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发布
《湖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发布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发布《湖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特此公告。附件:湖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发布《湖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特此公告。
附件:湖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统计局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湖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湖南省统计局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12月9日)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湘政办函〔2017〕69号)要求,开展湖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普查对象是我省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农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农业源)、生活污染源(以下简称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移动源。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湖南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全省各级普查机构认真谋划、精心组织,广大普查工作人员无私奉献、艰苦努力,广大普查对象大力支持、积极参与,现已完成湖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任务,摸清了各类污染源的基本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污染治理情况等,建立了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现将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各类普查对象数量
全省普查对象数量9.31万个(不含移动源)。包括工业源4.43万个,畜禽规模养殖场2.06万个,生活源2.58万个,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2232个;以行政区为单位的普查对象数量145个。
(二)污染物排放量
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27.82万吨,氨氮7.23万吨,总氮19.23万吨,总磷2.23万吨,动植物油1.93万吨,石油类270.29吨,挥发酚33.46吨,氰化物3.10吨,重金属(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下同)9.23吨。
洞庭湖(湖南部分)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4.45万吨,氨氮1.40万吨,总氮3.57万吨,总磷0.43万吨,动植物油0.31万吨,石油类28.84吨,挥发酚0.35吨,氰化物0.22吨,重金属0.24吨。
湘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58.98万吨,氨氮3.41万吨,总氮9.28万吨,总磷1.06万吨,动植物油0.88万吨,石油类211.26吨,挥发酚32.89吨,氰化物2.72吨,重金属5.22吨。
资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9.74万吨,氨氮1.09万吨,总氮2.89万吨,总磷0.33万吨,动植物油0.35万吨,石油类15.36吨,挥发酚0.04吨,氰化物0.13吨,重金属0.83吨。
沅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7.14万吨,氨氮0.90万吨,总氮2.33万吨,总磷0.27万吨,动植物油0.28万吨,石油类10.76吨,挥发酚0.18吨,氰化物0.02吨,重金属2.01吨。
澧水流域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6.89万吨,氨氮0.40万吨,总氮1.00万吨,总磷0.11万吨,动植物油0.11万吨,石油类4.07吨,重金属0.11吨。
其他流域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0.62万吨,氨氮0.03万吨,总氮0.16万吨,总磷0.03万吨,氰化物0.01吨,重金属0.82吨。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22.82万吨,氮氧化物56.75万吨,颗粒物59.76万吨。本次普查对部分行业和领域挥发性有机物进行了尝试性调查,排放量29.43万吨。
长株潭及大气传输通道城市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10.49万吨,氮氧化物25.84万吨,颗粒物21.73万吨,挥发性有机物16.09万吨。
二、工业源
(一)基本情况
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44348个。
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居前5位的地区:长沙市9731个,邵阳市4514个,常德市4095个,益阳市3763个,株洲市3366个。上述5个地区合计占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57.43%。
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居前3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8509个,农副产品加工业4109个,金属制品业3250个。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35.78%。
(二)水污染物
工业企业的废水处理设施1.45万套,设计处理能力860.37万立方米/日,废水年处理量8.06亿立方米。
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5.33万吨,氨氮0.32万吨,总氮0.67万吨,总磷0.03万吨,石油类270.29吨,挥发酚33.46吨,氰化物3.10吨,重金属9.07吨。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造纸和纸制品业1.42万吨,农副食品加工业0.92万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56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的54.41%。
氨氮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13万吨,农副食品加工业0.03万吨,食品制造业0.03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氨氮排放量的59.38%。
总氮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28万吨,农副食品加工业0.08万吨,水的生产和供应业0.05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总氮排放量的61.19%。
总磷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113.39吨,食品制造业37.76吨,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29.42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总磷排放量的60.19%。
石油类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58.54吨,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48.60吨,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32.84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石油类排放量的51.79%。
挥发酚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28.97吨,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08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1.13吨。上述3个行业排放量合计占工业源挥发酚排放量的99.16%。
氰化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1.31吨,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0.67吨,有色金属矿采选业0.43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氰化物排放量的77.74%。
重金属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5.56吨,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1.45吨,金属制品业0.34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重金属排放量的80.95%。
(三)大气污染物
工业企业脱硫设施2975套,脱硝设施279套,除尘设施26488套。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17.47万吨,氮氧化物20.08万吨,颗粒物44.51万吨,挥发性有机物8.50万吨。
二氧化硫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6.29万吨,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5.02万吨,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2.31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二氧化硫排放量的77.96%。
氮氧化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8.91万吨,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4.98万吨,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2.82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氮氧化物排放量的83.22%。
