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铸造产能置换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铸造产能置换管理暂行办法日前,江苏发布《江苏省铸造产能置换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如下:江苏省铸造产能置换管理暂行办法一、总 则第一条 为严禁新增铸造产能,推动我省铸造行业高质量
日前,江苏发布《江苏省铸造产能置换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如下:
江苏省铸造产能置换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严禁新增铸造产能,推动我省铸造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铸造产能的通知》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工业企业确需新建或改造升级的高端铸造项目。建设项目备案前,须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告产能置换方案。
第三条 铸造产能置换采用等量或减量原则,建设项目所需铸造产能数量不得多于用于置换的铸造退出产能数量。
第四条 建设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注重绿色化改造提升。主要设备选型、制造工艺类型等应优于退出产能项目。原则上应使用天然气或电等清洁能源,所有产生颗粒物或VOCs的工序应配备高效收集和处理装置;物料储存、输送等环节,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应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排放。
第五条 用于置换的铸造退出产能须真实、合规、有效。有真实的熔炼等主要设备,有明确的铸造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及环评审批等手续,不存在影响产能按期退出的法律纠纷。
第六条 用于置换的铸造退出产能数量原则上依据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确定。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未明确具体产能数量的,依据实有熔炼等主要设备并结合实际生产情况严格进行换算确定。当实际建成产能小于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按实际建成产能确定。用于置换的铸造退出产能数量仅作为产能置换的依据,不得作为无形资产在市场上进行推介、交易或者拍卖。
第七条 国家和省已明确退出或淘汰的低端落后铸造产能、《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产能、在确认置换前已拆除熔炼等主要设备的产能、钢铁和有色金属冶炼等非铸造行业冶炼设备产能,不得用于置换。
二、建设项目管理
第八条 企业建设铸造项目前,须制订铸造项目产能置换方案,填写铸造项目产能置换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向所在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相关材料包括:
1、建设项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退出产能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及环评审批文件复印件。
3、置换产能双方签订的退出产能协议或合同复印件(企业自身置换除外)。
4、退出产能企业所在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的退出产能公告。
第九条 建设项目所在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企业申请,征求同级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联合行文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报送材料征求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生态环境厅意见后,组织专家按照采信企业承诺与现场核实查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对铸造项目产能置换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企业须依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告,依法办理项目备案和环评报批等手续,按期推进项目开工建设和投产达效。未完成环评报批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退出产能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所在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须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验新项目的实际生产能力,确保与公告的产能一致。
三、退出产能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退出铸造产能用于置换的,应向所在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供完整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及环评审批等手续和计划退出的实有熔炼等主要设备清单,并对退出产能的真实性、合规性、有效性作出承诺。
第十四条 退出产能企业所在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企业申请,征求同级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后,对退出产能真实性、合规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在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在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告铸造项目产能置换方案后,退出产能企业须按企业承诺在拆除到位时间前拆除用于置换的退出产能设备,并向所在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第十六条 退出产能企业所在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依据企业验收申请,牵头对产能退出情况及时组织现场验收,验收通过的,及时将验收结果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产能置换监管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所在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须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真落实事中和事后监管责任,对建设项目批建情况进行核查,对弄虚作假、不落实已公告产能置换方案、“批小建大”等行为,应责令项目建设企业整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从严处罚,并提请有关方面联合惩戒。
第十八条 退出产能企业所在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须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企业按承诺退出产能进行督促检查,对关停不及时、拆除不到位的,应责令退出产能的企业拆除到位,并及时将拆除进度情况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告。
第十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生态环境厅加强对全省铸造产能置换工作的管理,对产能置换项目适时组织抽查。对审核把关不严、监督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严重的地区,作为负面典型向全省通报。对产能置换方案审核把关、监督落实等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个人,将提请相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五、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国家有关部门出台新的相关政策后,及时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9日起在全省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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