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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有漏网之鱼!违规垃圾焚烧企业​​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1-02-04 12: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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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有漏网之鱼!违规垃圾焚烧企业​​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以下简称“78号文”),垃圾焚烧企业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减免是垃圾焚烧企业的收入来源之一,但受行政处罚企业违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势必会影响税收机制的健康发展和整个垃圾焚烧行业的公平公正。为了解垃圾焚烧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真实情况,项目团队与多地税务部门进行了沟通。以下为沟通获取的信息。

一、78号文未要求公开纳税人享受该政策具体月份

根据78号文第六条,“税务机关应于每年2月底之前在其网站上,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所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按下列项目予以公示: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数量,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其中未要求公开纳税人是否全年享受该政策。因此,在接受到项目团队的提醒后,部分税务部门答复称,已于环保处罚的次月停止为其办理退税,但该年仍有月份享受该政策,因此年度退税名单内存在该企业。例如:根据答复发现,唐山洁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旺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玉环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台州市德长环保有限公司、绍兴市新民热电有限公司均已被地方税务部门于被处罚次月停止退税。

二、受环保组织提醒,税务部门追缴已退税费并加收滞纳金

项目团队通过致信促进2个税务部门追缴已退税费并加收滞纳金,汕头市税务局表示在核实行政处罚真实性后,立即暂停对汕头市澄海洁源垃圾发电厂有限公司的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资格,并追缴2018年12月至2020年3月已退税费1142.24万元,加收滞纳金184.24万元。甘肃省税务局第一时间责令主管税务机关立即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停止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可见,仍存在部分垃圾焚烧企业违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图: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答复

三、税务部门与生态环境部门信息联通不强,造成执法延后

从税务部门答复的结果看,除了汕头市税务局与甘肃省税务局在接收到环保组织的提醒后,积极整改的,还有河南省税务局、泰州市税务局及浙江省税务局在2019年间追缴了4座垃圾焚烧厂的已退税款。同时,在沟通中,部分税务部门透露,对于行政处罚信息的收集,需要税务部门自行对地方生态环境网站进行检索,未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导致税务部门信息滞后,部分违规企业违规享受退税政策。与河北省税务局的沟通中,得知河北省税务局已建立信息互通机制,省级之间信息交换的时间是一年一次、市级是半年一次、区县是一季度一次。从发现问题的角度看,河北省未发现违规享受政策的纳税人。项目团队建议税务部门与生态环境部门间加强信息互通。

四、备案前的行政处罚不影响税收优惠享受

贵州省税务局在答复中对78号文第四条规定的“已享受”进行解释,认为“已享受”是指按照政策首次实际退还给纳税人的增值税税款的属期。黔西南州兴义市鸿大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受行政处罚时间为2017年4月,而退税备案则是2018年8月,“已享受”时间应从2018年8月开始计算,所以符合退税条件。

图: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答复

五、建议税务部门做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相关信息公开

享受该政策的纳税人需要提前申请备案,备案前的行政处罚不影响该政策的享受,但目前备案时间未对外公开。同时78号文虽然未要求公开具体享受月份,但公开政策具体享受月份,有利于公众监督及税务部门核查。如山东省税务局和江苏省税务局均对纳税人具体享受政策月份进行公开。因此做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信息公开,有利于公众监督,保障公众知情权。

从税务部门对垃圾焚烧企业执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整体情况来看,绝大部分税务部门已完善执行该政策,但仍然存在信息公开不足,与生态环境部门信息联通不畅等问题。因此,税务部门与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信息互通,做好78号文的执行。

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是其重要组成部分,政策的完善执行,是社会信用的重要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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