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届中华环境奖组委会公告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0-12-15 20: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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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届中华环境奖组委会公告中华环境奖自2000年设立以来已连续开展了十届,共表彰在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215个。这些获奖者在推动环保工作,引领环保先进理念
中华环境奖自2000年设立以来已连续开展了十届,共表彰在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215个。这些获奖者在推动环保工作,引领环保先进理念、技术和行为方式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第十一届中华环境奖评选推荐工作于2020年12月2日正式启动。本届评选主题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将表彰和奖励在城镇环境、环境管理、企业环保、生态保护和环保宣教五个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评选、表彰和宣传的力度,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持之以恒地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美丽中国梦。
第十一届中华环境奖评选申报及推荐工作自即日起至2021年3月2日止,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详细情况请登录生态环境部网站、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网站、中华环境奖微信公众号查询并下载申报须知、推荐表及申报表,或直接与中华环境奖组委会秘书处联系。
联系单位:中华环境奖组委会秘书处--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表彰工作部)
第十一届中华环境奖相关文件:
1、《中华环境奖评选与奖励办法》
2、第十一届中华环境奖申报须知
3、第十一届中华环境奖个人申报表
4、第十一届中华环境奖集体申报表
5、第十一届中华环境奖推荐表
《中华环境奖评选与奖励办法》 (2020 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环境奖由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设立,是中国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最高的社会性奖励。
第二条 为做好中华环境奖评选与奖励工作,保障中华环境奖评选过程公平、公正、规范、有序,评选出的先进典型具有示范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章程》,制定本评选与奖励办法。 第三条 中华环境奖旨在表彰和奖励在我国城镇环境保护、环境管理、企业环保、生态保护、环保宣教等领域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优异成绩的集体和个人,或在上述领域,为中国与国际间合作交流做出重大贡献并取得优异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条 中华环境奖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评选实行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鼓励社会和公众广泛参与。 第五条 中华环境奖每两年评选颁发一次。
第六条 中华环境奖评选与表彰工作,在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生态环境部等部委和单位组成的组织委员会指导下开展,中华环境奖的评选与表彰工作接受生态环境部的业务管理。 第二章 奖项、奖励金额与评选标准
第七条 中华环境奖设“城镇环境”“环境管理”“企业环保”“生态保护”“环保宣教”五类奖。每类奖评选不超过五位获奖者,其中设不超过一个中华环境奖,奖金50万元人民币;其余为中华环境优秀奖,奖金10万元人民币。 中华环境奖实行分类申报、分类授奖。中华环境奖对于获得表彰奖励的集体,不发放奖金,可颁发奖牌。 第八条 申报中华环境奖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所开展的工作具有典型示范作用;所开展的工作符合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战略;所开展的工作能够使经济增长与环境改善相结合,实现可持续发展;在中国境内开展的项目与活动,或对中国境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具有显著推动或深远影响的工作;申报者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自然人。 “中华环境奖”评选表彰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一般不评选副司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司局级以上干部,且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 20%。 各奖项评选标准如下:
一、城镇环境
城镇环境类奖项,主要奖励在城镇(区、县、乡)的建设中,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积极落实地方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其环境质量一直在全国(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名列前茅,或其环境改善成果特别显著,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协调发展工作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城镇(区、县、乡)。 (一)城市方面
1、在环境综合治理、资源节约、生态保护、产业结构调整和绿色发展等方面付出艰辛努力,做出重大贡献且成绩显著,其城市环境质量达到国内优良水平或其环境质量有明显改善的城市; 2、取得的生态环境保护成就,得到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广大市民的认可; 3、取得的生态环境保护成就,对其他城市环境质量的改善及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二)乡镇方面
1、在面源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乡镇环境卫生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及发展生态农业、生态旅游、生态脱贫等方面付出艰辛努力,做出重大贡献且成绩显著,其乡镇环境状况达到国内优良水平或其环境质量及经济水平有明显改善的乡镇; 2、取得的生态环境保护成就,得到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广大公众的认可;
3、取得的生态环境保护成就,对其他乡镇环境质量的改善及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二、环境管理
