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0-11-16 16: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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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日前,四川发布《四川省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的编写
日前,四川发布《四川省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的编写规则起草。
本标准归口单位: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政、钱骏、陈军辉、姜涛、孙蜀、韩丽、王波、徐晨曦、李英杰、王成辉。
本标准由四川省人民政府20xx年x月x日批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自2021年07月01日起实施。
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限值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加油站汽油(含乙醇汽油)油气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的技术要求、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加油站油气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加油站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建成后的油气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执行国家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20952 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 50156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HJ 733 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DB51/2377 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3.2 油气 gasoline vapor
加油站储存汽油、卸油和加油过程中产生的VOCs。
3.3 油气浓度 vapor emission concentration
标准状态下(温度273K,压力101.325kPa),排放每立方米干气中所含非甲烷总烃的质量,单位为g/m3。
3.4 油气泄漏浓度 leakage concentration of vapor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探测到油气回收系统泄漏点的油气浓度扣除环境本底值后的净值,以碳的摩尔分数表示。
3.5 密闭性 tightness of vapor recovery system
油气回收系统在一定气体压力状态下的密闭程度。
3.6 液阻 dynamic back pressure
凝析液体积聚在加油机至埋地油罐之间的油气回收管线内或因其他原因造成油气通过管线时产生的阻力。
3.7 气液比 air to liquid volume ratio, A/L
加油时回收的油气体积与同步加油体积的比值。
3.8 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 vapor recovery system from gasoline filling station
由汽油密闭储存系统、卸油油气回收系统、加油油气回收系统、油气处理装置和在线监控系统等组成。
3.9 卸油油气回收系统 vapor recovery system for unloading gasoline
油罐汽车向埋地油罐卸载汽油时,能使埋地油罐内的油气通过密闭方式收集进入油罐汽车罐内的系统,也称为一阶段油气回收系统。
3.10加油油气回收系统 refueling vapor recovery system from gasoline filling station
对于汽车加油时产生的油气,通过密闭方式收集进入埋地油罐的系统,也称为二阶段油气回收系统。
3.11 真空辅助 vacuum-assist
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中利用真空发生装置辅助回收加油所产生的油气。
3.12 在线监控系统 on-line monitoring system
实时监测加油枪A/L、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压力、油气处理装置的系统,能显示、储存、分析、导出和实时传输监测数据,并能发出预警和报警。
3.13油气回收系统密闭连接点位 vapor recovery system closed binding sites
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在正常状态下应保持紧密连接的部位,如人工量油口端盖、卸油口、油气回收口盖帽、加油机油气回收管和阀门处、排放管压力/真空阀等部位。
3.14 油气处理装置 vapor processing device
采用吸收、吸附、冷凝、膜法等工艺或其组合工艺的方法,控制埋地油罐内的油气压力,并对油气进行回收处理的装置。
3.15 车载加油油气回收系统 onboard refueling vapor recovery,ORVR
