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3月份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月方案
唐山市3月份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月方案为迅速扭转被动局面,打好翻身仗,力争3月份唐山市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排名退出全国168个重点监测城市“后二十”,集中开展十项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
为迅速扭转被动局面,打好翻身仗,力争3月份唐山市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排名退出全国168个重点监测城市“后二十”,集中开展十项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
一、淘汰落后装备和产能专项活动
1、3月10日前,关停燕山钢铁、唐钢不锈钢、华西钢铁、荣信钢铁共7座450m3高炉。采暖期结束后,关停建龙焦化、港陆焦化共5座4.3米碳化室焦炉(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2、3月10日前,关停新宝泰钢铁全部生产设备(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3、采暖期结束后,关停陡河电厂4#25WM机组。(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4、3月15日前,关停市区二环线以内19家独立石灰窑,关停的标准彻底失去生产动力,该拆除的拆到位。(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5、对应按期关停的电力和石灰窑企业严格按关停时限变更或注销排污许可证,继续违法生产排污的,依法实施处罚、按日计罚;两家4.3米高炭化室焦化企业和新宝泰钢铁如逾期未关停,先注销排污许可证,再实施处罚、按日计罚。(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行政审批局)
二、排污总量减排管控专项行动
对全市100家重点涉气企业实行严格的排污总量减排管控,按照企业1-2月在线监测数据的平均值作为基准量,重新核定排放量,按照绩效分级实施差异化管控,总体减排量不低于45%,对企业进行日调控,半月提示,月考核,累计达到月排放量60%以上的进行预警,达到80%的进行解剖执法,超过月总量的实施停产整治,拒不执行的,实施按日计罚,降低企业绩效等级。严控氨逃逸,采用SCR脱硝治理工艺的氨逃逸浓度不得超过2mg/Nm3;采用SNCR脱硝治理工艺的氨逃逸浓度不得超过8mg/Nm3。
同时,开始对排污许可证进行重新核定工作,重点核查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有组织、无组织排放量,逐步实施总量控制。(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行政审批局)
各县(市、区)参照市做法,对100家重点涉气企业之外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实施总量减排管控;每月报市大气办备案,执行情况纳入空气质量月度考核。(责任单位:市大气办,各县(市、 区)相关部门)
三、氮氧化物减排专项行动
1.3月底前,完成5家高炉铸造企业、12家冶金灰处置企业和2家垃圾发电企业提标整治。对逾期未完成治理的企业,实施停产整治。(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对钢铁、焦化、电力、水泥企业开展NO*治污设施评估和在线监测设施核查,发挥NO,污染设施最大治污能力,设备校准后,使用在线监测数据进行监控管理。对污染治理不到位的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停止排污。(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采暖期结束至5月底,大唐唐山热电公司所有机组、其他电厂50%机组停产检修。(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重点用车企业,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物料,内部运输车辆全部采用国五及以上或新能源车辆,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日进厂运输车辆数量减少50%。(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四、一氧化碳减排专项行动
1.3月15日前,完成76座高炉均压放散煤气全回收设施建设,配套建设引射器,对逾期未完成治理的企业实施停产整治。
2.完成优化转炉煤气回收条件,氧含量合格的前提下能收尽收;完成煤气零放散系统建设,做好煤气产用动态平衡,避免煤气管网波动造成一氧化碳放散。为确保安全必须放散的,必须点燃放散。
3.提高干熄焦投运率,除检修外禁止使用湿熄焦,减少湿法熄焦过程中的一氧化碳排放。
4.提前三天发布预警或管控措施,提前调整涉煤气用户生产负荷,减少因工况波动造成一氧化碳排放。(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五、扬尘污染整治专项行动
1.对全市所有露天矿山进行摸排,对环保不达标的实施停产整治。(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
2.开展工业企业料场扬尘专项整治,做到物料入棚入仓,落料点部位配备集气罩和除尘设施,进出口处安装视频监控和扬尘 在线设施,加装雾炮和喷淋设施,设置洗车平台。(责任单位: 市工信局)
3.所有建筑施工工地达到“六个百分百” “两个全覆盖”,实施绿色施工;混凝土、沥青拌合站达到“四项基本条件”和“两条强化措施”。(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4.市区四条景观大道和主次干道达到“以克论净”,城市外环线加密机械化清扫保洁和洒水降尘作业,确保路面不起尘。市政工地达到“六个百分百”“两个全覆盖”。各县(市、区)建成区全天候实施路面清扫保洁,达到“以克论净”。(责任单位:市 城管局,各县(市、区)相关部门)
5.国省干道清扫作业以机械化清扫为主,在国省干线公路市区(城区)外围等适宜部位建立重型货车洗车点;运输车辆物料 必须严密苫盖;修复严重破损的公路路面;国、省、县道两侧餐 饮、大型货运停车场、住宿、修理行业经营者做到“守土净地气。(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6.城镇已收储和待收储的裸露地块和闲置大院做到非硬即绿;及时清运散落的垃圾,做到日产日清。(责任单位:市资规局)
7.每周开展一次洗城、洗厂行动,对城乡结合部“三不管” 区域的建筑废墟、土路土道实施专项清理整治。(责任单位:属地相关部门)
