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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办法(试行)》解读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1-01-06 16: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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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办法(试行)》解读为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管,规范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省生态环境厅近日印发《江苏省重点排污单

为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管,规范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省生态环境厅近日印发《江苏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明确《办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适用于江苏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自动监测数据应用于环境执法的管理。


根据《办法》,废气参数(流速、流量、含氧量、含湿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氢、非甲烷总炷等废气自动监控设施,以及流量、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废水自动监控设施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执法的事实依据:


《办法》提出,自动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由重点排污单位所在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明确了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监测数据超标和数据异常判定依据。环境监控部门在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中发现并通过短信督办、在线督办单等方式交办的,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专项检查、帮扶督查、日常执法监管中发现移交的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异常问题,重点排污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执法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属自动监测数据超标的,核实确认超标时段;属自动监测数据异常的,核实确认是否存在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行为。现场检查应制作检查笔录,并经重点排污单位签字确认。


《办法》明确,经现场检查核实,自动监测数据超过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涉嫌违法的重点排污单位予以处罚;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规定予以处罚;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存在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对涉嫌违法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究竟有哪些特色亮点,一起来看一下:


亮点一:


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重点排污单位是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的主体。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开展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运行维护、数据标记,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自动监测数据,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环境标准、技术规范审核后,可以作为监管执法工作的事实依据。为深入贯彻实施《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强化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的应用,规范自动监测数据应用于环境执法,《办法》是《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贯彻实施的配套文件。


亮点二:


《办法》明确了废气和废水自动监控设施监测数据应用于执法的具体指标,废气中主要是废气参数、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氢、非甲烷总烃,废水中主要是流量、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办法》明确了数据超标判断依据,依据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气主要以有效小时均值作为判定依据,废水主要以有效日均值作为判定依据。


《办法》明确了数据异常判断依据,自动监控设施量程设定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质控样考核结果不符合考核指标要求、监测数据连续三天以上维持恒定或变化不明显。


亮点三:


《办法》确定了基本工作流程: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开展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运行维护、数据标记,确保正常运行、数据准确→监控部门在大数据平台发现、各类专项检查发现数据超标或异常问题→执法部门对超标数据或异常数据开展现场核查→执法部门对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和数据超标进行查处,对自动监控设施存在弄虚作假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亮点四:


随着污染防治攻坚战向纵深阶段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监控水平得到有效提升,为“非现场”监测、“不接触”执法、“信息化”监管提供重要支撑。通过“互联网+监管”,既能够对企业污染防治措施进行有效监管,又可以减少现场执法检查频次,实现企业生产和部门监管双赢的局面。《办法》的出台,为及时准确查处企业违法排污行为提供依据,同时也便于执法人员固定证据,提高执法效益,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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