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网格化环境监督管理与 评估考核办法》
《河北省网格化环境监督管理与 评估考核办法》河北省网格化环境监督管理与评估考核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切实发挥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作用,压实地方监管责任,有效提高监管
河北省网格化环境监督管理与评估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切实发挥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作用,压实地方监管责任,有效提高监管效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不留死角,细化网格、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三条 评估考核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注重结果、注重实效,突出重点、逐级考核,客观公正、彰先策后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各县(市、区)。
第五条 明确监督管理职责
全省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行省、市、县、乡、村五级管理,建立县、乡、村三级环境监管网格,做到网格边界清晰、全域全时监管,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
(一)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督促指导建立全省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全省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评估考核机制,负责组织对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进行评估考核。
(二)各设区市和雄安新区设立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党委或政府相关领导同志担任。负责对辖区内县(市、区)级网格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评估考核;负责对各级网格巡查报告、交办查处、反馈整改及复查复核等全过程运行情况进行抽查暗访;负责督导各级网格及时调整更新网格长、网格员名单,并报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在定州市、辛集市和其他县(市、区)建立一级网格,党委、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由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双网格长,负责网格化环境监管全面工作;其他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担任一级分网格长,分别负责1-2个乡(镇、街道)的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做到乡(镇、街道)级(二级)网格一级分网格长负责全覆盖。设立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党委或政府相关领导同志担任,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设运行、统筹协调、督导检查和考核管理;负责将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负责设定并发布生态环境、发改、公安、工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交通、卫健、水务、商务、城管执法、市场监管、应急管理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环境监管责任清单,并建立相关部门与乡(镇、街道)联动工作机制;负责对各级网格上报的生态环境问题进行分析评估,并组织查处相关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对乡(镇、街道)环境监管网格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进行评估考核;负责汇总上报各级网格的巡查、发现、反馈、查处、整改情况,并及时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通报。
(四)在乡(镇、街道)建立二级网格,党委、政府(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内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由党委、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双网格长,负责网格化环境监管全面工作;其他副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担任二级分网格长,分别负责2-3个行政村(居委会)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做到行政村(居委会)级(三级)网格二级分网格长负责全覆盖。设立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党委或政府(办事处)相关领导同志担任。设置专职及兼职网格监督员若干名(至少5名专职网格监督员)。负责巡查、发现、上报辖区内各类生态环境问题,并依据职责权限进行查处(或协助查处);负责组织指导行政村(居委会)网格履行巡查、发现、上报职责。
(五)在行政村(居委会)建立三级网格,由党支部、村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双)网格长,村两委干部、党员及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网格员,每个行政村(居委会)设置3名以上网格监督员(其中至少1名为专职网格监督员)。负责巡查、发现、上报辖区内各类生态环境问题。
(六)工业园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等),参照县(市、区)或乡(镇、街道)建立网格,县(市、区)级(一级)网格受所在设区市或雄安新区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乡(镇、街道)级(二级)网格受所在县(市、区)级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
第六条 明确工作规范及流程
(一)巡查报告。一级分网格长每月至少对负责的乡(镇、街道)组织开展一次全覆盖巡查督导;二级分网格长每周至少对负责的行政村(居委会)组织开展两次全覆盖巡查排查;行政村(居委会)级(三级)网格员每日巡查排查;网格监督员负责日常巡查排查。巡查排查情况,要建立问题台账和整改清单,并报上一级网格备案。
(二)交办查处。县(市、区)级(一级)网格每日对各级网格巡查上报、群众投诉举报以及其他途径发现的生态环境问题进行分析评估。根据问题性质和部门环境责任清单,当日交由相关职能部门或下一级网格进行查处。对涉及多部门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及重点、难点生态环境问题,协调组织建立联合执法队伍,次日开展联合执法。各乡(镇、街道)级(二级)网格及时对行政村(居委会)级(三级)网格巡查上报、群众投诉举报以及其他途径发现的生态环境问题进行调度分析,本级网格能查处整改的,迅速交办查处,本级网格不能查处整改的,及时报县(市、区)级(一级)网格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反馈整改。负责现场查处工作的县(市、区)级职能部门或乡(镇、街道)级(二级)网格,当日反馈查处整改情况,对于未完成查处整改的,要持续盯办,每日报告查处整改进展,直至查处整改完成。
(四)抽查复核。县(市、区)级(一级)网格要组织对查处整改完成且已反馈最终结果的生态环境问题进行现场复核,确保问题及时整改。
第七条 健全完善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定州市、辛集市和其他县(市、区)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重点是安排部署网格化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指挥调度乡(镇、街道)与县级相关部门联动工作机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协调查处涉及多部门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环境问题多发易发、环境监管任务突出的县(市、区)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加强分析评估,加密协调调度。
(二)台账清单制度。各级网格要建立巡查清单、问题清单、交办清单、查处清单、整改清单、问责清单等,实行“台账式”“销号式”管理。
(三)信息公开制度。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各县(市、区)通过微信公众号、政务信息网等媒体平台,乡(镇、街道)、行政村(居委会)通过政务公开栏及其他官方媒体,公开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网格责任人员及工作职责、生态环境污染投诉举报方式等,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建立评估考核机制
(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和雄安新区每季度对本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开展自评,对下级进行评估考核,结果逐级上报。自评及对县(市、区)评估考核分值于次季度首月10日前报送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二)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结合网格化环境监管平台、移动执法系统平台、专项执法行动以及信访举报、媒体曝光、网络舆情曝光等发现的问题线索,每季度对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和雄安新区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进行综合评估考核并通报情况。
