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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0-12-15 20: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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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强化社会监督,进一步鼓励公众积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

《天津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强化社会监督,进一步鼓励公众积极参与,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生态环境权益,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全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我局起草了《天津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于2020年12月21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tjxzd@ tj.gov.cn邮箱,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附件:天津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天津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环境建设的工作部署和总体要求,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查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信访条例》《环境信访办法》《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发生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天津市域范围内发生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四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范围:

 

(一)煤场、料场、堆场未采取密闭、苫盖、喷淋等有效防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及本市规定标准的燃煤及其制品的;

 

(三)超过大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水)污染物的;

 

(四)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或者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染物的;

 

(五)擅自停用、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大气或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六)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未批先建”“批建不符”“久拖不验”“未验先投”的建设项目;

 

(七)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八)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九)非法排放、收集、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下的;

 

(十)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十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十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十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十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十五)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危害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有奖举报途径:

 

(一)电话举报:拨打12369或88908890;

 

(二)来信来访举报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17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信访办,邮编:300191;

 

(三)网络举报地址:

 

政民零距离:http://ms.enorth.com.cn/zmljl/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官网:http://sthj.tj.gov.cn/

 

(四)政务微博:新浪微博搜索“天津生态环境”或登陆http://weibo.com/3250739191,以#有奖举报#为话题发布举报信息并@天津生态环境;

 

(五)微信举报:微信搜索“12369环保举报”,关注该公众号进行举报。

 

第六条对举报人提供的有效线索,经生态环境部门调查情况属实的,视情节分别给予200元至200000元不等的奖励:

 

(一)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四、十五项规定,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且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给予举报人奖励200元;

 

(二)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六、七项规定,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且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给予举报人奖励2000元;

 

(三)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八、九、十项规定,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且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给予举报人奖励5000元;

 

(四)举报人提供的线索(除本办法第四条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规定外),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给予举报人奖励50000元;

 

(五)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规定,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移送司法机关的,给予举报人奖励200000元。

 

第七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安排,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管理,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并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或证据事先未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被媒体曝光;

 

(三)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九条举报人所举报企业有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不累计奖励;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次)举报的,只对第一有效举报人给予奖励;多人联合举报的,按一次举报奖励。

 

第十条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违法企业再次出现本办法第四条所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可继续举报并获取相应奖励。

 

第十一条举报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案件处理部门应当自作出案件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根据奖励标准填写《天津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意见,并附举报受理、案件查处、行政处罚等相关书面材料,涉及案件移送的,还应附有案件移送书面材料等。

 

经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后,15个工作日内统一以电话通知的形式联系举报人,并与举报人初步核实相关信息,电话联系举报人时,工作人员应如实记录通话内容,填写《天津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联系表》,告知举报人奖励决定,并根据举报人奖励意愿启动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举报人应当自接到奖励领取通知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领取时,举报人应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天津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金发放表》。工作人员应予以认真核对,复印存档。双方经验证无误后签字确认,并当场授予举报人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应当携带本人和举报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供举报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正、反面清晰复印件。自接到奖励领取通知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举报奖励的,视为自动放弃。

 

工作人员对现场领取奖励的举报人发放荣誉证书,并进行精神奖励。举报人不愿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的,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领取。工作人员在电话联系时应询问、记录举报人银行账号并核对,由奖励发放单位统一经由银行转账。

 

举报人对上述两种方式均不接受的,可以电话充值方式进行授领。

 

第十三条举报受理、处罚、奖励等相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信息应严格保密。对泄露举报人情况、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各级政府机关、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的职务行为;

 

(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员、新闻媒体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第十五条举报人举报的线索为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举报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正在处理中的;

 

(二)被举报企业已被责令限期治理或限期改正,被举报事项正在责令治理或改正期限内的;

 

(三)不存在生态环境违法事实的;

 

(四)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

 

(五)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的。

 

第十六条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的,或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举报受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不得对举报事项不予核实查办;不得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应当真实客观。举报人虚假、恶意举报或者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金的,严重扰乱环境管理举报工作秩序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市生态环境局将积极指导督促各区生态环境局视自身情况制定举报奖励制度,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提供生态环境违法线索的积极性。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天津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津环保监察〔2016〕12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天津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励审批表

 

2.天津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联系表

 

3.天津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金发放表

 

表1

天津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励审批表

编号: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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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姓名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举报方式

 

举报时间

 

办结时间

 

被举报单位名称

 

被举报单位地址

 

案由及查处

核实情况

 

执法综合室意见

签名:

主管领导意见

签名:

执法总队意见

签名:

法规处意见

(2000元及以上金额)

签名:

财务处意见

(2000元及以上金额)

签名:

局领导审批意见

签名:

注:1.报批时,应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相关法律文书;

2.本表一式三份,执法总队一份,发放奖金部门一份,财务部门一份。




表2

天津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联系表

编号: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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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时间及案由

 

联系奖励对象情况

联系对象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电话联系时间

 

电话联系人

 

电话核实

情况

是否为举报人本人(非本人的询问联系方式;不能联系上本人的注明原因)、是否举报过该污染事项、确认领取奖励方式(如不能到指定地点领取的,询问身份证件号码、银行账户等信息)

备注

 

注:1. 本表一式三份,执法总队一份,发放奖金部门一份,财务部门一份。

表3

天津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金发放表

编号: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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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举报人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案件查实

情况

 

奖励审批

情况

 

举报人身份信息核对情况

举报人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举报人身份

证件号码

 

以上信息已与举报人核对无误 举报人(领奖人)签名:

奖金领取方式

(指定地点领取、银行转账、电话费充值)

领取时间

 

奖金金额

人民币(大写)

奖金领取人签名

 

奖金发放人签名

 

备注

 

注:1.应附领奖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本表一式三份,执法总队一份,发放奖金部门一份,财务部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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