环境管理类奖项,主要奖励在所管理的区域或领域内,经济建设取得显著成就,生态文明稳步推进,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同步,开展的工作在全国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组织或带头人。 (一)模范地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所管理的区域或领域内环境质量改善做出重大贡献且成绩显著(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为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出台,以及在环保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创新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带头人。 (二)取得的生态环境保护成就,得到政府和广大公众的认可并卓有成效; (三)取得的生态环境保护成就,对其它地区或领域的环境治理和管理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三、企业环保
企业环保类奖项,主要奖励在企业发展中遵循生态文明理念、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努力实现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发展方式,积极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和践行企业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或负责人。 (一)模范遵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企业环境治理,资源节约、绿色生产方式、绿色科技等领域付出艰辛努力,实现为社会提供清洁、绿色产品的同时,与自然友好的企业; (二)在开展清洁生产、实施节能减排、加快污染治理等方面取得的成就,得到政府有关部门和广大公众的认可; (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各项环境指标达到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采取的举措,对同行业其他企业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四)能够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承担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社会责任。
四、生态保护
生态保护类奖项,主要奖励在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修复、应对气候变化、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保护与管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保护、植树造林、防沙治沙、水土保持、草原保护、核与辐射安全、地质灾害防治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集体或个人。 (一)积极响应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战略,推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在保护和修复自然生态系统,建立科学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生态修复、防灾减灾等方面付出艰辛努力,取得显著成绩; (二)取得的生态保护成就,得到政府有关部门和广大公众的认可; (三)取得的生态保护成就,对国内外其他地区生态保护工作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五、环保宣教
环保宣教类奖项,主要奖励在环境宣传、舆论监督、环境教育、环境科普、传播生态环境保护正能量、激发公众生态环境保护热情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集体或个人。 (一)传媒方面
1、所做的环境报道,对政府解决重大环境问题,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2、所做的环境报道,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得到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 3、所做的环境报道,对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意识,起到有效引导和促进作用。 (二)宣传教育科普方面
1、长期从事环境教育、环境科学普及与宣传工作,在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提高公民环境意识、引领公众树立科学正确的生态环境保护观念等方面取得了重大成绩; 2、在环境教育、环境科学普及与宣传工作中取得的成就,在该领域具有较广泛的影响力; 3、在环境教育、环境科学普及与宣传工作中取得的成就,对其他相关从业人员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第三章 评选与奖励机构
第九条 中华环境奖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负责该奖项评选与管理的指导工作。 中华环境奖组委会由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生态环境部、教育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十一家单位的有关领导组成。组委会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2 名,主任和副主任由组委会委员选举产生。组委会的任务是: (一)指导中华环境奖的评选工作;
(二)负责确定评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三)审定中华环境奖的有关规定;
(四)审核中华环境奖最终候选人名单;
(五)批准或审定中华环境奖评奖工作中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组委会在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设立中华环境奖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中华环境奖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秘书处的责任与任务是: (一)负责中华环境奖评选活动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向组委会提出中华环境奖的有关规定和计划草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向组委会提名增补或更换评委会成员;
(四)负责建立评委专家库,负责组织从专家库随机抽取每届的评委; (五)负责组织安排中华环境奖评选委员会的评审工作; (六)负责组织评选活动中有关候选者资格审核、成果考察、公示、新闻发布会、颁奖典礼及整体宣传推广等活动; (七)接受与办理社会各界对评奖活动的各类咨询和投诉; (八)负责建立中华环境奖项目档案,并对申报及评选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材料进行保管; (九)负责处理中华环境奖评审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根据评选工作需要,秘书处负责组织初审组对所有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报评委会。
