖制度统一由海事法院审理。
宣言提出,下一步,8家法院将切实当好浙江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行动者和建设者,打破地域壁垒,开展联防联控,通过平台共建、纠纷共调、生态共护,进一步细化工作机制,实现专门法院与属地法院环境资源案件信息共享,包括国际海事浙江基地智库专家等在内的入库专家、鉴定机构以及涉海涉水生态补偿、资源修复情况的共享;实现审判实务方面资源共用,包括沿海中基层法院在诉前保全、调查取证、巡回审理、船舶扣押、强制措施等,为海事法院提供支持与协助;实现各法院之间裁判标准统一,包括在处理疑难复杂案件上,互相借鉴对方已发布的规范性意见和典型案例,必要时可以联合召开“海事+”跨地区专业法官会议。 王舜毕
在5月20日的《“1+7”浙江法院保护浙江碧海宣言》签署仪式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还介绍了近年来浙江法院海洋环境资源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充分体现了浙江各级法院加大海洋资源保护,严厉打击涉海洋犯罪行为的决心,实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也为推动浙江海洋经济绿色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案例中的诸多创新之处,值得借鉴。
对污染海洋环境主犯科以较重主刑
钱塘江是浙江省内汇入东海的最大河流,在钱塘江上游富春江流域倾倒危险废物属于典型的陆域流向海域的环境污染行为。
在倪某平等8人污染环境一案中,被告人倪某平与浙江某公司相关人员经事先商量,以每吨120元的费用,为其非法装运、处理生产农药草甘膦直接产生的危险废物。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倪某平指使葛某林等人将总计6300余吨危险废物分别倾倒至富春江流域的多处地点,实际操作过程中污染环境区域广,倾倒手段直接、隐蔽,社会影响恶劣。
审判中,人民法院通过具有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资质机构认定涉案废水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规定的废物,确保案件定性的准确。同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区分主从犯,对主犯科以较重主刑。本案中,倪某平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六个月不等,主犯倪某平并处罚金210万元。这充分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和加大污染环境犯罪惩处力度的刑罚目的,对其他犯罪分子也起到强大的震慑作用。
除了对犯罪分子严惩重罚以外,人民法院在审理涉海案件中,还注重对受损害的环境依法予以民事赔偿。
在毛某等3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中,被告人毛某在明知周某生、单某洋不具备固废处置资质的情况下,仍将经过挑拣后的废塑料交由其处置丢弃。其中周某生先后在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内3个倾倒点倾倒上述废塑料2000吨以上,造成公私财产损失50万元以上;单某洋伙同他人先后在慈溪滨海开发区4个倾倒点倾倒上述废塑料2200余吨,造成公私财产损失89万余元以上。经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认定,上述涉案固废为有毒有害物质。
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属于临海地区。最终,法院除了追究刑责外,还判处毛某、周某生共同赔偿污染清理处置等费用122万元余元;判处毛某、单某洋共同赔偿污染清理处置等费用79万余元。
在另一起原告北京市朝阳区绿家园环境科学研究中心诉被告浙江东大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坚持系统保护思维和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导并督促被告积极整改。最终,原告认为,提起公益诉讼的目的基本实现,且舟山市生态环境局也依法履职对被告整改情况予以确认,遂撤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案件实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加大对海砂等海洋资源的司法保护力度
浙江是海洋大省,海砂是公认的第二大海洋矿产。近年来,包括海洋资源在内的各类自然资源均被严格控制开采范围和规模,一些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铤而走险,利用其非法装置的采砂设备,企图通过偷采等非法手段获取高额利润。
在林某、林某建非法采矿一案中,两被告人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两年内多次伙同他人非法采挖海砂共计27419.6吨,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相关非法采矿价值数额累计达人民币602980元。法院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一年,并对已销售部分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3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扣押的非法采挖的海砂交由扣押单位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对涉案船舶上的采砂设备予以拆除并没收。
本案的处理体现了人民法院加大海洋资源保护,严厉打击涉海洋犯罪行为的决心,对规范海洋资源开发与保护具有示范意义。
而与恐龙同时代生活的海龟,作为海洋生态系统的旗舰物种和指示物种,也是司法保护的重点。近年来,非法捕捉、杀害、买卖、利用、走私海龟及其制品的行为时有发生,物种延续面临巨大挑战。在沈某勇等3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公益诉讼一案中,宁波海事法院判令各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沈某勇赔偿生态修复补偿金3123600元,另二人对其中696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起案件是浙江省首例地方检察院向海事法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全国海事法院受理的首个海龟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具有开创意义。此外,本案直接依据涉案海龟价值确定生态修复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很好的借鉴和参考意义。
王某明等6人非法狩猎系列案案发地上虞滨海湿地位于东海入海口杭州湾湿地,这里被国际鸟盟列为鸟类的重要自然栖息地——重点鸟区(编号CN382),也是东亚至澳大利亚候鸟迁徙路线上的必经之地。
该起案件中,法院采取发放护鸟令的方式判令各被告人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由野生鸟类协会落实监督。判决生效后各被告人还自愿加入了野鸟保护协会,由捕鸟者变为护鸟人,取得了刑事惩罚、生态修复,一判多赢的良好效果,具有较强的示范借鉴意义。
此外,薛某军等10人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公益诉讼案则是通过巡回审判的方式审理的。附近渔民近距离直观地接受了一次现场法制教育后纷纷表示,一定要合法从事渔业生产,自觉维护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
支持监管部门严厉查处涉海违法行为
2016年6月8日,陈朝青擅自涂刷“浙宁渔43007”船名、持无效捕捞许可证在宁波市镇海区附近海域停靠时被中国海监渔政宁波支队查获,后执法机关认定陈朝青准备实施非法捕捞活动,对其罚款5万元,没收其所有的涉渔“三无”船舶1艘、没收流刺网网具139顶。
陈朝青不服,向宁波市海洋与渔业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维持了原处罚决定。陈朝青起诉至法院,宁波海事法院驳回后,陈朝青又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为海洋渔业执法部门查处准备阶段的非法捕捞活动提供了司法支持,曾入选2019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法院认为,海上执法活动囿于其执法环境,难以与陆上执法活动适用统一标准,适度放宽海上执法活动证明标准,结合主、客观方面,对捕捞行为作合理解释,能够发挥司法裁判和行政执法的指引、规范和教育功能,更利于保护海洋渔业资源,这与最高人民法院为加强我国涉渔案件审判工作制定的有关司法解释精神也是相一致的。
盛久云等诉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乐清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则是人民法院支持行政机关严格执法的又一典型案例。
盛久云等4人通过非法填海建造简易码头用于砂场经营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规定,被责令退还非法占用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5.42199万元,并处罚款334.35万元。该案经过行政复议及诉讼后,最终,宁波海事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虽然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审理中也发现了行政主管机关在执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因此该案审结后,宁波海事法院向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出司法建议书,要求其加强对违法围海填海行为的监管。
司法建议得到了有效反馈,该局在回复函中提出,将全面落实保护海洋资源责任:一是进一步强化动态巡查工作能力;二是开展积案清理专项工作;三是加强执法履职缺失自查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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