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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固废法》关于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条款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1-03-09 10: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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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固废法》关于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条款“由于《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出台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因此


“由于《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出台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因此其实质性内容并未在《固废法》中得到体现。”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万捷依然一如继往地关注垃圾分类问题。

万捷表示,2020年4月,《固废法》完成第二次修订;2020年11月,《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对生活垃圾分类提出了更为全面和更为细化的要求。

一些城市的垃圾分类组织领导不到位,管理方式较为粗放

他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将《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的一些关键措施和长效机制,通过修正《固废法》关于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条款,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垃圾分类不仅是基本的民生问题,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的部署安排,2020年我国先行先试的46个重点城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其他地级城市实现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

万捷认为,目前我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总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仍有一些城市的垃圾分类组织领导不到位,未能明确各部门职责范围;管理方式较为粗放,尚未建立小区层面的实效评估体系;动员居民主动分类存在难度,过于依赖二次分拣;对厨余垃圾分类纯度要求不足,导致无法资源化等问题依然存在。

“《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是在回顾既往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提出了指导性要求,和更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解决机制。”他认为,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的完善,是进一步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回应现实挑战的重要途径。《固废法》已在我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亟待完善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治理的具体法律规定和条款。

相关条款如何修正?还有哪些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

经过调查研究,万捷提出了四方面建议。

建议一:明确主体责任。将《固废法》第43条第1款修改为: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担负起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市、区、街道、社区四级联动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责任,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能力建设。

建议二:加强科学管理,明确源头分类目标方向。构建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台账制度,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记录责任范围内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和去向等信息;推进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确保已分类的厨余垃圾进入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得到资源化利用。

建议三:推动习惯养成,建立垃圾分类基层共治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以居民区、村党组织为领导核心,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等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鼓励志愿者和社会组织参与垃圾管理工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志愿者组织等开展垃圾分类宣传、示范、监督活动。

建议四:形成长效机制。建立“不分类、不收运”制度,建议明确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防止生活垃圾“先分后混、混装混运”,拒不改正的,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建立生活垃圾计量收费、分类计价制度,《固废法》第58条第2款建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建立垃圾分类目标责任制考评机制,建议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提升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为核心的生活垃圾管理目标责任制,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效评估机制,采取社会监督等方式开展相关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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