初审主要是对候选人的资格和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对申报单位或个人进行初选。 第十二条 初审组由 3-5 人组成,设组长 1 人。初审组成员由秘书处聘任,并报组委会主任批准,原则上初审组成员不担任评委委员。 第十三条 组委会设立中华环境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该奖项的具体评选工作。 评委会由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相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管理人员和社会知名人士组成。评委会委员由组委会成员单位推荐。秘书处根据推荐的名单建立评委专家库。 评委会由 25 人组成。评委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 2 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组委会确定。其他委员由秘书处按奖励对象类型从评委专家库业务相近的专家中随机抽取产生。
评委会的责任及任务是:
(一)在组委会指导下开展评选工作;
(二)审核候选人的事迹材料并对部分候选者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各类奖项获奖候选人名单; (三)选出中华环境奖各类奖项获奖者名单;
(四)在组委会秘书处未对外公布奖项评选结果前,不得泄露奖项评选过程中的任何流程及评选结果; (五)协调处理评选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申报、推荐与候选者资格的审定
第十四条 中华环境奖参评者的产生实行政府及相关部门推荐与社会推荐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五条 国务院各组成单位、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及 3A 级以上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推荐单位)可以直接向组委会推荐各奖项的候选人。中华环境奖不接受个人自行直接申请。 推荐单位负责对申报中华环境奖的申报单位和个人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后,于申报截止日期之前报秘书处。 第十六条 每届中华环境奖推荐申报活动的起止时间为奇数年的九月至十二月。秘书处向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发送开展中华环境奖评选活动的通知。同时在生态环境部网站和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网站上公布该通知和推荐及申报表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被推荐为中华环境奖候选者: (一)曾经获得中华环境奖及优秀奖者;
(二)曾经因为申报资料信息不实而被提出异议并证实者; (三)申报之日起前五年以内,申报人或申报单位因错误决策或者违法行为等受到有关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处罚或者问责的,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涉及申报瞒报、虚报的,以及其行为受到社会各界非议、指责而产生不良影响的; (四)境外申报组织或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开展的活动未依法设立代表机构或依法备案的; (五)申报人或申报单位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未依法进行备案的;
(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和条件的;
(七)《申报表》《推荐表》及其附件填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 第五章 评选
第十八条 资格审查
秘书处在申报截止后 30 日内首先对候选者的推荐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推荐及申报材料的格式、内容是否符合申报须知要求; (二)申报者有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第十九条 预审
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推荐申报材料,由秘书处提交初审组,初审专家依据每届评选中的评选主题和评选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第二十条 第一次评审
(一)秘书处将初审组初审结果交评委会。评委会委员按照“城镇环境”“环境管理”“企业环保”“生态保护”“环保宣传”五类奖分成五个评审组,依据每届评选中的评选主题和评选标准,在认真评议的基础上,各评审组提出各单项奖项第一轮不多于 10 名候选者名单。第一轮候选者总数不多于五十名。参会评委人数必须达到评委委员总人数的2/3 以上。 (二)评委会举行全体会议,对各小组提出的初选候选者名单进行复议,评选在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经投票产生第二轮候选者必须得到到会评委会委员 1/2以上的赞成票,每一类奖项第二轮候选者名单不得多于 5 个。参会评委人数必须达到评委委员总人数的 2/3 以上。
第二十一条 公示、考察、疑义及其处理
(一)秘书处将评委会评选产生的第二轮各单项奖候选者名单及申报事迹,通过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限为 30 日。同时,来自政府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的个人候选者需推荐单位将其事迹在其所在单位或组织及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公示,其余候选者需将其事迹在当地日报及网站上刊登。 (二)公示期间秘书处将组织本届部分评选专家组成调研考察组,抽取第二轮候选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在公示期限内对中华环境奖候选者向秘书处提出疑义。提出疑义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就疑义事项做出说明并提出理由。个人提出疑义的,须在疑义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疑义的,须在疑义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 (四)秘书处在接到疑义和投诉后,责成推荐单位调查核实有关材料,写出书面调查报告报秘书处(必要时秘书处将组成调查组实地考察),由秘书处提交评委会。评委会依照本章程和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向组委会备案并通知提出疑义的单位和个人。 (五)为维护疑义者的合法权益,秘书处、推荐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提出疑义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提出疑义者的意见。 (六)公示期间,公众可以对候选者通过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网站及其授权的网站进行网络投票,投票结果作为专家评委会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最终评审
(一)评委会对公示后无疑义的获奖候选者或按第二十一条规定确认保留资格的获奖候选者进行最终评定,评选出中华环境奖和中华环境优秀奖的获奖者。评选在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到会评委人数必须达到评委委员总人数的 2/3,获奖者必须得到到会评委会委员 1/2 以上的赞成票方可获奖。若某一奖项的中华环境奖候选人得票不足半数,该奖项可空缺。 (二)秘书处将评选最终结果向组委会报告,并由组委会最终确认获奖者名单。 第六章 授奖与奖励
第二十三条 组委会举行中华环境奖颁奖仪式,并向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奖杯和奖金。 第二十四条 中华环境奖授奖时间为启动次年的第四季度。 第七章 奖项撤销和收回
第二十五条 在评选活动中,对营私舞弊、弄虚作假和有行贿、受贿行为,或在推荐材料中有严重失实的,经查实,取消该候选者的评奖资格,已经授奖的,撤销其荣誉证书,追回颁发的奖金、奖杯。 参与中华环境奖评审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如在评审活动中违反评审行为准则和相关规定,一经查实,由组委会取消其评委和参与这评选工作的资格。