安装在汽车上控制加油过程中油气(碳氢化合物)排放的污染控制装置。
3.16 埋地油罐 underground storage tank
完全埋设在地面以下的储油罐。
3.17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 key regions for air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主体功能区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传输扩散规律,划定的全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3.18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加油站企业或生产设施。
3.19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的加油站建设项目。
3.20 加油站边界 boundary of gasoline filling station
加油站法定边界,若难以确定法定边界,则按照实际占地边界确定。
4 排放控制要求
4.1 总体要求
4.1.1 加油站储油、卸油和加油时产生的油气,应采用以密闭收集为基础的油气回收方法进行控制。加油站应当保持油气回收系统的正常使用。
4.1.2 加油站应建立油气回收施工图纸、油气回收系统资料等技术档案,制定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的操作规程和管理规程,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维护记录应留档备查。
4.1.3 所有油气管线排放口应按 GB 50156 的要求设置压力/真空阀。
4.1.4 加油站应对通气管上的呼吸阀至少每3个月维护一次,保证呼吸阀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1.5 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的安装和使用不应影响加油机计量数据的稳定性和加油机自锁功能。
4.1.6 新、改、扩建加油站应使用与ORVR轻型汽车兼容的加油站加油油气回收系统或油气处理装置。
4.1.7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a)年销售汽油量大于8000t的加油站;
b)臭氧浓度超标城市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t的加油站;
c)市级以上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加油站。
4.2 储油油气排放控制
4.2.1 埋地油罐上安装的设备和管线连接件的接口应保持密封状态。
4.2.2 埋地油罐应采用电子式液位计进行汽油密闭测量。
4.2.3 应采用符合相关规定的溢油控制措施,加油站埋地油罐的出油管道应设防渗套管保护,工艺管道外壁与其防渗套管内壁的空间宜采用液体传感器进行渗漏监测。
4.3 卸油油气排放控制
4.3.1 加油站应采用浸没式卸油方式,卸油管出油口距罐底高度宜为50-100mm。
4.3.2 加油站卸油应安装卸油油气回收系统。
4.3.3 埋地油罐卸油口和卸油油气回收口都应采用快速接头和密封帽盖。卸油快速口接头和卸油油气回收口快速接头与各自管线的连接处都应设阀门,自封式快速接头可不设阀门。
4.3.4 卸油软管快速接头应与埋地油罐和油罐汽车的卸油快速接头相匹配,油气回收软管快速接头应与埋地油罐和油罐汽车的卸油油气回收快速接头相匹配。
4.3.5 卸油时应保证卸油油气回收系统密闭。卸油前卸油软管和油气回收软管应与油罐汽车和埋地油罐紧密连接,然后开启油气回收管路阀门,再开启卸油管路阀门进行卸油作业。
4.3.6 卸油后应先关闭与卸油软管及油气回收软管相关的阀门,再断开卸油软管和油气回收软管,卸油软管和油气回收软管内应没有残油。
4.3.7 连接排气管的地下管线应坡向油罐,坡度不应小于1%,管线直径不小于DN50mm。
4.3.8 卸油口和卸油油气回收口处应设有明显的“卸油口”或“油气回收口”等字样标识。
4.4 加油油气排放控制
4.4.1 汽油加油机应具备油气回收功能,应采用真空辅助方式密闭收集加油时产生的油气。
4.4.2 加油机应配套采用带集气罩的油气回收加油枪。加油作业时须将油枪集气罩扣在汽车油箱口,减少油气散溢。加油作业时油气回收真空泵应正常工作,发现真空泵异常应立即停止加油枪使用。
4.4.3 加油枪集气罩应保持完好无损,发现破损及老化应立即进行更换;加油站内设备维护人员每周至少检查维护油枪集气罩一次,每年至少更换一次集气罩。
4.4.4 加油软管应配备拉断截止阀,加油时应防止溢油和滴油。
4.4.5 油气回收地下管线公称直径不应小于50mm,横管坡向埋地油罐的坡度不应小于1%。新、改、扩建加油站不应使用集液装置,且不应以气体吹扫方式清除回气管路内积液。
4.4.6 向汽车油箱加油达到加油枪自动跳枪油面时,不应再向油箱内强行加油。
4.5 油气处理装置
4.5.1 位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加油站应安装油气处理装置。
4.5.2 油气处理装置应有实时显示埋地油罐油气空间压力和自身故障诊断的功能。
4.5.3 油气处理装置应能根据埋地油罐油气空间压力实施自动开启或停机,处理装置压力感应值宜设定在150Pa~500Pa间时启动,低于0Pa 时停止,或根据加油站情况自行调整。
4.5.4 与油气处理装置连接的管线公称直径不应小于50mm,横管坡向埋地油罐的坡度不应小于1%。
4.5.5 油气处理装置在停机时应与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保持密闭。
4.5.6 卸油期间,油气处理装置应保持开机状态,其与埋地油罐的连接管线上的阀门应打开。
4.5.7 油气处理装置油气不得稀释排放,排放口距地平面高度不低于4m。
4.6 排放限值
4.6.1 液阻限值