六、机动车污染整治专项行动
1.3月底前,对已安装门禁系统重点用车单位开展“回头看”,对存在开偏门、人为干扰门禁系统的企业实施绩效评级降级处理。(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加大路检路查、入户抽查、黑烟抓拍等方式监督抽测力度, 严格执行“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机制,对超标排放车辆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罚,由交通运输部门进行监督维修。(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市交通局、市生态环境局)
3.市中心禁用区内严禁使用国三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其他区域及工业企业内严禁使用排放不达标机械,对违规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依法予以处罚。(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七、散煤及露天焚烧整治专项行动
1 .集中对洁净煤和双代取暖的村庄开展拉网式排查,双代改造户禁止烧煤,洁净煤取暖户禁止烧散煤,家中存有散煤的要全部置换或回收。发现散煤复燃问题,对网格监管责任人实施量化问责,并查清散煤来源,倒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责 任单位:市大气办)
2.3月底前,完成全市平原地区未实施双代改造村的确村确户(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9月底前,全部完成电代煤或气代煤改造。(责任单位:市双代办)
3.全面禁止秸秆、垃圾焚烧,特别是各乡镇秸秆焚烧问题,要实行网格化监管,每发现一个火点扣减5万元,火情严重的扣减10万元,并实施追责问责。(责任单位:市大气办)
八、VOCs治理专项行动
1.城市主城区及各县(市、区)建成区中型(三个基准灶头)及以上餐饮服务单位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网格员每周实地查看油烟排放口,目视有可见的油污留存视频资料,移交执法部门查处。(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
2.3月底前,完成1173家涉VOCs企业“一厂一策”绩效评估,提出整改要求。4月15日前,未完成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有组织治理技术路线不符合要求、无组织管控水平低、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未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联网的,实施停产治理。(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3.3月底前,塑料、胶装印刷等排放量较少且使用非再生活性炭吸附的要全部更换一次活性炭。(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4.对钢结构(防腐类别为C5除外)、工程机械(军用机械除外)、木制家具制造、汽车制造(罩光漆除外)、维修行业,全面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漆料、涂料。(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5.制定臭氧污染应急管控预案,加强预警预判,提前采取管控措施,对涉VOCs企业按照绩效水平实施差异化管控,对完成源头替代、“一厂一策”整改等任务的提高绩效等级。为臭氧治理提前打下工作基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九、执法检查专项行动
1.对省帮扶组交办的所有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处罚;符合降级条件的,全部进行降级处理;集中一周时间对钢铁、焦化等重点企业无组织排放问题,进行拉网式检查,将无组织排放全部整改为有组织排放,整改不到位的不允许再排放、再生产。
2.开展落后生产装备专项执法。对7座450立方米高炉2021年以来违法排污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3.企业所有固定生产装备有落料产生污染点位所有污染物应收尽收,不符合安装治污设施的点位,才能使用喷雾洒水等临时性措施。能够立即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够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临时有效措施,直至整改完毕。短期内不能治理的依法整治,达到要求后生产。
4.厂区内所有物料严格按照要求,进仓入棚,彻底整治物料露天堆存问题,严厉打击物料临时露天堆存问题。对企业生产车间运输廊道出入口,全面清理整治,严禁门窗未关封闭不全,道路扬尘,车辆覆盖,飘洒扬散问题发生。
5.开展排污许可专项执法。对无证排污、超标超总量排污等不按证排污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责令关闭、停业;拒不整改的,依法实施按日计罚、责令停产整治。
6.开展重点排污单位执法监测。对全市钢铁、焦化等重点行业企业开展执法监测,重点对18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1000立方米以下高炉进行全面监测,对超标排污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对复测未整改的企业实施按日计罚。开展钢铁、电力等企业炉前煤质监测,发现不符合用煤指标要求的企业,依法立案调查。
十、夯实环境网格专项行动
对各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明责、督责、问责的责任链条机制和“五个一”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街、户(企业)六级网格责任体系。市纪委监委、 市委组织部、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大气办将对各地、各部门专项行动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对不按时限和标准完成,部门之间相互推诿的,进行挂牌督办,实施“一案双查、一案三查”, 严肃问责追责。(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大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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