如有往届中华环境奖获奖者发生有损于该奖项荣誉的事件,经组委会审议后,撤销和收回其荣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原《中华环境奖评选与奖励办法》(2017 年修订)同时废止。 原标题:第十一届中华环境奖组委会公告相关资料下载:申报表 推荐表.doc
第十一届中华环境奖评选推荐工作于2020年12月2日正式启动。本届评选主题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将表彰和奖励在城镇环境、环境管理、企业环保、生态保护和环保宣教五个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评选、表彰和宣传的力度,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持之以恒地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美丽中国梦。
第十一届中华环境奖评选申报及推荐工作自即日起至2021年3月2日止,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详细情况请登录生态环境部网站、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网站、中华环境奖微信公众号查询并下载申报须知、推荐表及申报表,或直接与中华环境奖组委会秘书处联系。
联系单位:中华环境奖组委会秘书处--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表彰工作部)
第十一届中华环境奖相关文件:
1、《中华环境奖评选与奖励办法》
2、第十一届中华环境奖申报须知
3、第十一届中华环境奖个人申报表
4、第十一届中华环境奖集体申报表
5、第十一届中华环境奖推荐表
《中华环境奖评选与奖励办法》 (2020 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环境奖由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设立,是中国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最高的社会性奖励。
第二条 为做好中华环境奖评选与奖励工作,保障中华环境奖评选过程公平、公正、规范、有序,评选出的先进典型具有示范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章程》,制定本评选与奖励办法。 第三条 中华环境奖旨在表彰和奖励在我国城镇环境保护、环境管理、企业环保、生态保护、环保宣教等领域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优异成绩的集体和个人,或在上述领域,为中国与国际间合作交流做出重大贡献并取得优异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条 中华环境奖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评选实行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鼓励社会和公众广泛参与。 第五条 中华环境奖每两年评选颁发一次。
第六条 中华环境奖评选与表彰工作,在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生态环境部等部委和单位组成的组织委员会指导下开展,中华环境奖的评选与表彰工作接受生态环境部的业务管理。 第二章 奖项、奖励金额与评选标准
第七条 中华环境奖设“城镇环境”“环境管理”“企业环保”“生态保护”“环保宣教”五类奖。每类奖评选不超过五位获奖者,其中设不超过一个中华环境奖,奖金50万元人民币;其余为中华环境优秀奖,奖金10万元人民币。 中华环境奖实行分类申报、分类授奖。中华环境奖对于获得表彰奖励的集体,不发放奖金,可颁发奖牌。 第八条 申报中华环境奖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所开展的工作具有典型示范作用;所开展的工作符合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战略;所开展的工作能够使经济增长与环境改善相结合,实现可持续发展;在中国境内开展的项目与活动,或对中国境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具有显著推动或深远影响的工作;申报者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自然人。 “中华环境奖”评选表彰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一般不评选副司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司局级以上干部,且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 20%。 各奖项评选标准如下:
一、城镇环境
城镇环境类奖项,主要奖励在城镇(区、县、乡)的建设中,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积极落实地方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其环境质量一直在全国(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名列前茅,或其环境改善成果特别显著,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协调发展工作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城镇(区、县、乡)。 (一)城市方面
1、在环境综合治理、资源节约、生态保护、产业结构调整和绿色发展等方面付出艰辛努力,做出重大贡献且成绩显著,其城市环境质量达到国内优良水平或其环境质量有明显改善的城市; 2、取得的生态环境保护成就,得到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广大市民的认可; 3、取得的生态环境保护成就,对其他城市环境质量的改善及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二)乡镇方面
1、在面源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乡镇环境卫生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及发展生态农业、生态旅游、生态脱贫等方面付出艰辛努力,做出重大贡献且成绩显著,其乡镇环境状况达到国内优良水平或其环境质量及经济水平有明显改善的乡镇; 2、取得的生态环境保护成就,得到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广大公众的认可;
3、取得的生态环境保护成就,对其他乡镇环境质量的改善及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二、环境管理
环境管理类奖项,主要奖励在所管理的区域或领域内,经济建设取得显著成就,生态文明稳步推进,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同步,开展的工作在全国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组织或带头人。 (一)模范地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所管理的区域或领域内环境质量改善做出重大贡献且成绩显著(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为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出台,以及在环保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创新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带头人。 (二)取得的生态环境保护成就,得到政府和广大公众的认可并卓有成效; (三)取得的生态环境保护成就,对其它地区或领域的环境治理和管理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三、企业环保