第九条 重点考核内容及分值
(一)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情况。(40分)
1.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各县(市、区)在本级设立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本级党委或政府相关领导同志担任。定州市、辛集市和其它县(市、区)建立县(市、区)级(一级)网格,由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双网格长。(5分)
2.县(市、区)、乡(镇、街道)分别明确由副处级及以上、副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担任一级、二级分网格长,实现乡(镇、街道)(二级)网格、行政村(居委会)级(三级)网格分网格长负责全覆盖。一级分网格长每月至少对负责的乡(镇、街道)组织开展一次全覆盖巡查督导;二级分网格长每周至少对负责的行政村(居委会)组织开展两次全覆盖巡查排查;行政村(居委会)级(三级)网格员每日巡查排查;网格监督员负责日常巡查排查。(8分)
3.县(市、区)级(一级)网格设定并发布生态环境、发改、公安、工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交通、卫健、水务、商务、城管执法、市场监管、应急管理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环境监管责任清单,并建立相关部门与乡(镇、街道)联动工作机制。(6分)
4.县(市、区)级(一级)网格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并制发会议纪要。环境问题易发多发,环境监管任务突出的县(市、区)加强分析评估,加密协调调度。被省生态环境厅(含省大气办、水办、土办、督察办、白洋淀办)或各市(含雄安新区)公开约谈、区域限批、通报批评、预警通报的县(市、区)每月必须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强化协调推进,督促整改。(5分)
5.县(市、区)级(一级)网格将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各乡(镇、街道)级(二级) 网格、行政村(居委会)(三级) 网格按要求设立专兼职网格监督员队伍。(8分)
6.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各县(市、区)通过政务信息网、微信公众号、政务公开栏等媒体平台,公开本辖区内各级网格长、分网格长、生态环境污染投诉举报方式等,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8分)
(二)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运行情况。(60分)
7.被上级执法检查、督查巡查、信访举报核查等发现生态环境问题,而当地网格未及时发现也未及时上报的。(40分,每1起扣1分)
8.县(市、区)级(一级)网格对下级网格上报的生态环境问题没有及时交办查处或未组织联合执法进行查处的。(10分,每1起扣5分)
9.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态环境问题查处不到位,整改不彻底,或存在虚假整改、敷衍整改的。(10分,每1起扣5分)
(三)主动发现重大生态环境污染问题实施加分奖励。
主动发现重大生态环境问题和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积极措施应对,经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对发现、查办重大生态环境污染违法案件,有效防止、消除重大生态环境污染隐患或突出环境事件作出重大贡献的,每1起加2分,最高加分奖励不超过10分。
(四)发生重大生态环境污染问题造成严重影响实施惩罚性扣分。
因履行网格化环境监管职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致使发生生态环境事件,被中央领导、部委领导以及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交办的,或由国家级、部级媒体公开曝光造成重大舆情的,以及群众反复举报(三次及以上)问题未能得到妥善解决,被查证属实的,一次性扣减上述第九条第二款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体运行情况相应分值。
1.被中央领导批示交办并查证属实的,一次性扣减60分。
2.被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交办并查证属实的,或被国家级媒体公开曝光造成重大舆情的,或群众反复举报(三次及以上)问题未能得到妥善解决并查证属实的,一次性扣减30分。
3.被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交办并查证属实的,或被部级媒体公开曝光、网络舆情反映并查证属实的,一次性扣减15分。
同一问题符合上述两项或以上扣分情形的,以最高项分值为准,不累计扣分。
第十条 评分标准及等次评定
(一)第九条中第1、2、3、4、5、6项作为网格化环境监督管理的基础工作,是必须落实的工作任务,实行“一票否决”制,行政区域内有1个县(市、区)没有按要求落实,此项考核评估分值即为0。对县(市、区)的考核评估,1项工作没有按要求落实,此项考核评估分值即为0。
(二)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80至89分为良好,60至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三)因履行网格化环境监管职责不到位,发生突出环境问题或重大污染事件,被中央领导、部委主要领导以及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交办并查证属实的,被国家级媒体公开曝光造成重大舆情的,群众反复举报(三次及以上)问题未能得到妥善解决、群众反映强烈被查证属实的,以及因履职尽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本季度考核即为不及格。
(四)全年评估考核结果按四个季度平均分值计算。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通报
每季度第一个月,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在全省通报对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的考核结果。同时,通报各设区市、雄安新区对各县(市、区)的考核分值及排名情况。
第十二条 公开约谈
(一)县(市、区)级环境监管网格季度考核不合格的,由设区市、雄安新区约谈县(市、区)分管负责同志,两个季度考核不合格或三个季度考核80分以下的,由设区市、雄安新区约谈县(市、区)主要负责同志。
(二)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及雄安新区一年内两个季度考核不合格或三个季度考核80分以下的,由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约谈分管负责同志。
(三)出现较大及以上生态环境事件或造成重大舆情,群众反应强烈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由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公开约谈设区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同志或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
第十三条 专项督察和追责问责
(一)对连续两个季度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级网格,由驻地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会同设区市、雄安新区开展专项督察,对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不力的县(市、区)党委、政府,将相关问题线索向上级党委、政府移交,视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精准问责。涉及省管干部问题线索,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由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移交省纪委监委,由省纪委监委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理。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级网格,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党委、政府移交移送,党委、政府视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涉及省管干部,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将相关问题线索按程序移交省纪委监委,由省纪委监委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网格化环境监督管理与评估考核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实施意见》(冀环治领办〔2013〕11号)、《关于进一步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通知》(冀环治领办〔2015〕30号)等相关文件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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