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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丨禁止新建6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0-12-22 16:0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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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丨禁止新建6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各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个人:为加快能源结构调整,改善市区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加快能源结构调整,改善市区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建成区规划发展变化,市政府决定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及高污染燃料类别进行调整,并进一步完善管控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的种类


按照原环境保护部2017年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Ⅲ类(严格)进行管控,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为:


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禁燃区范围


全市禁燃区面积669.26平方公里。


(一)芝罘区


禁燃区面积179.2平方公里,范围为:芝罘区全部区域。


(二)莱山区


禁燃区面积285.4平方公里。范围为:莱山区全部区域。


(三)福山区


禁燃区面积44.9平方公里。范围为:外夹河—王懿荣大街—双龙路(双龙路南延段)—荣乌高速—奇泉路—凤凰山路—荣乌高速—沈海高速—规划中路(同兴路北延段)—206国道—沈海高速高速所围区域。


(四)牟平区


禁燃区面积71.89平方公里。范围为:滨海东路以南、雷神庙大街以北、金牛山路以东、大窑路以西所围区域。


(五)高新区


面积13平方公里。范围为:东至海天路,南至科技大道,西至海越路-港城东大街-蓝海路一线,北至滨海中路所围区域。


(六)开发区


开发区东区禁燃区。面积31.7平方公里。范围为:东至开发区夹河桥,西至祁连山路-长江路-北京南路一线,南至同三高速,北至海滨路所围区域。


开发区西区禁燃区。面积5.6平方公里。范围为:东至海滨路,西至天津北路,南至黄金河一线,北至海滨路-北京南路-开发区出口加工B区北边界所围区域。


(七)蓬莱区


禁燃区面积为27.4平方公里,范围为:西起蓬港路,沿港南路-南关路-南环路-戚继光路-金创路-山东路-仙境东路-龙山河,北至海边所形成的区域。


(八)长岛综合试验区


禁燃区面积为20.67平方公里,范围为:南、北长山岛陆上区域。


三、禁燃区管控要求


(一)除用于城市集中供热的外,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或使用高污染燃料制气的项目;现有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或使用高污染燃料制气的项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拆除或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二)禁止新建6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现有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应在规定的期限内陶汰;新建或按规定保留的燃煤锅炉应采用节能环保燃烧方式,达到山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安装烟气排放在线连续监测仪器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纳入重点污染源目录管理。


(三)生物质锅炉须为生物质专用燃料锅炉,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生物质锅炉。生物质专用燃料锅炉及生物质燃气锅炉须配备降氮脱硝、高效除尘设施,达到山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并安装烟气排放在线连续监测仪器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纳入重点污染源目录管理。


(四)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五)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焚烧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的项目。


(六)以热水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项目,20公里供热半径内原则上不再另行规划建设抽凝热电联产机组;以蒸汽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项目,10公里供热半径内原则上不再另行规划建设其他热源点。


(七)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辖区内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淘汰、改用清洁能源和治理工作,依法落实对各类燃烧设施及燃料的监管。


(八)发改、工信、生态环境、财政、城管、规划、市场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支持、引导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清洁能源,为市民提供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2014年3月21日发布的《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同时废止。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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