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1.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原则和依据、核查程序和要点、核查复核以及信息公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
(试行)
1.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原则和依据、核查程序和要点、核查复核以及信息公开等内容。
本指南适用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对重点排放单位报告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及相关数据的核查。
对重点排放单位以外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基于科研等其他目的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工作可参考本指南执行。
2.术语和定义
2.1重点排放单位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内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
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及以上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2.2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重点排放单位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及相关技术规范编制的载明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量、排放设施、排放源、核算边界、核算方法、活动数据、排放因子等信息,并附有原始记录和台账等内容的报告。
2.3数据质量控制计划
重点排放单位为确保数据质量,对温室气体排放量和相关信息的核算与报告作出的具体安排与规划,包括重点排放单位和排放设施基本信息、核算边界、核算方法、活动数据、排放因子及其他相关信息的确定和获取方式,以及内部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相关规定等。
2.4核查
根据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对重点排放单位报告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和相关信息进行全面核实、查证的过程。
2.5不符合项
核查发现的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量、相关信息、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支撑材料等不符合温室气体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的情况。
3.核查原则和依据
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应遵循客观独立、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专业严谨的原则,依据以下文件规定开展: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工作通知;
-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 (试 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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