企业环保类奖项,主要奖励在企业发展中遵循生态文明理念、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努力实现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发展方式,积极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和践行企业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或负责人。 (一)模范遵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企业环境治理,资源节约、绿色生产方式、绿色科技等领域付出艰辛努力,实现为社会提供清洁、绿色产品的同时,与自然友好的企业; (二)在开展清洁生产、实施节能减排、加快污染治理等方面取得的成就,得到政府有关部门和广大公众的认可; (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各项环境指标达到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采取的举措,对同行业其他企业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四)能够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承担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社会责任。
四、生态保护
生态保护类奖项,主要奖励在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修复、应对气候变化、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保护与管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保护、植树造林、防沙治沙、水土保持、草原保护、核与辐射安全、地质灾害防治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集体或个人。 (一)积极响应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战略,推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在保护和修复自然生态系统,建立科学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生态修复、防灾减灾等方面付出艰辛努力,取得显著成绩; (二)取得的生态保护成就,得到政府有关部门和广大公众的认可; (三)取得的生态保护成就,对国内外其他地区生态保护工作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五、环保宣教
环保宣教类奖项,主要奖励在环境宣传、舆论监督、环境教育、环境科普、传播生态环境保护正能量、激发公众生态环境保护热情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集体或个人。 (一)传媒方面
1、所做的环境报道,对政府解决重大环境问题,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2、所做的环境报道,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得到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 3、所做的环境报道,对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意识,起到有效引导和促进作用。 (二)宣传教育科普方面
1、长期从事环境教育、环境科学普及与宣传工作,在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提高公民环境意识、引领公众树立科学正确的生态环境保护观念等方面取得了重大成绩; 2、在环境教育、环境科学普及与宣传工作中取得的成就,在该领域具有较广泛的影响力; 3、在环境教育、环境科学普及与宣传工作中取得的成就,对其他相关从业人员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第三章 评选与奖励机构
第九条 中华环境奖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负责该奖项评选与管理的指导工作。 中华环境奖组委会由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生态环境部、教育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十一家单位的有关领导组成。组委会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2 名,主任和副主任由组委会委员选举产生。组委会的任务是: (一)指导中华环境奖的评选工作;
(二)负责确定评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三)审定中华环境奖的有关规定;
(四)审核中华环境奖最终候选人名单;
(五)批准或审定中华环境奖评奖工作中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组委会在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设立中华环境奖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中华环境奖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秘书处的责任与任务是: (一)负责中华环境奖评选活动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向组委会提出中华环境奖的有关规定和计划草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向组委会提名增补或更换评委会成员;
(四)负责建立评委专家库,负责组织从专家库随机抽取每届的评委; (五)负责组织安排中华环境奖评选委员会的评审工作; (六)负责组织评选活动中有关候选者资格审核、成果考察、公示、新闻发布会、颁奖典礼及整体宣传推广等活动; (七)接受与办理社会各界对评奖活动的各类咨询和投诉; (八)负责建立中华环境奖项目档案,并对申报及评选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材料进行保管; (九)负责处理中华环境奖评审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根据评选工作需要,秘书处负责组织初审组对所有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报评委会。
初审主要是对候选人的资格和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对申报单位或个人进行初选。 第十二条 初审组由 3-5 人组成,设组长 1 人。初审组成员由秘书处聘任,并报组委会主任批准,原则上初审组成员不担任评委委员。 第十三条 组委会设立中华环境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该奖项的具体评选工作。 评委会由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相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管理人员和社会知名人士组成。评委会委员由组委会成员单位推荐。秘书处根据推荐的名单建立评委专家库。 评委会由 25 人组成。评委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 2 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组委会确定。其他委员由秘书处按奖励对象类型从评委专家库业务相近的专家中随机抽取产生。
评委会的责任及任务是:
(一)在组委会指导下开展评选工作;
