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致排污单位的一封信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致排污单位的一封信全市各有关排污单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1年1月24日正式公布,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
全市各有关排污单位: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1年1月24日正式公布,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各项要求,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2020年,各单位克服疫情、积极参与,全市顺利完成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任务,在此,向各单位表示诚挚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但是,申领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仅仅是工作的开始,在《条例》即将实施之际,提醒各单位:
一、各单位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http://permit.mee.gov.cn/permitExt/defaULts/default-index!getInformation.action),申请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信息登记。各单位可向所在区生态环境部门作进一步咨询,并向其提交申请材料,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和排污信息登记工作,全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也将全力支持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未按要求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延续和排污信息登记,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信息登记回执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二、各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限定的排放口、排放去向、排放浓度、排放总量规范实施排污行为,并落实自行监测(包括开展手工监测并记录原始数据、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等)、公开排放信息、记录环境管理台账、提交执行报告等要求。未落实上述要求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
三、各单位应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并如实报告相关情况。拒不配合检查或者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感谢对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生态文明建设没有终点,让我们保持“咬定青山”的劲头,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让我们携起手来,久久为功,努力为建设天蓝、水清、森林环绕的美丽北京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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