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2012)修改单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0-12-26 14:04:19
热度:102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2012)修改单《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456-2012)修改单 一、将“2 规范性引用文件&rd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456-2012)修改单 一、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修改为“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年份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并增加以下内容:
GB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700 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31 号)
《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环办〔2003〕95 号)
二、在“表 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表 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增加总铊排放限值要求(单位:mg/L): 三、在“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中,增加以下内容:
5.7 除表 4 所列的方法标准外,本标准实施后发布的其他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明确适用于本行业,也可采用该监测方法标准。
5.8 企业应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对于总铊,自行监测频次至少为半年一次。
5.9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要求安装重点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障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四、“表 4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的标准编号不再保留年号,并增加以下内容: 五、在“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后增加“6 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6.1 污水排放口和采样点的设置应符合 HJ 91.1 的规定。
6.2 应按照 GB 15562.1 和《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在污水排放口或采样点附近醒目处设置警告性污水排放口标志牌,并长久保留。
六、原“6 实施与监督”修改为“7 实施与监督”,原 6.1 和 6.2修改为 7.1 和 7.2,并增加以下内容:
7.3 重点排污单位应在厂区门口等公众易于监督的位置设置电子显示屏,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向社会实时公布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和其他环境信息。
7.4 与污水排放口有关的计量装置、监控装置、标志牌、环境信息公开设施等,均按生态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监督管理。企业应建立专门的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开展建设、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拆除、移动和改动。
GB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700 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31 号)
《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环办〔2003〕95 号)
二、在“表 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表 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增加总铊排放限值要求(单位:mg/L): 三、在“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中,增加以下内容:
5.7 除表 4 所列的方法标准外,本标准实施后发布的其他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明确适用于本行业,也可采用该监测方法标准。
5.8 企业应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对于总铊,自行监测频次至少为半年一次。
5.9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要求安装重点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障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四、“表 4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的标准编号不再保留年号,并增加以下内容: 五、在“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后增加“6 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6.1 污水排放口和采样点的设置应符合 HJ 91.1 的规定。
6.2 应按照 GB 15562.1 和《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在污水排放口或采样点附近醒目处设置警告性污水排放口标志牌,并长久保留。
六、原“6 实施与监督”修改为“7 实施与监督”,原 6.1 和 6.2修改为 7.1 和 7.2,并增加以下内容:
7.3 重点排污单位应在厂区门口等公众易于监督的位置设置电子显示屏,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向社会实时公布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和其他环境信息。
7.4 与污水排放口有关的计量装置、监控装置、标志牌、环境信息公开设施等,均按生态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监督管理。企业应建立专门的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开展建设、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拆除、移动和改动。
-
《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31-2020)2020-12-26
-
《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821-2005)修改单2020-12-26
-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0-2011)修改单2020-12-26
-
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正式挂牌成立2020-12-25
-
贵州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指导报告2020-12-25
-
江西省完成2020年全省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工作2020-12-25
-
《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2014)修改单2020-12-24
-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修改单2020-12-24
-
山东发布《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监测分析方法修改单(征求意见稿)》2020-12-23
-
环境部公布11月京津冀和汾渭平原降尘监测结果2020-12-23
-
乌鲁木齐开展联合夜查专项行动 对涉大气排污企业 进行环境监测执法检查2020-12-22
-
我国提前实现碳排放强度下降目标2020-12-22
-
钢铁产能压减退出、关停淘汰、超低排放三连升级!2020-12-22
-
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活动邀请参与者启事2020-12-22
-
广东2021年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提前下达批)202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