液阻限值执行GB20952标准规定,加油油气回收管线液阻检测值应小于表1规定的最大压力限值。 4.6.2 密闭性限值
密闭性限值执行GB20952标准规定,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压力检测值应大于等于表2规定的最小剩余压力限值。 4.6.3 气液比限值
气液比限值执行GB20952标准规定,各种加油油气回收系统的气液比均应在大于等于1.00和小于等于1.20范围内,依次检测每支加油枪的气液比。
4.6.4 油气泄漏浓度限值
加油站加油机内、人井内所有密封点及卸油时对应的卸油接头处、油气回收管线接头处以及其他油气回收系统密闭连接点位的油气泄漏浓度均应小于等于500ppm。
4.6.5 油气处理装置排放限值
现有加油站油气处理装置油气排放浓度应小于等于 25g/m3,新建加油站应小于等于20g/m3。
4.6.6 边界及厂区内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加油站边界无组织VOCs排放浓度限值执行DB51/ 2377标准规定,应小于等于2mg/m3。加油站厂区内无组织VOCs排放限值执行GB37822标准规定。
4.7 在线监控系统准确性应执行表3规定的限值。 5 监测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加油站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HJ 819等规定,制定监测方案,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1.2 加油站油气处理装置出口应按照GB/T 16157的规定预留监测采样孔。
5.1.3 监测过程中应保证油气管线接口处密封,避免散逸,监测完成后及时复原。
5.2 监测采样与分析要求
5.2.1 密闭性检测方法、液阻检测方法、A/L检测方法以及油气处理装置油气浓度检测方法按照GB20952标准要求执行。
5.2.2 油气泄漏浓度检测方法见附录A。
5.2.3 边界及厂区内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点位设置与分析方法分别按照DB51/ 2377和GB37822标准要求执行。
5.2.4 在线监控系统准确性检测方法见附录C。
5.2.5 加油站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每年至少检测1次密闭性、液阻、A/L、油气泄漏浓度、油气处理装置油气排放浓度、在线监控系统准确性;未安装在线监控系统的加油站,每年至少检测2次A/L,2次检测时间间隔大于3个月。
5.2.6 加油站大气污染物监测应按照 HJ/T 373的要求进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5.3 在线监控系统要求
5.3.1 在线监测系统应能够监测气液比和油气回收系统压力,具备至少储存3年数据、远距离传输和超标预警功能,通过数据能够分析油气回收系统的密闭性、油气回收管线的液阻和处理装置的运行情况。
5.3.2 每把汽油加油枪应安装一个气体流量传感器,共用一个显示面板的汽油加油枪可共用一个气体流量传感器。
5.3.3 在24h(自然日)内,在线监控系统应监测和保存每次加油的A/L;当每把加油枪有效A/L(每次连续加油量大于15L)处于表4规定范围的次数达到该枪加油总次数的25%,在线监控系统应预警,连续5d出现预警状态应报警;若当日某加油枪加油总次数小于5次时,在线监控系统不对该加油枪进行A/L预警和报警判断,并与次日加油次数进行累计,直至大于等于5次后再进行A/L预警和报警判断;在线监控系统可自动关闭A/L报警的加油枪。 5.3.4 在线监控系统应以不大于30s采样间隔监测系统压力,分析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状况:
a)埋地油罐零压。在24h(自然日)内,埋地油罐压力处于表4规定范围的连续时间达到6h,在线监控系统应在1min之内预警,连续5d出现预警状态应在1min之内报警;
b)油气处理装置。在24h(自然日)内,埋地油罐压力大于油气处理装置开启压力50Pa的连续时间达到2h,在线监控系统应在1min之内预警,连续5d出现预警状态应在1min之内报警。
5.3.5 当在线监控系统预警后,加油站应及时检查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预警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要求负责监督实施。
6.2 加油站是实施排放标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控制要求。相关部门在对加油站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依据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加油站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6.3 加油站未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控制要求与监测要求的,属于违法行为。对液阻、密闭性、气液比、油气处理装置油气排放浓度、油气泄漏浓度、边界及厂区内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浓度和在线监测系统准确性,现场测得的任一检测值、任一指标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6.4 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地方(综合或行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中,相关控制指标与排放限值严于本标准的,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执行相应的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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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的编写规则起草。
