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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印发VOCs治理标准

来源:
时间:2019-09-17 20:4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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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印发VOCs治理标准近日,河北省大气办印发《河北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达标治理工作方案》,提出实施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达标排放限期治理,实现全省重点行业VOCs排放


近日,河北省大气办印发《河北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达标治理工作方案》,提出实施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达标排放限期治理,实现全省重点行业VOCs排放稳定达标、排放总量明显减少,促进区域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方案,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起,一律停产整治,治理达标后方可恢复生产。根据河北省日前发布的《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2016年1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2.4元;2017年1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4.8元;2020年1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6元。


其中,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由第三方运营,在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的减免额度。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或生产工艺装备、产品属于规定的淘汰类的,按照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上述三种情况可叠加征收。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PM2.5的前体物。根据方案,河北省治理VOCs的重点包括医药制造、石油炼制、石油化学、有机化工、炼焦、钢铁冶炼和压延加工、木材加工、家具制造、交通运输设备制造、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其他工业行业和餐饮油烟、汽车维修、服装干洗等生活服务行业,也要对照相关排放标准,采取控制措施,加强监督管理。


方案要求,各地要全面开展VOCs排放摸底调查,并在“河北省重点行业VOCs污染防治综合管理系统”平台建立本辖区VOCs排放清单及污染治理台账,安排部署本辖区重点行业达标治理,从源头控制、废气收集、末端治理及综合利用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实现达标排放。


加强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环评未经批准的涉VOCs排放建设项目,当地环保部门要责令其停止建设或生产。对严重污染环境、浪费资源能源、工艺装备水平和产品附加值低且不具备治理经济可行性的落后产能,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淘汰取缔。


加强重点行业VOCs排放监测,选取有组织排放集中、条件具备的重点监控企业作为试点,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排放量大、排放点位分散的企业,厂界安装VOCs环境监测设施。排放集中的工业园区和产业聚集区,安装VOCs环境监测设施。


自2017年1月1日起,河北省将对VOCs排放企业开展定期监督性监测,重点监控企业每半年进行一次,其他企业每年进行一次。监测结果及在线监测数据作为环境违法处罚、排污费征收、排污许可证发放等的重要依据,我省将逐步建立VOCs排放总量控制、环境执法、排污收费和排污许可等制度,形成监管长效机制。


方案明确,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是本辖区VOCs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各地重点行业VOCs达标治理完成情况,作为省对各市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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