颗粒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19.21万吨,非金属矿采选业9.42万吨,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03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颗粒物排放量的71.13%。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1.12万吨,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1.07万吨,汽车制造业0.71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的34.12%。
(四)工业固体废物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6016.40万吨,综合利用量4459.70万吨(其中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23.38万吨),处置量1054.29万吨(其中处置往年贮存量59.32万吨),本年贮存量585.08万吨,倾倒丢弃量0.03万吨。
2.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产生量630.52万吨,综合利用和处置量632.89万吨,年末累积贮存量62.90万吨。
(五)伴生放射性矿
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主要为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通过对全省8类重点行业2150家企业的检测筛查,确定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共67家,以稀土矿、锡矿、铅锌矿等矿产为主。
全省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累积贮存量为59.05万吨,其中放射性活度浓度超过10贝可/克的固体废物主要为稀土、铅锌矿、锡矿等矿产,总量为1.80万吨。
三、农业源
(一)基本情况
涉及种植业的区县122个,水产养殖业的区县122个,畜禽养殖业的区县121个(长沙市芙蓉区无畜禽养殖业),入户调查畜禽规模养殖场2.06万个。
农业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65.36万吨,氨氮2.04万吨,总氮9.92万吨,总磷1.44万吨。
(二)种植业
水污染物排放(流失)量:氨氮1.16万吨,总氮5.55万吨,总磷0.51万吨。
秸秆产生量为3568.12万吨,秸秆可收集资源量2594.21万吨,秸秆利用量2079.58万吨。
地膜使用量4.99万吨,多年累积残留量2.72万吨。
(三)畜禽养殖业
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62.15万吨,氨氮0.73万吨,总氮3.84万吨,总磷0.89万吨。
其中,畜禽规模养殖场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34.91万吨,氨氮0.48万吨,总氮2.16万吨,总磷0.53万吨。
(四)水产养殖业
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3.21万吨,氨氮0.15万吨,总氮0.52万吨,总磷0.05万吨。
四、生活源
(一)基本情况
生活源普查对象2.58万个。其中:行政村1.95万个,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1789个,储油库38个,加油站4485个。城镇居民生活源以城市市区、县城(含建制镇)为基本调查单元。
(二)水污染物
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57.10万吨,氨氮4.87万吨,总氮8.63万吨,总磷0.76万吨,动植物油1.93万吨。
城镇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4.75万吨,氨氮2.63万吨,总氮4.38万吨,总磷0.41万吨,动植物油0.43万吨。
农村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32.35万吨,氨氮2.24万吨,总氮4.25万吨,总磷0.35万吨,动植物油1.49万吨。
(三)大气污染物
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5.34万吨,氮氧化物2.89万吨,颗粒物13.74万吨,挥发性有机物11.94万吨。
五、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一)基本情况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2232个,其中: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1829个,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376个,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处理)单位27个(含协同处置单位)。
垃圾处理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废水(渗滤液)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316.27吨,氨氮39.47吨,总氮63.41吨,总磷3.79吨,重金属0.15吨。
垃圾焚烧、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焚烧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64.99吨,氮氧化物329.39吨,颗粒物20.94吨。
(二)集中式污水处理情况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1829个,污水年处理总量25.32亿立方米,其中:城镇污水处理厂284个,处理污水24.37亿立方米;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61个,处理污水0.76亿立方米;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1431个,处理污水0.17亿立方米;其他污水处理设施53个,处理污水0.03亿立方米。
水污染物削减量:化学需氧量40.16万吨,氨氮3.23万吨,总氮3.90万吨,总磷0.48万吨,动植物油0.43万吨。
干污泥产生量25.08万吨,处置量24.47万吨。
(三)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情况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376个,垃圾处理量1426.62万吨,其中:填埋1224.90万吨,焚烧166.19万吨,其他方式处理35.53万吨。
(四)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处理)情况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处理)单位27个(含协同处置单位),其中单独医疗废物处置(处理)厂10个。设计处置危险废物能力95.87万吨/年,实际处置危险废物33.04万吨。其中,处置工业危险废物26.04万吨,处置医疗废物3.89万吨,综合利用3.11万吨。
六、移动源
(一)基本情况
移动源普查对象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统计汇总机动车保有量1049.14万辆,工程机械保有量12.7万台,农业机械柴油总动力4729.82万千瓦,铁路内燃机车燃油消耗量5.03万吨,民航飞机起降架次29.16万次。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33.75万吨,颗粒物1.51万吨,挥发性有机物8.99万吨。
(二)机动车污染源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18.29万吨,颗粒物0.35万吨,挥发性有机物7.01万吨。
(三)非道路移动污染源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15.47万吨,颗粒物1.16万吨,挥发性有机物1.98万吨。其中:
工程机械排放氮氧化物4.90万吨,颗粒物0.23万吨,挥发性有机物0.55万吨;
农业机械排放氮氧化物10.07万吨,颗粒物0.91万吨,挥发性有机物1.40万吨;
铁路内燃机车排放氮氧化物0.27万吨,颗粒物0.01万吨,挥发性有机物0.01万吨;
民航飞机排放氮氧化物0.22万吨,颗粒物0.01万吨,挥发性有机物0.01万吨。
注释
洞庭湖(湖南部分)、湘江流域、资江流域、沅江流域、澧水流域的划分依据是湖南省第三次水资源调查评估工作的结果。
长株潭及大气传输通道城市:包括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常德市、岳阳市、益阳市。
工业源普查范围: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中41个工业大类行业的全部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不包括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行业代码为4620)企业。
农业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生猪≥50头、奶牛≥5头、肉牛≥10头、蛋鸡≥500羽、肉鸡≥2000羽)、水产养殖业(不含藻类)。
生活源普查范围:包括城乡居民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民用储油库和加油站。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包括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和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处理)单位。
移动源普查范围: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以行政区为单位统计调查。非道路移动源包括飞机、营运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含机动渔船)。
营运船舶核算水域范围:包括内河及沿海水域。其中,沿海水域核算范围为交通运输部印发的《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交海发〔2018〕168号)中沿海控制区范围。
工业源水污染物排放量:指污染物未经处理或处理后排入环境的量。
伴生放射性矿:指原矿、中间产品、尾矿(渣)或者其他残留物中铀(钍)系单个核素含量超过1贝可/克的非铀(钍)矿。
挥发性有机物普查与核算口径:按照可统计原则,对部分行业和领域人为排放源进行了尝试性调查,核算范围包括工业企业燃料燃烧及重点行业工业产品生产工艺排放;城乡居民生活燃煤、餐饮油烟、家庭日化用品、城市新建房屋装饰、沥青道路铺装,对外营业的储油库和加油站;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不包括船舶)。
公报中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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