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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严格执行!垃圾焚烧企业​​环境失信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1-01-08 20: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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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严格执行!垃圾焚烧企业​​环境失信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2015年6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2015年6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通知指出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发布的财税〔2015〕78号文

垃圾焚烧企业属于目录第二大点“综合利用垃圾以及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可享受100%增值税退税政策。目前距通知下发已有5年多时间,税务部门对垃圾焚烧企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实施情况又是如何?从项目团队的观察来看,至少存在17个环境失信的垃圾焚烧企业未被严格执行财税78号文。

一、95座垃圾焚烧厂在2017年至2019年间受到1万元以上行政处罚

截止2020年3月,项目团队统计“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公开平台”上在运行生活垃圾焚烧厂达到427座,分布在26个省/市/自治区。项目人员利用“蔚蓝地图”对427座垃圾焚烧厂的监管记录进行检索,发现95座在2017年至2019年间有225条1万元以上行政处罚记录。

绍兴市新民热电有限公司2018年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税务部门通过官网公开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纳税人名单

根据78号文的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应于每年2月底之前在其网站上,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所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名单予以公示。2020年受疫情影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延长税务机关公示纳税人享受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信息工作时限的通知》,将公开2019年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相关信息的完成时限,由2020年2月底前调整为疫情解除后30日内。

观察发现,依然有部分省税务部门在2月底之前公开了2019年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相关信息。因此,项目团队收集到涵盖95座垃圾焚烧厂的22个省17年、18年及部分19年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名单。通过名单比对,发现多省严格执行78号文关于取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规定,将有行政处罚记录的垃圾焚烧厂从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名单中予以去除。如江苏大吉环保能源大丰有限公司2018年7月被环境主管部门处以17万元行政处罚罚款,在江苏省公开的名单中备注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间至2018年7月。三明市金利亚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1月及2020年4月分别被环境主管部门处以10万元、10万元、95万元的行政处罚罚款,在福建省公开的名单中未见三明市金利亚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河北省税务局公开2019年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名单

三、仍有17个处罚超1万的企业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名单内

通过比对受行政处罚垃圾焚烧厂名单与税务部门公开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名单,发现仍有17个受行政处罚超1万的垃圾焚烧厂在次年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名单内。例如:北京北控绿海能环保有限公司2017年6月被环境主管部门处以10万元行政处罚罚款,但该公司仍在北京市公布的2018年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名单内;汕头市澄海洁源垃圾发电厂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19年6月、7月分别被环境主管部门处以50万元、24万元、15万元的行政处罚罚款,但该公司仍在广东省公布的2019年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名单内。同时,除17个可核实企业外,仍存在7个2019年受行政处罚的垃圾焚烧厂所在省份未公开2019年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名单,无法进行核实。

绍兴市新民热电有限公司在浙江省税务局公开的2018年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名单内

垃圾焚烧企业作为垃圾的末端处置单位,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垃圾围城”问题,但另一方面,垃圾焚烧厂本身也会带来其他的环境问题。同时在国家财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中,仅4小类可享受100%退税,综合利用垃圾成为其中之一。因此财税部门的即征即退政策,一方面以经济手段鼓励环境表现优秀的垃圾焚烧企业做大做强,另一方面也从经济上打击超标违法企业。垃圾焚烧企业因为其行业特殊性,更应该做好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执行。

期待财税部门完善执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利用经济手段制约超标违法企业,构建社会信用体系,让超标违法企业“一处失信,处处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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