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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 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的通知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19-09-17 21: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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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 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的通知近日,水利部 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的通知,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一)坚持生态优先

近日,水利部 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的通知,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一)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组织开展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确定、泄放设施改造、生态调度运行、监测监控等工作,切实加强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站(单站装机5万千瓦及以下)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尽快健全保障生态流量长效机制,力争在2020年底前全面落实小水电站生态流量。
二、科学确定小水电站生态流量
(二)应当根据《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525》《水电水利建设项目河道生态用水、低温水和过鱼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河湖生态环境需水计算规范SL/Z 712》《水电工程生态流量计算规范NB/T 35091》等技术规范,在满足生活用水的前提下,统筹考虑生产、生态用水需求,结合河流特性、水文气象条件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确定生态流量。确定生态流量时应当体现流量过程,反映河道天然来水丰枯变化。
(三)小水电站的生态流量,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等规划及规划环评,项目取水许可、项目环评等文件规定执行;上述文件均未作明确规定或者规定不一致的,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确定;其中以综合利用功能为主或位于自然保护区的小水电站生态流量,应组织专题论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确定。
三、完善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设施
(四)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相关标准,建设、运营等不得对主体工程造成不利影响。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安全可靠、技术合理、经济适用”的原则,采取改造电站引水系统、泄洪闸门、溢洪道闸门、大坝放空设施、冲砂设施,增设专用生态泄水设施或生态机组等措施,确保小水电站稳定足额下泄生态流量。
(五)完善生态流量泄放设施,还可在下游受影响河段,因地制宜地采取河床清淤整治,或修建亲水性堤坝、生态跌坎、生态堰坝、过鱼设施等生态修复措施,改善拦河闸坝下游河湖水资源条件,恢复河流连通性,为水生生物营造栖息环境。
(六)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建设或改造完工后,小水电站业主可自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且在确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方可投入运行。
四、做好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测监控
(七)小水电站业主是生态流量监测的实施主体,具备条件的小水电站都应开展生态流量监测监控(监视),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指导。生态流量监测监控设施,包括流量监测设施和数据传输设备,应当安装简单、易于维护,符合水文测报、生态环境监测相关技术标准和监控数据传输规范,具备数据(图像)采集、保存、上传、导出等功能,确保生态流量数据(图像)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连续性,并能满足水电站生态流量调度管理和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需要。
(八)能够实时监测或视频监视的电站,可通过光纤、宽带或无线网络等方式,将数据(图像)传输到政府监管平台备查;不能实时监测或视频监视的,应当保存生态流量连续泄放的图片、视频或监测数据备查,并定期报送至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九)各地要建立完善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平台,确保监测数据(图像)及时准确接收,满足生态流量监管需要。地方监管平台应当按照统一的小水电数据库表结构和标识符要求,存储和传输数据。条件具备后,按相关程序和要求,接入水利部、生态环境部等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实时监管和数据共享。
五、推动小水电站开展生态调度运行
(十)要按照“兴利服从防洪、区域服从流域、电调服从水调”的原则,建立健全干支流梯级水电站联合调度或协作机制,统筹协调上下游水量蓄泄方式,协同解决好全流域生态用水问题。以综合利用功能为主的小水电站,要统筹供水、灌溉用水要求开展生态调度运行。
(十一)对枯水期河流水文情势影响大的小水电站,应当改变发电运行方式,推动季节性限制运行。当小水电站取水处的天然来水小于或等于生态流量时,天然来水流量应当全部泄放;当来水小于生态流量与最小引水发电流量之和时,优先保障生态流量,必要时还应当停止发电。
(十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部门,以河流或县级区域为单元,于2022年以前对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河流来水条件和来水过程,结合鱼类、湿地等敏感保护对象的不同时段用水需求,在维护河流生态系统健康的基础上,提出取水许可审批监管和生态调度运行要求。小水电站按此要求优化调度运行方式,合理安排拦河设施的下泄水量和流量过程,重点保障枯水期及鱼类繁殖期等特殊时期下游基本生态用水需要。
六、建立小水电站生态用水保障机制
(十三)小水电站业主应当加强对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和监测监控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障其持续正常运行。设施出现异常时,应当立即向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限期修复。
(十四)各地要加强监管,凡综合评估列为退出类的小水电站,在拆除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生态流量。
(十五)各省级主管部门要推动建立反映生态保护和修复治理成本的小水电上网电价机制,更好地运用经济杠杆,推动水电站修复、治理和保护水生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确定、泄放设施或生态修复方案设计、生态流量监管平台建设维护、生态调度相关技术方案研究等。鼓励更多小水电站提高绿色发展能力、惠及民生能力和标准化管理水平,创建为绿色小水电站。要积极总结生态流量监管经验,树立典型,以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形象展示水电站生态用水保障成效,盈造良好舆论氛围。
七、强化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
(十六)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小水电站落实生态流量的监管。要将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纳入河湖长制工作范围和考核内容,建立水电站保障下游生态用水安全情况定期检查制度,制定重点监管名录,提出重点监管要求。要严格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将小水电站按要求泄放生态流量作为取水许可审批和监管、项目环评审批和流域水环境保护监管的重要条件,确保小水电站持续将生态流量落实到位。对未按要求足额稳定泄放生态流量或按时报送生态流量监测监控数据的小水电站,依法依规督促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报送河湖长,必要时建议电网限制或禁止其发电上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开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情况,加大对违规项目的曝光力度,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监督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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