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一治污企业赔偿生态环境损失3300余万元
石狮一治污企业赔偿生态环境损失3300余万元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近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石狮市绿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案作出刑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近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石狮市绿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这是福建全省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来,石狮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赔偿金额全省最高。
去年12月底,石狮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邱某等6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告单位石狮市绿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被判处罚金300万元,并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人民币3358.9581万元。
2018年6月1日夜间,原石狮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机关、镇三级网格员,依法对石狮市绿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突击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污水处理设施法定排污口下游人为设置挡板,致使排污口水位上升,干扰流量计自动监测设施,导致出水流量监测数据失真虚高。同时,该公司将已被禁止使用、废弃的应急排污管道重新焊接连通,并安装电子阀门作为偷排的旁通暗管。经取样鉴定,暗管中污水样品中含有重金属锑。
针对该公司存在通过虚增出水量,伪造进出水平衡,干扰在线监测数据、逃避监管以达到暗管偷排目的的事实,同年6月2日,原石狮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当日受案并立案,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以重点排污单位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涉嫌污染环境罪,将犯罪嫌疑人移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2019年3月15日,检察机关以涉嫌污染环境罪起诉石狮市绿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及6名被告人,并对该公司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去年12月,经石狮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邱某等6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二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并禁止6名被告人分别在三年至五年内从事与排污或处置有毒、有害物质有关的工作;被告单位石狮市绿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被判处罚金300万元,并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人民币3358.9581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今年10月19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准许上诉人邱某撤回上诉;驳回绿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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