本标准归口单位: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政、钱骏、陈军辉、姜涛、孙蜀、韩丽、王波、徐晨曦、李英杰、王成辉。
本标准由四川省人民政府20xx年x月x日批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自2021年07月01日起实施。
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限值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加油站汽油(含乙醇汽油)油气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的技术要求、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加油站油气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加油站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建成后的油气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执行国家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20952 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 50156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HJ 733 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DB51/2377 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3.2 油气 gasoline vapor
加油站储存汽油、卸油和加油过程中产生的VOCs。
3.3 油气浓度 vapor emission concentration
标准状态下(温度273K,压力101.325kPa),排放每立方米干气中所含非甲烷总烃的质量,单位为g/m3。
3.4 油气泄漏浓度 leakage concentration of vapor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探测到油气回收系统泄漏点的油气浓度扣除环境本底值后的净值,以碳的摩尔分数表示。
3.5 密闭性 tightness of vapor recovery system
油气回收系统在一定气体压力状态下的密闭程度。
3.6 液阻 dynamic back pressure
凝析液体积聚在加油机至埋地油罐之间的油气回收管线内或因其他原因造成油气通过管线时产生的阻力。
3.7 气液比 air to liquid volume ratio, A/L
加油时回收的油气体积与同步加油体积的比值。
3.8 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 vapor recovery system from gasoline filling station
由汽油密闭储存系统、卸油油气回收系统、加油油气回收系统、油气处理装置和在线监控系统等组成。
3.9 卸油油气回收系统 vapor recovery system for unloading gasoline
油罐汽车向埋地油罐卸载汽油时,能使埋地油罐内的油气通过密闭方式收集进入油罐汽车罐内的系统,也称为一阶段油气回收系统。
3.10加油油气回收系统 refueling vapor recovery system from gasoline filling station
对于汽车加油时产生的油气,通过密闭方式收集进入埋地油罐的系统,也称为二阶段油气回收系统。
3.11 真空辅助 vacuum-assist
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中利用真空发生装置辅助回收加油所产生的油气。
3.12 在线监控系统 on-line monitoring system
实时监测加油枪A/L、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压力、油气处理装置的系统,能显示、储存、分析、导出和实时传输监测数据,并能发出预警和报警。
3.13油气回收系统密闭连接点位 vapor recovery system closed binding sites
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在正常状态下应保持紧密连接的部位,如人工量油口端盖、卸油口、油气回收口盖帽、加油机油气回收管和阀门处、排放管压力/真空阀等部位。
3.14 油气处理装置 vapor processing device
采用吸收、吸附、冷凝、膜法等工艺或其组合工艺的方法,控制埋地油罐内的油气压力,并对油气进行回收处理的装置。
3.15 车载加油油气回收系统 onboard refueling vapor recovery,ORVR
安装在汽车上控制加油过程中油气(碳氢化合物)排放的污染控制装置。
3.16 埋地油罐 underground storage tank
完全埋设在地面以下的储油罐。
