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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470起,赔偿金额16.19亿元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0-11-03 1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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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470起,赔偿金额16.19亿元“截至目前,全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470起,确定赔偿金额16.19亿元,案件数量全国第一,在全国率先实现了生态环境损

“截至目前,全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470起,确定赔偿金额16.19亿元,案件数量全国第一,在全国率先实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启动案件的市县全覆盖。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和‘回头看’反馈问题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这是记者日前从山东省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召开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座谈会上了解到的。


座谈会上,山东省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通报了全省近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进展,传达了11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移送了部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研究了下一步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措施。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党组书记、厅长宋继宝告诉记者:“山东省扎实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取得积极进展。我们将继续坚持不懈地抓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在增强思想认识上持续用力,在细化配套制度上持续用力,在提升业务能力上持续用力,在提高案件质量上持续用力,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全省落地生根。”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由试点走向常态化制度化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以“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为基本原则,以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为主要目的,以“赔偿到位、修复有效”为制度建设目标,是“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严密法治观的具体体现。


山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主要负责人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推进。省政府成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省长任组长,司法、财政、生态环境等16个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先后召开3次会议研究推进工作。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迅速制订印发了《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对各市人民政府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考核内容。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作为牵头部门,连续3年将该项工作纳入年度要点,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带头抓,以上率下,确保有力、有序、有效推进,制定出台了《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办法》等多项规范性文件,将有关内容纳入对各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考核内容。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崔凤友告诉记者:“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年是推进这项中央改革任务的关键年份,既要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对全国试行期的工作部署任务,又要着力推动将改革成果提升,为制度常态化运行打好基础。”


山东省有关部门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确定了经市级政府授权的县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可以作为赔偿协议磋商主体和申请司法确认的主体,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在全省全面推开创造了条件。省生态环境厅与省人民检察院合作成立了公益诉讼(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联合实验室,为相关案件办理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指导。省直相关部门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共同研究解决问题。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正在由过去的改革试点工作,逐步向常态化、制度化转变,由一道选做题转变为一道必做题,在全国率先实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启动案件的县市区全覆盖。”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法规处副处长孙金辉说。


中央环保督察及“回头看”反馈问题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为抓手,针对生态环境损害的精确问诊和靶向治疗,是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另一个重要领域,体现了依法行政、以点带面、有效修复、全面赔偿的改革创新理念,是生态文明制度改革与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有机结合。


在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中,山东省济南市章丘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列首位。据了解,此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该案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案件赔偿额达到2.4亿元,在全国造成了较大的影响,受到各方的广泛关注,具有良好的宣传、教育和警示意义。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法规处副处长王伟告诉记者:“此案涉及环境危害较大、修复难度和费用高、责任界定困难、磋商难度大。本案的处理对其他类似案件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省生态环境厅综合运用了磋商和诉讼两种途径索赔,成功实现了索赔,并利用赔偿款对环境进行了有效修复,实现了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赢。”


山东省系统梳理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反馈问题、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发现问题中的案件,并定期筛查生态环境部督导帮扶、省级执法、信访投诉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形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清单,正式行文印发各地,作为必须完成的任务清单。在办理案件中,由易到难、稳妥有序,注重在实践中总结经验,稳步提升案件数量和质量。


山东省组织环保领域和法律领域专家,对16市县巡回开展督导帮扶,通过开展培训座谈,一对一指导解决政策疑点和案件难点。同时,成立全省工作微信交流群,随时答疑解惑、讨论交流,对提高市县工作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强化宣传引导,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纳入生态环境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内容,并通过十大典型案例评选等活动,多形式宣传发动。


健全完善配套制度,做到应赔尽赔、赔偿到位、修复有效


“要深刻认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采取积极措施,提升索赔能力,提高案件启动比例,逐步达到应赔尽赔;要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长效机制,继续坚持以案例为抓手,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融入日常,抓在经常,发挥索赔作用,体现环境价值,逐步构建有明确启动条件、有完善索赔程序、有充足索赔力量的工作机制。”崔凤友在座谈会上强调说。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每周调度案件推动情况,设立“总案件数量、必须完成案件数量、结案数量、案值”等指标,对各市工作进行量化排名,每周通报一次。对排名靠后的市局予以点评,对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予以推广。同时,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16个市县开展巡回督导帮扶,会商解决突出问题,切实提升市县落实水平。


山东省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行政处罚相衔接,明确企业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和对无法修复的进行替代修复或赔偿的,可以认定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针对损害事实清楚、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数额小于30万元,或者赔偿义务人主动提高污染治理标准、扩大环境治理修复范围,对改善环境质量有明显作用的,适用简易评估认定程序。鼓励各市县大胆创新,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宋继宝对记者说:“山东省将坚持不懈抓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强化担当意识、创新意识,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健全完善配套制度,提升业务能力,做到应赔尽赔、赔偿到位、修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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