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实施!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步入法治化轨道
3月1日起实施!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步入法治化轨道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改善人居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2020年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改善人居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2020年9月29日,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10章78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清扫及分类收集、转运,分类处理、产业发展、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一、资源分类及部门分工方面
《条例》规定:
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科学管理的原则,按照市场化运作、产业化发展的思路,通过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分类利用、分类处理,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
《条例》明确: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督促指导和检查考核,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实施监督管理。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职责分工,负责其辖区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市和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可回收物、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管理工作。
市和区(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有害垃圾收集、贮存、转移、处置监督管理工作。
住建、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发改、经信、教育、财政、民政、公安、交通、科技、卫健、文广旅、市场监管、邮政管理等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职责分工,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条例》明确:
生活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成都市政府应当按照多产生多付费、少产生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二、从源头减少生活垃圾总量方面
《条例》明确:
商场、超市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生产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生产废弃物产生量少、可循环利用的产品。鼓励和倡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生产、销售、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提出: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制度。委托物业服务人进行管理的住宅小区、写字楼等建筑区划,管理责任人为物业服务人;未委托物业服务人进行管理的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所在区域,管理责任人为该单位;实行自主管理的建筑区划,管理责任人为居(村)民委员会;农村散居区域,管理责任人为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责任人为施工单位。农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管理责任人为经营管理单位。道路、广场、公园、城镇公共绿地、旅游景区、机场、客运站、公交场站、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建筑或者公共场所,管理责任人为经营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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