3.17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 key regions for air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主体功能区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传输扩散规律,划定的全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3.18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加油站企业或生产设施。
3.19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的加油站建设项目。
3.20 加油站边界 boundary of gasoline filling station
加油站法定边界,若难以确定法定边界,则按照实际占地边界确定。
4 排放控制要求
4.1 总体要求
4.1.1 加油站储油、卸油和加油时产生的油气,应采用以密闭收集为基础的油气回收方法进行控制。加油站应当保持油气回收系统的正常使用。
4.1.2 加油站应建立油气回收施工图纸、油气回收系统资料等技术档案,制定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的操作规程和管理规程,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维护记录应留档备查。
4.1.3 所有油气管线排放口应按 GB 50156 的要求设置压力/真空阀。
4.1.4 加油站应对通气管上的呼吸阀至少每3个月维护一次,保证呼吸阀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1.5 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的安装和使用不应影响加油机计量数据的稳定性和加油机自锁功能。
4.1.6 新、改、扩建加油站应使用与ORVR轻型汽车兼容的加油站加油油气回收系统或油气处理装置。
4.1.7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a)年销售汽油量大于8000t的加油站;
b)臭氧浓度超标城市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t的加油站;
c)市级以上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加油站。
4.2 储油油气排放控制
4.2.1 埋地油罐上安装的设备和管线连接件的接口应保持密封状态。
4.2.2 埋地油罐应采用电子式液位计进行汽油密闭测量。
4.2.3 应采用符合相关规定的溢油控制措施,加油站埋地油罐的出油管道应设防渗套管保护,工艺管道外壁与其防渗套管内壁的空间宜采用液体传感器进行渗漏监测。
4.3 卸油油气排放控制
4.3.1 加油站应采用浸没式卸油方式,卸油管出油口距罐底高度宜为50-100mm。
4.3.2 加油站卸油应安装卸油油气回收系统。
4.3.3 埋地油罐卸油口和卸油油气回收口都应采用快速接头和密封帽盖。卸油快速口接头和卸油油气回收口快速接头与各自管线的连接处都应设阀门,自封式快速接头可不设阀门。
4.3.4 卸油软管快速接头应与埋地油罐和油罐汽车的卸油快速接头相匹配,油气回收软管快速接头应与埋地油罐和油罐汽车的卸油油气回收快速接头相匹配。
4.3.5 卸油时应保证卸油油气回收系统密闭。卸油前卸油软管和油气回收软管应与油罐汽车和埋地油罐紧密连接,然后开启油气回收管路阀门,再开启卸油管路阀门进行卸油作业。
4.3.6 卸油后应先关闭与卸油软管及油气回收软管相关的阀门,再断开卸油软管和油气回收软管,卸油软管和油气回收软管内应没有残油。
4.3.7 连接排气管的地下管线应坡向油罐,坡度不应小于1%,管线直径不小于DN50mm。
4.3.8 卸油口和卸油油气回收口处应设有明显的“卸油口”或“油气回收口”等字样标识。
4.4 加油油气排放控制
4.4.1 汽油加油机应具备油气回收功能,应采用真空辅助方式密闭收集加油时产生的油气。
4.4.2 加油机应配套采用带集气罩的油气回收加油枪。加油作业时须将油枪集气罩扣在汽车油箱口,减少油气散溢。加油作业时油气回收真空泵应正常工作,发现真空泵异常应立即停止加油枪使用。
4.4.3 加油枪集气罩应保持完好无损,发现破损及老化应立即进行更换;加油站内设备维护人员每周至少检查维护油枪集气罩一次,每年至少更换一次集气罩。
4.4.4 加油软管应配备拉断截止阀,加油时应防止溢油和滴油。
4.4.5 油气回收地下管线公称直径不应小于50mm,横管坡向埋地油罐的坡度不应小于1%。新、改、扩建加油站不应使用集液装置,且不应以气体吹扫方式清除回气管路内积液。
4.4.6 向汽车油箱加油达到加油枪自动跳枪油面时,不应再向油箱内强行加油。
4.5 油气处理装置
4.5.1 位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加油站应安装油气处理装置。
4.5.2 油气处理装置应有实时显示埋地油罐油气空间压力和自身故障诊断的功能。
4.5.3 油气处理装置应能根据埋地油罐油气空间压力实施自动开启或停机,处理装置压力感应值宜设定在150Pa~500Pa间时启动,低于0Pa 时停止,或根据加油站情况自行调整。
4.5.4 与油气处理装置连接的管线公称直径不应小于50mm,横管坡向埋地油罐的坡度不应小于1%。
4.5.5 油气处理装置在停机时应与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保持密闭。
4.5.6 卸油期间,油气处理装置应保持开机状态,其与埋地油罐的连接管线上的阀门应打开。
4.5.7 油气处理装置油气不得稀释排放,排放口距地平面高度不低于4m。
4.6 排放限值
4.6.1 液阻限值
液阻限值执行GB20952标准规定,加油油气回收管线液阻检测值应小于表1规定的最大压力限值。 4.6.2 密闭性限值
密闭性限值执行GB20952标准规定,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压力检测值应大于等于表2规定的最小剩余压力限值。 4.6.3 气液比限值