(二)审核候选人的事迹材料并对部分候选者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各类奖项获奖候选人名单; (三)选出中华环境奖各类奖项获奖者名单;
(四)在组委会秘书处未对外公布奖项评选结果前,不得泄露奖项评选过程中的任何流程及评选结果; (五)协调处理评选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申报、推荐与候选者资格的审定
第十四条 中华环境奖参评者的产生实行政府及相关部门推荐与社会推荐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五条 国务院各组成单位、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及 3A 级以上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推荐单位)可以直接向组委会推荐各奖项的候选人。中华环境奖不接受个人自行直接申请。 推荐单位负责对申报中华环境奖的申报单位和个人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后,于申报截止日期之前报秘书处。 第十六条 每届中华环境奖推荐申报活动的起止时间为奇数年的九月至十二月。秘书处向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发送开展中华环境奖评选活动的通知。同时在生态环境部网站和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网站上公布该通知和推荐及申报表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被推荐为中华环境奖候选者: (一)曾经获得中华环境奖及优秀奖者;
(二)曾经因为申报资料信息不实而被提出异议并证实者; (三)申报之日起前五年以内,申报人或申报单位因错误决策或者违法行为等受到有关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处罚或者问责的,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涉及申报瞒报、虚报的,以及其行为受到社会各界非议、指责而产生不良影响的; (四)境外申报组织或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开展的活动未依法设立代表机构或依法备案的; (五)申报人或申报单位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未依法进行备案的;
(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和条件的;
(七)《申报表》《推荐表》及其附件填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 第五章 评选
第十八条 资格审查
秘书处在申报截止后 30 日内首先对候选者的推荐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推荐及申报材料的格式、内容是否符合申报须知要求; (二)申报者有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第十九条 预审
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推荐申报材料,由秘书处提交初审组,初审专家依据每届评选中的评选主题和评选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第二十条 第一次评审
(一)秘书处将初审组初审结果交评委会。评委会委员按照“城镇环境”“环境管理”“企业环保”“生态保护”“环保宣传”五类奖分成五个评审组,依据每届评选中的评选主题和评选标准,在认真评议的基础上,各评审组提出各单项奖项第一轮不多于 10 名候选者名单。第一轮候选者总数不多于五十名。参会评委人数必须达到评委委员总人数的2/3 以上。 (二)评委会举行全体会议,对各小组提出的初选候选者名单进行复议,评选在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经投票产生第二轮候选者必须得到到会评委会委员 1/2以上的赞成票,每一类奖项第二轮候选者名单不得多于 5 个。参会评委人数必须达到评委委员总人数的 2/3 以上。
第二十一条 公示、考察、疑义及其处理
(一)秘书处将评委会评选产生的第二轮各单项奖候选者名单及申报事迹,通过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限为 30 日。同时,来自政府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的个人候选者需推荐单位将其事迹在其所在单位或组织及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公示,其余候选者需将其事迹在当地日报及网站上刊登。 (二)公示期间秘书处将组织本届部分评选专家组成调研考察组,抽取第二轮候选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在公示期限内对中华环境奖候选者向秘书处提出疑义。提出疑义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就疑义事项做出说明并提出理由。个人提出疑义的,须在疑义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疑义的,须在疑义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 (四)秘书处在接到疑义和投诉后,责成推荐单位调查核实有关材料,写出书面调查报告报秘书处(必要时秘书处将组成调查组实地考察),由秘书处提交评委会。评委会依照本章程和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向组委会备案并通知提出疑义的单位和个人。 (五)为维护疑义者的合法权益,秘书处、推荐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提出疑义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提出疑义者的意见。 (六)公示期间,公众可以对候选者通过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网站及其授权的网站进行网络投票,投票结果作为专家评委会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最终评审
(一)评委会对公示后无疑义的获奖候选者或按第二十一条规定确认保留资格的获奖候选者进行最终评定,评选出中华环境奖和中华环境优秀奖的获奖者。评选在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到会评委人数必须达到评委委员总人数的 2/3,获奖者必须得到到会评委会委员 1/2 以上的赞成票方可获奖。若某一奖项的中华环境奖候选人得票不足半数,该奖项可空缺。 (二)秘书处将评选最终结果向组委会报告,并由组委会最终确认获奖者名单。 第六章 授奖与奖励
第二十三条 组委会举行中华环境奖颁奖仪式,并向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奖杯和奖金。 第二十四条 中华环境奖授奖时间为启动次年的第四季度。 第七章 奖项撤销和收回
第二十五条 在评选活动中,对营私舞弊、弄虚作假和有行贿、受贿行为,或在推荐材料中有严重失实的,经查实,取消该候选者的评奖资格,已经授奖的,撤销其荣誉证书,追回颁发的奖金、奖杯。 参与中华环境奖评审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如在评审活动中违反评审行为准则和相关规定,一经查实,由组委会取消其评委和参与这评选工作的资格。
如有往届中华环境奖获奖者发生有损于该奖项荣誉的事件,经组委会审议后,撤销和收回其荣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原《中华环境奖评选与奖励办法》(2017 年修订)同时废止。 原标题:第十一届中华环境奖组委会公告相关资料下载:申报表 推荐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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