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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环境致全省排污单位的一封公开信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1-03-01 20: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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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环境致全省排污单位的一封公开信各排污单位:2021年1月24日,《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以下简称《条例》)予以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依照法律规定

各排污单位:


2021年1月24日,《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以下简称《条例》)予以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一、关于依法领证。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重点、简化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需在实际排污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主动如实填报排污许可信息并申领排污许可证。


二、关于按证排污。已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限定的排放口、排放去向、排放浓度、排放总量等规范实施排污行为,并落实自行监测(包括开展手工监测并记录原始数据、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等)、公开排放信息、记录环境管理台账、提交执行报告等要求。


三、关于延续变更。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应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延续;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四、关于排污登记。凡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登记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如实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填报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 


五、关于按期整改。《条例》施行前已经实际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进行整改,达到《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逾期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继续排放污染物。


六、关于监督检查。各排污单位应当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供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


七、关于法律责任。排污单位未履行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将按照《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感谢你们对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全力提供优质服务,设立服务热线,帮扶大家实施排污许可。让我们携起手来,为建设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的“美丽新湖南”共同努力!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3月1日


市州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及联系方式

核发部门

联系方式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

0731-88667861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0731-28682664

湘潭市生态环境局

0731-52379719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0734-2892887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

15180902600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0730-8882050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0736-7224330

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

0744-820214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0737-6203302

郴州市生态环境局

0735-2372010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0746-8339120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0745-2719310

娄底市生态环境局

0738-8585263

湘西州生态环境局

0743-823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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