气液比限值执行GB20952标准规定,各种加油油气回收系统的气液比均应在大于等于1.00和小于等于1.20范围内,依次检测每支加油枪的气液比。
4.6.4 油气泄漏浓度限值
加油站加油机内、人井内所有密封点及卸油时对应的卸油接头处、油气回收管线接头处以及其他油气回收系统密闭连接点位的油气泄漏浓度均应小于等于500ppm。
4.6.5 油气处理装置排放限值
现有加油站油气处理装置油气排放浓度应小于等于 25g/m3,新建加油站应小于等于20g/m3。
4.6.6 边界及厂区内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加油站边界无组织VOCs排放浓度限值执行DB51/ 2377标准规定,应小于等于2mg/m3。加油站厂区内无组织VOCs排放限值执行GB37822标准规定。
4.7 在线监控系统准确性应执行表3规定的限值。 5 监测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加油站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HJ 819等规定,制定监测方案,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1.2 加油站油气处理装置出口应按照GB/T 16157的规定预留监测采样孔。
5.1.3 监测过程中应保证油气管线接口处密封,避免散逸,监测完成后及时复原。
5.2 监测采样与分析要求
5.2.1 密闭性检测方法、液阻检测方法、A/L检测方法以及油气处理装置油气浓度检测方法按照GB20952标准要求执行。
5.2.2 油气泄漏浓度检测方法见附录A。
5.2.3 边界及厂区内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点位设置与分析方法分别按照DB51/ 2377和GB37822标准要求执行。
5.2.4 在线监控系统准确性检测方法见附录C。
5.2.5 加油站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每年至少检测1次密闭性、液阻、A/L、油气泄漏浓度、油气处理装置油气排放浓度、在线监控系统准确性;未安装在线监控系统的加油站,每年至少检测2次A/L,2次检测时间间隔大于3个月。
5.2.6 加油站大气污染物监测应按照 HJ/T 373的要求进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5.3 在线监控系统要求
5.3.1 在线监测系统应能够监测气液比和油气回收系统压力,具备至少储存3年数据、远距离传输和超标预警功能,通过数据能够分析油气回收系统的密闭性、油气回收管线的液阻和处理装置的运行情况。
5.3.2 每把汽油加油枪应安装一个气体流量传感器,共用一个显示面板的汽油加油枪可共用一个气体流量传感器。
5.3.3 在24h(自然日)内,在线监控系统应监测和保存每次加油的A/L;当每把加油枪有效A/L(每次连续加油量大于15L)处于表4规定范围的次数达到该枪加油总次数的25%,在线监控系统应预警,连续5d出现预警状态应报警;若当日某加油枪加油总次数小于5次时,在线监控系统不对该加油枪进行A/L预警和报警判断,并与次日加油次数进行累计,直至大于等于5次后再进行A/L预警和报警判断;在线监控系统可自动关闭A/L报警的加油枪。 5.3.4 在线监控系统应以不大于30s采样间隔监测系统压力,分析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状况:
a)埋地油罐零压。在24h(自然日)内,埋地油罐压力处于表4规定范围的连续时间达到6h,在线监控系统应在1min之内预警,连续5d出现预警状态应在1min之内报警;
b)油气处理装置。在24h(自然日)内,埋地油罐压力大于油气处理装置开启压力50Pa的连续时间达到2h,在线监控系统应在1min之内预警,连续5d出现预警状态应在1min之内报警。
5.3.5 当在线监控系统预警后,加油站应及时检查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预警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要求负责监督实施。
6.2 加油站是实施排放标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控制要求。相关部门在对加油站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依据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加油站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6.3 加油站未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控制要求与监测要求的,属于违法行为。对液阻、密闭性、气液比、油气处理装置油气排放浓度、油气泄漏浓度、边界及厂区内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浓度和在线监测系统准确性,现场测得的任一检测值、任一指标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6.4 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地方(综合或行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中,相关控制指标与排放限值严于本标准的,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执行相应的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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